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11元衣服後“僅退款”,消費者被判賠800元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49
南方日報2024年07月16日 14:45:122人蔘與1評論近年來
為激發消費潛能
各大平台相繼修改售後服務規則
將“僅退款”作為“標配”
但“僅退款”可以隨意選嗎?
買家拒不退貨,商家起訴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鐘山縣人民法院公安人民法庭快速調解了一起因買家網購後“僅退款不退貨”引發的糾紛。
今年4月27日,伍某在某購物平台上的某店鋪購買了價值11.96元的衣物。伍某收到貨物後,因對貨物不滿意,便在平台上提出了“僅退款”的請求。
店鋪客服解釋“衣物是正常的尺碼,不滿意可以申請退貨退款”。但店鋪客服的回覆未得到伍某的認可,伍某未經店鋪同意,在網購平台繼續申請僅退款不退貨。隨後,某電商平台基於大數據對於該訂單作出了僅退款的處理。
伍某在收到退款後並沒有將貨物退回,給該店鋪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雙方溝通無果後,6月12日,店鋪店主胡某便將伍某起訴至鐘山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伍某退還11.96元貨款以及因此次維權產生的800元合理費用。
案件受理後,因涉案金額較小,承辦法官認為調解是解決問題最有效的方式,遂主動聯繫被告伍某瞭解情況。同時,對其釋法説理,使其明白在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發現商品不符合預期時,可以和商家聯絡協商處理,不得抱有貪便宜的想法,在收到退款後拒不退貨,這樣損害了商家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伍某也意識到了自己“僅退款不退貨”的行為有違誠信,主動聯繫店主胡某協商退款退貨事宜,同意退還11.96元的貨款以及承擔胡某因此次維權支出的800元相關費用。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店主胡某也進行了撤訴。
法官説法:
實際上,除電商平台或商家有特別承諾外,所謂“僅退款”通常是買家未收到貨或拒絕收貨,所以不存在退貨問題,並非指買家可以在收到商家的退款後無償佔用貨物。
消費者在網購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退貨退款方式,在沒有和商家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僅退款不退貨”不僅是不誠信的行為,還可能涉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沒錢了”於是“僅退款”?
“僅退款”,是近年來各大電商平台相繼推出的一項服務。買家選擇僅退款後,無需退貨即可完成退款。在一些情況下,無需賣家同意,就完成貨款“秒退”。

但一些賣家,特別是中小商家正在為其引發的“薅羊毛”行為焦頭爛額。社交平台上,不少賣家聲稱,最近頻繁遇到“僅退款”的訂單。不僅是低客單價商品,一些價值幾百元的商品也被申請“僅退款”。這些買家申請的理由五花八門,有的稱“不喜歡”,有的直接説“沒錢了”。
甚至出現了所謂的“薅羊毛”攻略。一位網友告訴記者,自己用5元在朋友圈買來“退款不退貨”教程,“買完發現就是耍無賴到平台那裏鬧,運用一些話術‘強迫’退款”。
其實,“僅退款”服務對用户和商家都有約束。某電商平台相關人士介紹,對於消費者而言,惡意僅退款行為被平台識別、認定後,其用户信用將會面臨很大影響。而對於以次充好、服務差,甚至惡意欺詐的劣質商家而言,“僅退款”是一種有效的淘汰機制。
江蘇省消保委:平台應擔起治理責任
江蘇省消保委指出,“僅退款”是對傳統售後服務模式的創新和提升,需要平台、商家和消費者共同努力維護。
一般情況下,商家和消費者訂立買賣合同,消費者如果申請退款,就有義務返還貨物。但是有部分平台在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如果系統作出退款決定而賣家需要追回貨物的,平台可以不受理糾紛而要求買賣雙方自行尋求合法解決途徑。

江蘇省消保委建議,平台應當承擔起治理責任,一方面可以事先允許商家在上架產品時或者售後處理時確認是否開啓“僅退款”模式;另一方面,建立商家申訴處理機制,充分吸收商家和消費者意見,平衡雙方利益。此外,平台在運用技術手段判斷是否使用“僅退款”模式時,也應當綜合考慮商家和消費者信用,避免誤傷。
消保委也呼籲廣大消費者合理運用“僅退款”規則,誠信消費,共同促進線上消費售後規則的進步,實現消費者、商家和平台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