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同濟醫院回應“誘逼捐器官”,器官捐獻真有“黑幕”嗎?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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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快推進腦死亡立法,能大幅減少醫療資源浪費、滿足司法實踐需要。
**撰文 |**燕小六、凌駿
7月22日,武漢同濟醫院在官網發佈關於網傳“武漢同濟醫院某醫生誘逼捐器官”等不實信息的聲明,稱網傳言論經查均為不實信息,並保留依法追究傳播者法律責任的權利。
據《紅星新聞》報道,當事人李女士稱,兩年前,她28歲的兒子因腦損傷去武漢同濟醫院就診,在沒有進行科學測試的情況下被判定為腦死亡,主治醫師李某某還一度勸她捐獻兒子的器官。
相關事件經報道後,部分公眾對器官捐獻的流程、公正性等提出質疑,武漢同濟醫院的聲明並沒有完全消除大家的疑慮。北京中醫藥大學一位教授結合報道公開發微博,建議不要籤器官捐獻協議。

“這已經影響到我們正常工作了。”長三角地區的一名器官捐獻協調員洪紅(化名)告訴“醫學界”。
“建立一個倫理的公民器官捐獻體系是幾代中國器官移植醫生的夢想,這個夢想正在我們這一代人中得以實現。”國家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夫在《中國器官捐獻的發展歷程與展望》一文中寫道。如今,中國器官捐獻工作者苦心積累起的社會信任正在經受巨大考驗。
器官捐獻不是一個人説了算
我國中部地區某三甲醫院器官捐獻協調員嚴浩(化名)認為,公眾熱衷於相信和傳播所謂器官捐獻黑幕,表明對器官移植的流程和監管,以及倫理規定、國家制度等缺乏瞭解。
多名業內人士告訴“醫學界”,目前各個醫院的器官獲取、協調等工作在執行層面略有差異,但多由器官捐獻協調員統籌,有嚴格的審核流程,需要第三方監督、簽字,不可能發生未經病人、家屬允許就捐獻的情況。
我國現階段器官捐獻包括3類,即腦死亡器官捐獻(Ⅰ類)、心臟死亡器官捐獻(Ⅱ類)和腦-心雙死亡器官捐獻(Ⅲ類)。根據今年5月1日實施的《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已經表示捐獻意願的也有權撤銷。
若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且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所有的直系親屬或監護人自願同意,才能捐獻。”鄭州人民醫院器官移植中心肝移植科副主任、副主任醫師趙雲峯告訴媒體。
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在醫院內尋找符合條件的捐獻者,並獲取家屬同意。時機非常重要,器官捐獻協調員如果介入太早,患者或還在積極治療中,家屬會本能地排斥捐獻。但介入太晚,器官已經衰竭,失去移植價值。
更重要的是,“捐獻必須經醫院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審核,填寫、提交很多文件和表格。我們要爭取寶貴的時間。”洪紅説。
嚴浩介紹,相關倫理委員會的成員或達十多人,包括醫學、法學、護理學、倫理學等專家。他們會評估患者是否有搶救價值、預後如何,以及待捐獻的器官功能等。按照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不能超過委員會人數的1/4。
“要注意的是,全面評估的同時,積極搶救一定是第一要義。臨牀醫生絕不會為了移植而放棄治療。”嚴浩強調,他遇到過家屬同意捐獻,但重症監護醫生投否決票的情況。
該名患者出現重度顱腦損傷,瞳孔開始擴散,前期評估認為腦死亡風險極大。“全力搶救後,如果患者狀態有所改善、沒有繼續走下坡路,那就不符合捐獻標準了。”
如何定義死亡?
