九旬老人至死未能指定監護人,養老難題怎麼解?_風聞
sunsunai-1小时前

在騰訊視頻近期播出的紀錄片《前浪》第4集中,90歲的龔老伯為自己指定監護人時遭遇了種種障礙,直到去世未能成功指定監護人。在老齡化日趨加重的老年獨居時代,他的故事頗具典型意義。
龔老伯早年因信任問題進行反覆公證後,撤銷更換了監護人,90歲時因摔跤而結識了當場救護、隨後照料他的一位陌生大姐。雙方逐漸建立信任後,龔老伯不僅拿出一半工資給大姐,還想與大姐共同生活。甚至,希望將自己5%房產贈予她,並希望大姐能拿到喪葬費和撫卹金等。
但是,由於高齡所帶來的輕度認知障礙和腦萎縮,龔老伯將大姐列為指定監護人時遭遇了醫學鑑定的阻礙。
此外,龔老伯尚有失聯多年的後人在世,因此居委會在開具證明時,認為大姐和爺爺之間是介於僱傭和幫助之間的關係,只承認獨居但不給開照護證明。居委會與人民調解員也擔心大姐在受益後,可能隨時離開龔老伯,質疑她是否會真正贍養後者;倘若兒子重新回來,作為監護人的大姐與兒子之間又該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權利主張問題?
出於對龔老伯的權益保障,以及兩位老人的難以自證,居委會最終沒有開具指定監護人的相關證明……
隨後的司法鑑定中,龔老伯又被判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失去了可以指定監護人的權利。
2024年龔老伯突然腦梗住院時,大姐也不知以何種身份進行簽字,儘管她和丈夫一直陪護着龔老伯。在這期間,居委會找回了失聯十幾年的龔老伯兒子,大姐被迫搬出龔家而返回老公家住。隨後,大姐借來上海配藥的機會偷偷來醫院探望過一次龔老伯;一個多月後,龔老伯離開人世。

這部紀錄片所折射的問題,並非個案;龔老伯的曲折經歷,非常適合借來討論未來不久即將面臨的老年監護方面的種種問題。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佈的數據,2023年末全國60歲及以上人口高達29697萬人,佔全國人口的21.1%,伴隨着年齡的增長,即使未出現阿爾茨海默氏病這樣嚴重的疾病,老年人也可能出現身體機能和心智退化。如何讓這些出現退化的老年人有尊嚴地度過晚年生活,成為擺在法律面前的一道難題。

誰有資格擔任監護人?以及順序如何安排?
監護制度的首要功能,在於保護被監護人。
監護人不僅需要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也需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而保護,意味着對被監護人自由的限制。按照《民法典》第28條的規定,為老年人設定監護人的前提是老年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了行為能力。確定行為能力的關鍵,在於辨認能力:如果老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則無行為能力;如果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認定關涉人格,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的規定,認定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案件適用特別程序。法院的認定,最終依賴於司法鑑定。2019年1月1日後,司法鑑定所依據的技術規範為《精神障礙者民事行為能力評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
行為能力,直接關涉自然人所實施的行為效力。在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後,不能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不相符合的行為,除非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某些高度人身性的行為則完全不允許實施,法定代理人追認亦不生效力,如訂立遺囑。紀錄片中,龔老伯在喪失行為能力後無權訂立遺囑,所以其所訂立的遺囑無效。
監護制度對於這些辨認能力存在瑕疵的自然人至關重要,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的保護義務。自然人一旦喪失行為能力,法律以默示規則的形式為其確定了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28條規定,配偶為喪失行為能力老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父母、子女為其第二順序監護人,其他近親屬為第三順序監護人,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處於第四順序。

