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的社保養老制度,所謂的現收現付制,其準確的定義到底是什麼?_風聞
jams007-1小时前
【本文來自《養老金的本質問題在哪裏?》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這是之前,在觀網討論這件事時,本人留下的一段文字,簡單地整理精簡一下段落和文字,將主要內容複製粘貼在這裏,請大家評判:
第一部分:關於中國的社保養老制度,輿論界或者是學術界在討論這個問題時,一直存在着一種模稜兩可、莫名其妙的説法:也就是所謂的現收現付制。其意思表達就是,**現在的退休人員,其養老金不是由其自己個人積累的,而是用其它年輕人的繳費來支付的,這種説法和基本的邏輯關係,本人一直沒有整明白,感覺這裏面可能有些問題,需要區別不同情況和前提、予以逐個澄清,也需要專業人士,對於所謂的“現收現付”,對於所謂的“年輕人繳費給退休人養老的問題,**予以專業地、全面地、合理的、充分地解釋。
第二部分:根據本人的觀察和了解,提出自己對這一問題的粗淺看法如下:
第一、眾所周知,目前中國的社保養老,大致分為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兩個大類。這兩種類型,有個明顯的區別,就是城鄉居民社保沒有個人賬户,只有社會統籌賬户。但是城鎮職工養老,既有社會統籌賬户,也有個人賬户。社保的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大概也存在這種區別。
第二、當城鎮職工退休領取養老金時,按照國家的社保法規和制度,是先從其個人賬户積累的養老金支取,為其支付139個月養老金。請注意,這139個月的養老金,是其以往工作期間的個人繳費積累起來的,與其他人(包括年輕人)毫無關係,這明明是用自己繳費積累的錢,支付自己的養老金,這怎麼能説,是用其它年輕人的社保繳費,為其支付的養老金呢?這怎麼能説,是“現收+現付“的呢?請問,這種”現收+現付“的證據何在?邏輯何在?合法合規的依據何在?
第三、城鎮職工的個人養老賬户,在139個月後,支付金額全部支付完畢,完成了歷史使命。此時,城鎮退休職工如果仍然健在,其養老金應該如何支付?從那裏支取?按照社保法規和制度,按照實際業務操作中,社保養老金的繳費和支取的實踐全過程來驗證,只存在一種可能,應該是由社保的社會統籌賬户,接替這位退休人的個人賬户,繼續支付這位城鎮退休職工的養老金。
(1)社保的社會統籌賬户的資金從何而來?這個退休職工在工作期間,其僱傭單位或者企業,依據國家社保法規和制度要求,由單位或者企業,以職工個人的名義,向社保的社會統籌賬户繳費。一般情況下,城鎮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是其工資的8%,單位繳費比例是職工個人工資的16%。
(2)雖然這筆繳費是單位出資繳納的,但是從法律意義上講,這筆錢是職工個人的養老權益,是屬於職工個人的,是用於將來接替其個人賬户支付其養老金的。
(3)既然單位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在法律上是屬於職工的個人的養老權益。那麼,8%比例的個人繳費積累進入其個人賬户,可以為其支付139個月的養老金。單位繳費的16%的社會統籌賬户,按理應該可以為其支付,139*2=278月的個人養老金。139+278除以12=34年多。這就意味着,城鎮職工身份的退休人員,可以依靠自己的繳費和單位繳費,支付其34年的養老金,如果是60歲退休,可以自己支付其養老金到94歲(按照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目前中國的人均壽命是78歲)。也就是説,在94歲之前,都是城鎮職工退休人員,自己繳費+單位繳費,自己養老,而不是什麼靠年輕人的繳費,用什麼現收現付的模式,來養老。
第四、最後,我想知道,所謂的現收現付制,其準確的定義到底是什麼?正確的使用場合,到底在哪裏?所謂的年輕人繳費給退休的城鎮職工養老,其合理的邏輯、和經過實踐驗證的證據,到底在哪裏?在國家的社保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之中,是否有這方面的明確的文字規定和具體詳細的描述?如果沒有,那麼,前述的這種邏輯和無法自圓其説的言論(或者結論),又來自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