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對於盜竊屍體的罪罰在不同朝代有所規定,且較為嚴厲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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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an_15803501492804
- 這個損陰德的事情,死了以後要下地獄榨油鍋的。
中國古代對於盜竊屍體的罪罰在不同朝代有所規定,且較為嚴厲。
最遲在漢代的法律中,就有關於懲治盜墓的規定。例如《淮南子》中記載:“天下縣官法曰,發墓者誅,竊盜者刑”。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盜律》明確規定,“盜發冢”與殺人、傷人致殘、敲詐及拐賣人口等同罪,都應處以磔刑(古代一種酷刑,割肉離骨,斷肢體,再割斷咽喉)。
在唐代,法律中以專條對盜墓罪作了詳細規定。《唐律疏議》卷十九規定:“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者,絞;歲而未徹者,徒三年”。即唐律對於盜發普通墓地的行為根據情節分為三種不同的刑罰:開棺見屍的,處以絞刑;掘墓見到棺槨但沒有開棺的,處以加役流(僅次於死刑的刑罰,即流放三千里並勞役三年);掘墓未及棺槨的,處以三年徒刑。如果墳墓原就有洞或者屍體在外並未安葬的情況下盜取屍體、棺柩的,處以兩年半的徒刑;盜取衣服的,減一等,徒二年;盜取墓中器物、磚石的,以普通盜竊罪論處。另外,謀毀皇陵的行為屬於“十惡”之罪,這類行為只要有預謀,依法即處以絞刑,如果已經着手實施,那麼不僅罪犯本人要被處斬,還要連坐家族。同時,唐律還對陵園內或墳墓上生長的樹木進行了保護性規定:“諸盜園陵內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盜他人墓塋內樹者,杖一百”。
宋元明清各代在沿襲唐律的基礎上對“發冢”的犯罪行為作了法律規定,基本變化不大。例如《大明律》中規定凡發掘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處絞刑;已掘墓但是還沒有挖到棺槨的,杖一百、徒三年;平整他人墳墓為田地的,杖一百。清代“發冢律”規定之詳盡為歷朝之首,共區分了36種情形,其條例計22條,比如僱工挖主人墓、子孫挖父母墓,刑罰還要加倍。
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關於懲治盜墓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特點:不僅故意盜墓構成犯罪,無意打開墓室毀壞棺槨、屍體的,同樣也構成犯罪;不但盜取墓葬中的財物構成犯罪,而且毀壞墓上的樹木也構成犯罪;對盜掘帝王園陵的量刑大大重於盜掘普通冢墓的量刑,體現了古代法律對皇權的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古代的法律規定和具體執行可能會因時代、地域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同時,現代社會對於盜竊、侮辱屍體等行為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