法律規定這種順序,主要是考慮到典型生活情況和親疏遠近關係。
在實踐中,喪失行為能力的老人,主要是與配偶共同生活,或者與配偶、子女共同生活。在當事人對監護人沒有爭議時,即按照這種法定的順序依次擔任監護人,同一順序有多人時,共同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任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在前述紀錄片中,龔老伯沒有配偶,但有自己的兒子,按照這一法定監護順序規則,自然輪不到劉大姐。劉大姐如果要取得法定的監護資格,需要經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居民委員會在龔老伯有子女的情況下,怕引發糾紛,自然不敢輕易作出這種同意。
當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第8條第2款,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由不同順序的人或者由順序在後的人擔任監護人。
在實踐中,如果老年人有較多財產,順序在前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很難同意與順序在後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或者由順序在後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單獨擔任監護人。
雖然根據《民法典》第31條第2款,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在實踐中,為了避免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基本按照前面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指定。法院作為最終的定分止爭者,通常也遵照前述順序規定,除非能夠確定根據法定順序的監護指定不利於被監護人。
根據《解釋》第9條,法定順序只是法院確定有利於被監護人利益的參考因素之一,並不具有絕對性,其他參考因素還包括:與被監護人生活、情感聯繫的密切程度;是否有不利於履行監護職責的違法犯罪等情形;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能力、意願、品行;等等。這為超越法定順序的法定監護人指定明確了依據。
子女對父母之前的贍養情況,可納入這些因素進行考慮。由於龔老伯僅有這一個兒子,劉大姐又沒有取得監護資格,兒子便成為當然的監護人。
除非兒子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規定的監護撤銷情形。

此案例為何難以完成意定監護?
2015年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新增老年人意定監護規則,明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人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2017年《民法總則》第33條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2020年《民法典》沿用了該規定。
引入意定監護制度的初衷,是保護自然人,尤其是老年人的自主決定權。
老年人通過該制度能夠妥善安排自己在喪失行為能力後的監護事務。從法律的規定中不難看出,意定監護不要求相對人具有法定監護資格。劉大姐不需要經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也可以成為監護人。同時,意定監護的設立不要求公證或者批准,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即可。
但是,我國意定監護與行為能力嚴格掛鈎,不僅在意定監護的設立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在意定監護的生效上也要求喪失行為能力。
這種制度設計,只給予了老年人有限的自主決定權。背後折射的理念,是替代,而非協助。當然,這種設計背後,也有保護喪失行為能力老年人客觀權益的考慮。
無論是對法定監護人還是意定監護人,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的監督機制較為薄弱。在老年人心智能力下降的情況下,如允許其隨意選任監護人,且不需要經過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同意,可能會導致老年人上當受騙,權益受到侵害。無論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在目前緊張的人員配置下,都無力實施有效的監督。

在前述事例中,龔老伯被鑑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後,自然無權再設定意定監護。當然,居民委員會所擔心的意定監護人跑路情形,在法律上其實早有規定,按照《解釋》第11條,在被監護人喪失行為能力後,不能再任意要求解除意定監護協議,除非存在正當理由,且經過法院的審查。
無論是法定監護還是意定監護,贍養義務本身可能和監護人身份脱鈎,贍養義務人之外的人擔任監護人時,本身沒有贍養義務;未擔任監護人或者被撤銷監護資格的子女,仍需要履行贍養義務。具體到本事例中,龔老伯的兒子需要承擔相應的醫藥費,劉大姐無需承擔相應醫藥費。

喪失行為能力的老年人,還有自主決定權嗎?
那麼,如果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老年人未能訂立意定監護,如何保障其自主決定權呢?
現行法律主要通過設置“尊重被監護人”要求來保護其自主決定權。雖然部分或者全部喪失了行為能力,其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仍應受到保護。
無論是在監護人的指定(《民法典》第31條)、監護人職責的履行(《民法典》第35條),還是協議變更監護人(《解釋》第12條)**,都需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即使設定法定監護後,監護人仍然有義務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本事例中,龔老伯當然可以繼續聘請劉大姐照顧自己;只不過,這種協議並不是意定監護協議,劉大姐只是僱傭合同中的受僱人,並非監護人。

由於法律沒有規定被監護人表達意願的必要程序以及違背其意願的後果,在實踐中,被監護人的主觀意願相對於其客觀利益往往處於次要地位。
在我國人口老齡化不斷加深的背景下,如果進一步強化對老年人自主決定權的保護,同時平衡其客觀利益,始終是法律面臨的難題。對老年人自主決定權的尊重,是衡量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