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把人“氣死”該不該擔責?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小时前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2024-
08/05
12:59
“氣死我了”是日常生活中
人們表達情緒時常用的話,
那麼在爭吵過程中,
如果一方真的被“氣死了”,
另一方是否需要擔責呢?
近日,玉林市兩級法院審結了一起
因“吵架氣死”引發的糾紛,
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吧。
心臟病患者吵架後突發疾病身亡
2023年8月5日10時許,李聯東騎摩托車至博白縣博白鎮某路段時,與相向騎電動自行車的劉文強相遇。李聯東曾為劉文強工作,於是就追問劉文強欠他的工錢什麼時候給?劉文強則回覆其不欠李聯東的工錢。
李聯東離開後不久,劉文強就突發疾病倒地不起。旁人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10時10分,120救護車到後將劉文強送至醫院。11時45分,劉文強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轄區派出所召集劉文強的親屬及李聯東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但未有結果。此後,劉文強的親屬向博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聯東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5萬餘元。
一審:爭吵對心臟病發有因果關係,
死者自身疾病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爭吵者賠4萬餘元
關於李聯東、劉文強的爭吵行為與劉文強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博白縣法院認為,從雙方發生爭吵到劉文強發病倒地,時間不過10分鐘,因此可以認定爭吵行為與劉文強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博白縣法院指出,從查明的事實來看,李聯東與劉文強之間無肢體接觸,李聯東沒有侵害劉文強的故意,但李聯東明知劉文強有心臟病史仍與其爭吵,對劉文強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劉文強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其明知自己有心臟病史,理應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李聯東爭吵,對其死亡自身亦存在過錯,應當減輕李聯東的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該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由李聯東承擔5%的賠償責任。劉文強的親屬要求李聯東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辦理喪葬事宜費用,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劉文強對其死亡存在主要過錯,劉文強的親屬要求李聯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經法院核算,劉文強的親屬因劉文強死亡造成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8萬餘元。李聯東應賠償劉文強的親屬4萬餘元。
博白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聯東賠償劉文強的親屬4萬餘元。
二審: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劉文強的親屬及李聯東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劉文強的親屬稱,李聯東明知劉文強有心臟病,仍與其發生爭吵,是誘發劉文強發病後不治身亡的主要原因。如果李聯東不在路上向劉文強討薪,就不會發生爭吵,不會出現這樣的意外情況。一審法院判決李聯東僅承擔5%的賠償責任有失公平,李聯東至少應承擔50%的責任。
李聯東則稱,二人發生衝突時,劉文強是處於健康狀態的正常人,且他在為劉文強工作期間也沒有見到劉文強發過病,一審判決認定他明知劉文強有心臟病史仍與其爭吵是錯誤的。他討薪的方式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傷害劉文強的故意,因此劉文強的病亡與他無關。
玉林市中院審理後指出
該案系因李聯東向劉文強追討勞務報酬引發爭吵所致。判斷李聯東的追討報酬行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是認定其應否承擔責任的關鍵,而李聯東的行為是否合理,應綜合其主觀意識狀態、行為方式、場景等具體因素予以考量。事發當日,李聯東在路上偶遇劉文強,在要求劉文強結清所欠勞務報酬遭拒絕且劉文強否認欠薪後,李聯東將其騎行的摩托車調轉至劉文強騎行的電動自行車旁進行理論。至此,李聯東的行為具有合理性,不應苛責。而在之後雙方爭吵過程中,李聯東拿起拖鞋説要打劉文強,即便該行為系因劉文強用電動自行車撞了一下其騎行的摩托車,但李聯東拿起拖鞋要打人的行為已超過了合理討薪範圍。從事發場景分析,雙方相遇具有偶發性,並非李聯東特意前去討薪。根據公安機關對李聯東的詢問筆錄顯示,李聯東當時的心理狀態僅是討薪,雖然其明知劉文強有心臟病,但其僅與劉文強對峙3分鐘左右,後經旁人勸説即離開,李聯東並不追求也不放任劉文強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李聯東對劉文強的死亡僅存在輕微過失。一審認定李聯東對劉文強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5%的責任,與李聯東過錯程度相當,中院予以維持。
不久前,
玉林市中院作出
“駁回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的終審判決。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