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出口管制 有進有出 優化調整_風聞
德不孤-新闻搬运工45分钟前
2024年7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佈優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31號),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廢止商務部2023年第27號和第28號兩份關於無人機出口管制的公告。
一年前的同日,2023年 7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佈兩份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實施前的無人機出口管制進行補充,擴大出口管制範圍。其中,27號公告增列了無人機相關物項,涉及達到一定性能指標的航空發動機、重要載荷(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和用於目標指示的激光器)、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民用反無人機系統;28號公告對起飛重量大於7千克(或空機重量大於4千克)且滿足特定條件的無人機實施臨時管制,且進一步明確,不在管制範圍內的其他無人機,不得出口用於軍事目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恐怖主義活動。
總體上看,2023年第27號和第28號公告的政策取向是着眼於國內外安全形勢,加嚴對無人機出口管制;而2024年第31號公告則是有進有出、有松有緊的動態調整,有利於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
一、適度調整相關物項的管控範圍
2024年第31號公告優化了2023年第27號公告管制的無人機重要部件等相關物項的管制範圍。其中,對航空發動機、無線電通信設備、民用反無人機系統以及載荷中的合成孔徑雷達的管制標準維持不變。其他物項進行了調整。
一是將“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紅外成像設備”調整為“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紅外成像設備”;
二是將“可在高於55攝氏度(℃)環境中穩定工作,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用於目標指示的激光器”調整為“可在高於55攝氏度(℃)環境中穩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於目標指示的激光器”;
三是增列“航向精度小於2度、姿態精度小於0.5度和分辨率小於0.1度”的高精度慣性測量設備。

對於紅外成像設備和用於目標指示的激光器,都是從“具有任一特性”調整為“具有所有特性”,提高了管制標準,相應縮小了管制範圍,更加聚焦于軍事屬性較強的產品,體現了精準管控。
新增列的高精度慣性測量設備,對於無人機的導航、穩定和控制非常重要,具有明顯的潛在軍事用途。增列該物項體現了主管部門防範重要載荷被用於違規改裝改用民用無人機的管理初衷。
二、依法取消對特定消費級無人機的臨時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9條相關規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臨時管制實施期限屆滿前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取消臨時管制、延長臨時管制或者將臨時管制物項列入出口管制清單。
2023年第28號公告是《出口管制法》實施以來國家第一次出台臨時出口管制措施。從2024年第31號公告看,商務部根據法律授權,在一年內即開展對臨時管制措施的評估和調整,體現了國家高度重視無人機產業發展和出口貿易,通過及時優化調整措施,實現更精準有效的出口管控。
三、重申並加嚴民用無人機違規轉用的規定
2023年第28號公告規定“對指標未達到現有管制指標和第一條規定指標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出口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將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者軍事目的的,不得出口”,2024年第31號公告則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規定“違反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處罰”。這延續了中國政府一貫反對將民用無人機用於非和平目的的堅定立場,進一步向國內出口企業、國外進口商和最終用户提出了明確的合規要求,對於引導產業規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地緣政治衝突頻發、世界和平面臨威脅的當下,各國對無人機出口的有序監管不僅事關本國安全和利益,也事關世界和平、安全和穩定。從2023年第27號公告、28號公告到2024年第31號公告,中國連續2年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政策,既符合無人機技術快速更迭、應用場景不斷擴大的發展趨勢,也聚焦防範民用無人機用於非和平目的所引發的安全風險,體現了中國統籌發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展現了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擔當,有利於引導中國無人機產業規範、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機工智庫研究員/趙秋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