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罐車混裝的相關法條規範_風聞
前益-1小时前
有些人稱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只有推薦性標準,缺乏強制性標準,是導致問題的原因
但實際上《食品安全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已對食品運輸過程中保證食品安全的義務提出了要求。
以下均為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GB 14881-2013 食品生產通用衞生規範
第7.4.2條款規定:運輸食品相關產品的工具和容器應保持清潔、維護良好,並能提供必要的保護,避免污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污染
第9.1條款規定: 應通過自行檢驗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驗,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第10.3條款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降低食品污染的風險。”
GB 8955-2016 《食用植物油及其製品生產衞生規範》
10.2 散裝食用植物油及其製品應根據品種、等級不同,在不同貯罐中分別貯存。(注:即工業用油也得用食品級罐車裝貨,除非賣方有兩個貯罐,分區隔離裝運)
10.4 運輸食用植物油及其製品的車、船等運輸工具、容器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應根據其特性採取相應的措施。
GB 31621-2014《食品經營過程衞生規範》
第3.3條款規定“運輸工具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保持清潔和定期消毒。”
第3.4條款規定“食品運輸工具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質,防止食品污染。”
市場監督總局發佈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附件2
5.3 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
應當建立並執行檢驗管理制度,規定原料檢驗、過程檢驗、產品出廠檢驗以及產品留樣的方式及要求,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確制定出廠檢驗項目,保存相關檢驗和留樣記錄。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還應當明確規定各種食品添加劑的含量和檢驗方法。委託檢驗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應當建立並執行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規定產品出廠時,查驗出廠產品的安全狀況和檢驗合格證明,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明編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
5.4,運輸與交付管理:
應當建立並執行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規定根據產品特點,貯存條件,運輸方式,選擇適宜的方式,並做好交付記錄。
委託運輸的,應當對受託方的食品運輸保障能力進行審核。
總局發佈的《關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若干規定》
交接信息。交接環節是指食品、食用農產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之間的交付接收過程。應當保證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與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即種植養殖環節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有效銜接,並保存相關憑證。交接環節食品、食用農產品的一進一出,即不論物權歸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均需記錄一進一出交接信息。應當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等要求記錄的信息基礎上,記錄交接的時間、地點、人員、運輸方式、運輸工具等信息,保證食品、食用農產品在不同主體間流轉有序,確保食品安全,並保存相關憑證。
總局發佈的《關於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指導意見》
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記錄應能覆蓋生產經營全過程,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料驗收信息 包括原料名稱、產地、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運輸車船信息、供貨者信息(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合同號(訂單號)、入庫人員、入庫日期、入筒倉號(罐號)、筒倉(罐)期初庫存、筒倉(罐)期末庫存、驗收要求及檢驗報告編號等。原料為花生及製品的,應記錄黃麴黴毒素B1的含量(見附件1)。
(二)生產過程信息(略)
(三)產品檢驗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日期、檢測機構、執行標準、檢驗結果、採樣地點和留樣信息、檢驗報告批准人等
(四)產品銷售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發貨日期)、發貨地點、出廠檢驗報告編號、購貨者信息(包括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銷售合同號(訂單號)、發貨人。從成品油罐直接灌裝發貨的還需記錄油罐號(見附件8)
總局發佈的《關於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
一、進口商或代理商在產品進口報檢時,應提供運輸工具前三航次裝載貨物名單。運輸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裝載貨物應符合有關要求(附件),否則,不準進口。
二、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允許裝運貨物列表》和《禁止裝運貨物列表》進行評估和調整。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進境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載工具要求
一、油罐應使用不與食用植物油發生反應、並適於與食品接觸的惰性材料製造,不鏽鋼材料最為適宜。軟鋼油罐內部應有惰性材料鍍層,如酚醛-環氧樹脂。禁止用銅及其合金儲罐裝運食用植物油。
二、油罐上航次裝運貨物應是食品或在《允許裝運貨物列表》(附表1)中的物質。油罐前第二、第三航次裝運貨物應是《禁止裝運貨物列表》(附表2)以外的物質。
據以上,分析各方責任:
運輸化工液體的罐車直接用於食用油運輸,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標準要求的規定,化工液體中含有多種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合物,甚至一些未知成分,如食用被這些物質污染的食用油,對食用者的健康風險難以估計。
罐油生產者:
食品生產企業不是糧油店,誰都能來打兩斤油,只要不危害公眾健康,個人消費怎麼做是隻關乎自己健康的事情,糧油店也沒有交付控制的責任
食品工廠如果是生產中間產品,最後影響的是成千上萬的消費者,這是公共衞生安全,食品安全,和個別消費不一樣
食品生產企業,是生產特殊商品,除了營業執照外,都要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時候,都要提供設備佈局圖和工藝流程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原料採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等方面的規定。
工廠都有根據相關規範,制定內控制度,對來訪車輛,對來訪人,進行管理的權力,比如來訪者去食品廠,工廠能不能要求來訪者換他們工作服,才能進入作業區?對外來車輛的管理權力類似。這並不是在大街上去攔車檢查,工廠本來就具有對外來車輛的管理權
比如這次來的罐車不符合標準,裝過化工油,甚至有劇毒,污染了灌注設備,管道,甚至貯罐,那下次的來的罐車是合格的,結果下次裝的油,也受上次影響被污染了。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必須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食品工廠就要把控制環節提前,拒絕任何不符衞生標準的來進入灌注作業區作業,這是工廠必須做的,是食品工廠根據相關規範保證產品出廠質量的義務,是食品生產企業承擔的從源頭控制、全過程控制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跟來裝貨的車輛,到底是誰僱的無關。
國家現行法律(強制規範),食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管理),要保證產品質量,進行交付控制,
同時有“應建立防止化學污染的管理制度,要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徑,建立適當的控制計劃和控制程序”,“合理化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接觸“等要求
怎麼保證產品質量?在檢驗環節,怎麼檢驗產品合格?“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確制定出廠檢驗項目,保存相關檢驗和留樣記錄。”
怎麼保存記錄? “應當建立並執行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規定產品出廠時,查驗出廠產品的安全狀況和檢驗合格證明,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明編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
那麼,作為罐油生產者,應當是從食用油灌注到罐車中,要從罐車中取樣檢驗,符合產品質量標準,那才叫做出廠檢驗項目,才是出廠質量合格
如果只從貯罐中取樣檢驗,那叫做出廠檢驗項目嗎?出廠質量合格嗎?