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器官捐獻中源於“腦死亡患者”的佔比為62.3%,其餘為“心臟死亡”25.4%、“心-腦雙死亡”12.3%。
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副院長、肺移植中心主任陳靜瑜告訴“醫學界”,目前腦死亡的醫學判定已不存在技術障礙。包括陸續制定的《中國成人腦死亡判定標準與操作規範(第二版)》《中國兒童腦死亡判定標準與操作規範》等,“我國腦死亡的醫學診斷標準,跟國際是完全接軌保持一致的。”陳靜瑜説。
根據《中國成人腦死亡判定標準與操作規範(第二版)》,腦死亡的判定需要同時符合“深昏迷”“腦幹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三大標準。其中需重點排除各種原因造成的“可逆性昏迷”,包括急性中毒、休克、嚴重電解質及酸鹼平衡紊亂、嚴重代謝及內分泌功能障礙等。
在此基礎上,還要進行腦電圖、經顱多普勒超聲、短潛伏期體感誘發電位的腦死亡確認試驗。最後再進行腦死亡自主呼吸激發試驗,驗證無自主呼吸。
據陳靜瑜介紹,“腦死亡”並不是由負責救治的醫生單獨判斷。“按照規定,需要有兩位以上從事臨牀工作至少5年、經培訓後具有腦死亡判定資質的醫生聯合參與。他們大多數是神經內科、神經外科、重症醫學領域的專家,確定患者全腦功能已不可逆地終止,無任何搶救希望。”
這套機制可以有效避免“誤判”。“醫學界”查閲發現,2022年,湖北咸寧曾有一位17歲的少女在當地醫院被初步判斷為腦死亡,後經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專家複核發現,該患者還有一絲搶救希望,最終成功救活了這位少女。
當時負責器官捐獻協調、武大人民醫院器官協調員戢春蘭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每發現一個潛在捐獻者時,第一步會對患者進行全面評估,並不是一發現是潛在的器官捐獻者,就放棄治療。“我們不會為了救幾個人的性命,而放棄一個人的性命。”
儘管臨牀對腦死亡的醫學判定、流程等制定了嚴格標準,但一大問題在於,我國尚未對“腦死亡”進行明確立法。今年5月,中華醫學會泌尿外科學分會腎移植學組委員楊順良等在《人體器官捐獻中的死亡標準問題》撰文指出,最新修訂的《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中未定義死亡,且迴避了“是否承認腦死亡”這一關鍵性問題。
陳靜瑜曾連續三屆擔任全國人大代表,他在每年兩會提案中都呼籲進行腦死亡立法。“要強調的是,腦死亡立法並不單是為了器官捐獻。通過現代醫療設備,腦死亡患者可以長時間維持心跳,但‘死亡’本身無法逆轉,因此會浪費大量的醫療資源。”
而對於器官捐獻而言,“傳統意義的死亡”即“心臟死亡”患者,“心臟捐獻肯定是無法進行了,其他器官能否捐獻則視具體情況而定。而若等到心臟死亡後再進行愛心捐獻,獲取器官的質量相對也會打折扣。”陳靜瑜説。
“腦死亡”未立法也讓器官捐獻流程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風險。《人體器官捐獻中的死亡標準問題》指出,目前尚未見將腦死亡器官獲取行為,認定為犯罪的司法判決。但從法律角度,以腦死亡為基礎的器官捐獻是否會受到法律處罰,還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個別醫療機構為避免與家屬產生矛盾,不接受腦死亡器官捐獻,不配合器官捐獻工作。”文章寫道。
2018年,陳靜瑜曾接到過全國人大科教文衞委員會的來信,針對他的腦死亡立法提案給予了肯定與支持,表示可以採取“二元制”,在現行法律中增加“腦死亡”和“心死亡”規定,建議有關方面在制定或修訂法律時予以認真考慮。
“但目前,我們依然沒看到法律進行了相關調整。”陳靜瑜告訴“醫學界”,“事實上,近年來我國大部分的器官捐獻都來自於腦死亡患者,這表明對腦死亡的認知已經具備了民眾基礎。儘快推進腦死亡立法,能大幅減少醫療資源浪費、滿足司法實踐需要。”
器官分配如何避免“特權”?
嚴浩、洪紅等人還關注到“航空轉運供體”一事。
據媒體報道,近日,深圳市人民醫院利用直升機轉運供體,併成功開展兩例肺移植手術,其中一名患者73歲。部分網友質疑其身份,擔憂存在特權尋租,器官移植過程疏於嚴格監管等。
深圳當地於7月22日晚間回應,兩名移植患者均為普通退休工人,所移植器官均由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按照國家器官分配科學政策分配。
COTRS於2011年正式啓用,是官方強制使用的人體器官分配系統。“華山醫院器官捐獻組織”官微撰文稱,該系統以患者病情緊急度、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國際公認的客觀醫學指標進行排序,由計算機自動分配器官,增加器官分配的規範度和透明度,以技術手段最大限度地排除人為干預。
嚴浩坦言系統內置了非常複雜的評判指標。根據《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核心政策》,以肺臟移植為例,影響匹配排序的主要因素包括等待者評分、地理因素、年齡因素、血型匹配、肺臟移植等待時間、捐獻者接受原則和心肺聯合移植。
“COTRS是國家衞健委運營的,醫院、地方衞健委無法操控數據。”嚴浩告訴“醫學界”,醫院和患者唯一能做的,就是定期上傳病情變化數據,從而更新等待者的綜合評分,以調整其在匹配排序中的位置。
這些數據不是隨便填填即可。COTRS會追溯、核查每一條信息。如果器官分配過程中出現異常,系統就會讓醫院寫情況説明、解釋。出現違法操作時,涉事醫院、醫生將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最新版《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器官分配僅存在一種“特權”。即患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曾經捐獻遺體器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排序。
在洪紅看來,COTRS系統有進一步提升空間。
比如,我國仍存在多點登記等情況,同一個病人會在多家移植中心就診,然後通過該中心錄入系統、等待移植器官。而真到器官分配時,有些患者會挑挑揀揀,會以供體不夠年輕、家人不在身邊、自己沒準備好等理由推脱手術。洪紅認為,這可能造成供體浪費。
另一方面,COTRS系統的建設思路、框架等是以國外系統為藍本,沒有充分考慮到中國各地現存的醫療差異、未完全統一移植手術指徵。“這導致的結果,就是一些診斷模糊且心理建設未成熟的患者,可能會被錄入移植等待系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