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董事因個人原因辭職,已被罰股民維權進行中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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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簡白 編|深海
7月23日,太和水發佈關於公司董事辭職及增補董事的公告。
近日,太和水董事會收到了公司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王蘭剛的書面辭職報告。王蘭剛因個人原因,向公司董事會申請辭去第三屆董事會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王蘭剛辭職後將擔任公司華北區域經理職務,主要負責傳統水環境治理業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蘭剛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經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核通過,公司於2024年7月23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增補武湛為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董事會同意增補武湛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並把本議案提交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任期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三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武湛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係。
增補完成後,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值得關注的是,2月5日,太和水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經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撫州市承做夢湖及鳳崗河水生態治理項目,太和水未審慎考慮鳳崗河項目的治理爭議對收入確認的影響,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恰當估計鳳崗河項目的完工進度,虛增2018年收入798.96萬元,同時,太和水2018年虛增收入形成的應收賬款一直存續並每年計提壞賬準備,導致公司公開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財務報告中的壞賬準備、利潤總額不準確。
本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太和水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對何文輝給予警告,並處以七十五萬元罰款;對徐小娜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對此,餘君律師告訴雷達財經,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凡是在2021年2月9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間買入,且在2023年7月12日收盤時依舊持有太和水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免費報名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66)進行索賠登記。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太和水成立於2010年,太和水成員,位於上海市,是一家以從事水利管理業為主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