而且還要建立留樣管理記錄制度,否則有質量爭議怎辦?買方要求退貨怎麼辦?這樣才算建立了“產品檢驗等方面的規定”,保證了出廠質量
通俗可以理解為:在工廠內,都是工廠方在對交付(裝貨)作業過程進行管理,這就叫做交付控制。不出工廠大門,質量是否合格,都是工廠的責任,哪怕是買方的罐車裝過化工油,造成產品被污染,那也是罐油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屬於”出廠質量“不合格,出了工廠大門,工廠才算完成這個責任,這就叫做出廠質量。
工廠制定管理制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質量,這都是工廠責任,承擔費用,當然工廠可以轉嫁出去,比如説對工人也有洗手,消毒,不得染指甲,不得化妝等要求,那工廠理論上,也可以在工資中扣除”洗手費“,當然太摳搜也把工人趕跑了,食品行業要健康證,選擇面小,還有上崗衞生培訓一大堆麻煩事,流動率太高,工廠也不好辦。
工廠也可以對外來車輛收驗罐檢測費之類的,但是法律和強制規範就是工廠有責任出錢做這個事情,不做的嚴重後果可能是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因為工廠沒有保證“出廠質量”,生產方,必須直接的、第一位的,承擔這個責任這個費用。具體工廠怎麼管理,那是工廠的事情。至於工廠能不能轉嫁到司機頭上,那食品安全這方面不管,而是勞動部門,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等的事情了,違反了還是不行。而且理論上工會法,工人,包括司機也屬於工人,工會也可以出面維護工人權益。
罐油生產者,對於來裝貨,進行灌注作業的車,對外來作業車輛,不管是誰僱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技術規範,制定管理制度,實施控制要求。發現不符衞生標準的,拒絕其進行灌注作業,這是為了實施交付控制,保證出廠質量,為了保證產品不受污染。
這個食品安全責任,是高於民事合同義務的,即使民事合同規定買方承擔一切污染的責任,也是不能免除賣方的食品安全責任的,這是對公眾的責任,食品安全責任是在先的。這就像有體育場館娛樂場所,賣票的時候在票上寫明,場館不負安全保障責任,出事故後一切生死自負,那也是無效的,不能免除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對公眾提供安全保障的責任。
罐油生產者,如果沒有健全的食品生產質量控制制度,沒有合理化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對運輸者的要求不嚴,未嚴格要求其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且存在僅靠食用油標識來判定專用車輛,實際驗罐不嚴,甚至不驗罐的問題,導致食用油被污染。
無論是否明知,都是責任最大的。不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責任,屬於不作為,不能以自己不知道,來免除保證產品質量承擔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
如果明知存在上述現象,明知食用油會被污染卻未阻止,則屬於明知故犯,責任更為嚴重。
罐油採購者:
食品產品檢測結果符合國家標準,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礎,但並不能完全保證食品的合規性和安全性。食品涉及多個環節,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食品污染或變質。即使最終產品檢測結果符合標準,如果供應鏈管理不善,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
食品安全標準中的指標要求,可能不涉及化工液體中包含的污染物,因此,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指標檢測,即使檢測結果合格,也不能説明食品是安全的。運輸化工液體的罐車直接用於食用油運輸本身是不合規的,檢測結果符合標準,在“其他環節都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才有意義。
罐油採購者如將採購的食用油用於食品生產經營,則必須確保採購的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並應依法嚴格執行食用油的進貨查驗制度,以確保所採購的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如罐油採購者在進貨查驗過程中明知或應當知曉所採購的食用油在運輸環節被污染,仍然選擇通過驗收,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罐油運輸者:
運輸者,如果運輸食用油,是用於工業用途,未接到按照運送食用油要求,進行驗罐等要求,則不負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責任
如運輸者,接到按照運送食用油要求,進行驗罐等要求,在驗罐過程中與生產方配合,弄虛作假,或者提供非當天的或者虛假的食用油標識圖片,則推定明知,和罐油生產者一起負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責任,但是屬於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