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情人”購買車房,妻子能否要求“情人”返還?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2:18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2024-
08/01
21:06
丈夫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情人”買車、買房,車房均登記在“情人”名下,妻子能否要求“情人”返還車房?本期以案説“典”,通過槐蔭法院李明亮法官審理的一起贈與合同糾紛的案件,共同瞭解相關法律問題。
案情回顧
李海與羅琦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3年登記結婚。2017年,李海與蘇曉珊建立戀愛關係。
2020年5月至6月期間,李海通過刷卡向某置業公司支付80餘萬元購房款,該公司出具的收據顯示交款單位為“蘇曉珊”。同年7月,蘇曉珊與某銀行簽訂《購房抵押借款合同》,辦理美華小區1701房屋按揭貸款147萬元,李海在“保證人”一欄中籤字。目前該房產的權屬狀態為已網籤合同,但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2021年至2022年期間,李海陸續支付美華小區1701房屋裝修費、物業費,併為蘇曉珊的房屋揭貸還款。2022年2月,李海向某汽車貿易公司、某汽配商行支付購車款13萬餘元,該車登記人為蘇曉珊。另外,李海通過銀行轉賬、微信及支付寶向蘇曉珊轉款合計40餘萬元。
羅琦起訴要求確認李海對蘇曉珊贈與房產、車輛的行為無效,並過户至自己名下,同時返還李海贈與的夫妻共同財產40餘萬元。
法院審理
槐蔭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羅琦、李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未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過分割,因此兩人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共有財產在分割之前,夫妻雙方是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李海在其與羅琦的婚姻存續期間與蘇曉珊建立戀愛關係,並向蘇曉珊轉賬支付40餘萬元,有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交易明細為據,法院予以採信。該轉賬行為屬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行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經羅琦同意或追認,損害了羅琦的合法利益,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蘇曉珊應向羅琦返還40餘萬元。
關於美華小區1701室房屋、車位、儲藏室的問題。經審查,蘇曉珊作為買受方向某置業公司購買上述不動產,並以抵押人身份辦理購房抵押貸款,房屋權屬狀況信息中權屬取得方式均為商品房買賣,羅琦主張上述不動產系蘇曉珊接受李海贈與取得,依據不足,李海贈與的系購買不動產的資金,而非不動產。羅琦要求確認李海將美華小區1701室房屋、車位、儲藏室贈與蘇曉珊的行為無效,要求蘇曉珊協助辦理過户手續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關於李海代蘇曉珊向某置業公司、某物業公司、某裝修公司支付的相關款項,羅琦未提出訴訟請求,本案不予處理,羅琦可另行主張權利。
關於機動車問題。經審查,前述機動車所有權人為蘇曉珊,無有效證據證實案涉機動車系蘇曉珊接受李海贈與取得。李海贈與的系購買車輛的資金,而非車輛。對羅琦要求確認李海將機動車贈與蘇曉珊的行為無效,要求蘇曉珊協助辦理過户手續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關於李海代蘇曉珊向某汽車貿易公司、某汽配商行支付的相關款項,羅琦未提出訴訟請求,本案不予處理,羅琦可另行主張權利。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李海向蘇曉珊贈與40餘萬元的行為無效,李海、蘇曉珊須向羅琦返還上述款項,但未支持羅琦要求過户房產、車輛的訴訟請求。各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從領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一方出軌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則該行為系擅自處置共同財產,侵佔了夫妻另一方的財產份額,受害方可以起訴主張贈與行為無效。
然而,在司法實務中,一方主張贈與的財產往往不僅止於金錢,還包括不動產、特殊動產等需要物權登記的財產。本案的贈與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即為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標的物之性質。贈與他人不動產系處置夫妻共同的大額財產,應由雙方共同達成一致,一方在婚內擅自向“第三者”贈與房產、車輛,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應予返還。但本案中,案涉房產、車輛系李海出資購買後登記於蘇曉珊名下,李海贈與蘇曉珊的系金錢財產,而非直接贈與不動產,故羅琦無權要求將房產、車輛過户至己方名下,但可另行起訴要求返還購房款及購車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