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是如何運作的?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38分钟前
一界oneworld
2024年08月11日 07:36:51 來自北京市

美國最高法院是如何運作的?
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架構中,司法權這一重要的權力支柱常常被忽略。事實上,最高法院作為美國政治中重要的權力中心,扮演着低調但影響力巨大的角色,瞭解以最高法院為代表的美國司法權的運行機制,是研究美國政治的基礎。
美國最高法院(SCOTUS)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根據1789年《美國憲法》第三條的規定,最高法院對所有聯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聯邦法律問題的訴訟案件具有最終上訴管轄權,而且是包括《美國憲法》在內的聯邦法律的最終解釋者。

最高法院通常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組成。法官均是由美國總統提名,並且需在美國參議院投票通過後方可任命。一旦獲參議院確認任命,法官享有終身任期,他們就無需再服從其原先的政黨、總統、參議院的意志來審判。法官保留他們的職位直到去世、辭職、退休或彈劾(不過至今未出現法官被罷免的情況)。當出現空缺時,總統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新的大法官。每位法官在裁決法院審理的案件時都有一票表決權。
地方法院是美國聯邦司法體系的底層法院,分佈在各聯邦司法管轄區。地方法院審理初審案件,其判決可上訴至聯邦上訴法院,再上訴至最高法院。與最高法院不同,地方法院的法官人數眾多,任期也較短。
雖然大法官的判定最終可能與總統的期望相違背,大多數提名總統候選人都會宣揚其意識形態觀點。因此,在現代政治話語中,法官通常分為三類,即傾向保守派、温和派或自由派的法律哲學和司法解釋。美國《憲法》未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職資格作任何規定,總統理論上可提名任何人擔任這一職務,但須經參議院批准。

自由派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美國最高法院)
美國《憲法》規定,所有大法官一經上任,“如行為端正”則可終身任職(除非是在參議院休會期間任命的)。沒有制度解釋可以換掉大法官,即使其由於疾病或傷害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如果大法官本人沒有主動提出,他們就不能辭職。因此,美國國內時常有對大法官思想落後時代的批評之聲,要求出台製度設立大法官任職期限或強制退休年齡。
但是,相關問題在美國“國父”們設計制度時其實已經有所考慮,認為終身任職能帶來諸如公正和免受政治壓力等實質性好處。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就寫道:“任何事情都不能像永久在職那般保持堅定和獨立。”

十美元上的漢密爾頓
美國最高法院的運作機制看似晦澀難懂,但只要理解最高法院面臨的兩個基本任務——選案與判決,並熟悉其在完成這兩項任務中的標準程序,就可以對這一流程有比較清晰的認知。
首先是選案階段。幾乎所有案件都以請願書方式提交給最高法院,通常被稱為“上訴書”。最高法院可以根據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任何一方的呈請給予的複審令,審查聯邦上訴法院的任何案件。如果這些判決涉及聯邦法律或憲法法律的問題,法院可能只會審查“州最高法院作出的最終判決”。
有些情況是屬於最高法院的初審管轄權,比如當兩個州之間有爭議時或者當美國聯邦政府與一個州之間出現爭端時,在這種情況下,案件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投票決定是否批准調審令的庭審會議為會商。會商是在9個大法官內部的秘密會議;公眾和大法官的書記員將被排除在外。如果有4名大法官投票通過上訴,案件將進入簡報通報階段;反之,案件結束。

接着是聽證階段。每年10月首個週一,最高法院的新一輪開庭期開始。受理案件會在開庭期內進行聽證,由雙方律師進行辯論,大法官則提出質疑並表達自己的看法。雙方將就案件的案情簡要介紹案件的不同之處,他們可為批准或拒絕請求調審令而提出不同的理由。
最後是判決階段。開庭期結束後,大法官們會利用5月和6月的時間討論並起草判決意見。案件的判決由法官的多數票決定。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在該期限結束時在特定期限內對有爭議的所有案件作出判決。
然而,在這個期限內,最高法院無義務在口頭辯論之後的任何規定時間內作出判決。在口頭辯論結束後,法官退到另一次初步投票的會議,佔多數資歷最高的大法官將最高法院陳述的初步草案分配給同一陣營的大法官。最高法院在特定情況宣佈判決最高法院的陳述草案以及大法官們的任何同意或異議陳述。

美國的三權分立並非絕對的權力隔離,而是通過相互制約和監督實現動態平衡。最高法院可以審查國會和總統的權力行使是否逾越憲法規定,但國會和總統也擁有影響法院的手段。這種制衡機制使得政權不至於完全集中於一個機構,併為權力的濫用設定界限,這是美國憲政體制得以成功運行的關鍵所在。在這種機制下,最高法院與國會以及總統之間通過互相監督和制約的方式實現權力分立。
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提到:“法官必須將《憲法》視為一項基本法。因此他們需要確定其中的意義;以及任何立法機構特定訴訟法的意義。如果兩者之間發生不可調和的差異,(前者)應該有優先的義務和有效性的優先權;或者換句話説,憲法應該優於立法機構和法令。”最高法院在馬布裏訴麥迪遜法案(1803)中確定了宣佈違反憲法的法律權力,完善了美國製衡制度。

自建國以來,司法審查的做法與平等主義、自治、自決、信仰自由的民主理想處於緊張關係。一方面,是將聯邦司法機構,特別是最高法院視為“最分離、最少受到制約監督的政府部門”。法院並非公開透明的判決常常受到公眾的質疑,大法官本人的爭議也極少能影響到其正常履職。另一方面,則將司法機構視為最無權的機構,幾乎沒有能力抵制其他政府部門的干涉。最高法院不能直接執行判決;相反,其依賴於尊重憲法和法律來維持其判決。
著名的例子是1832年出現的不服從,當時在伍斯特訴喬治亞案,佐治亞州忽視了最高法院裁定。南方的一些州政府也在1954年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的判決後,抵制了公立學校的廢除種族隔離。同時,憲法修正案可以通過程序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當最高法院對涉及法律而不是憲法的事宜進行判決時,簡單的立法行動也可以扭轉判決。
另外,其他兩個分支機構可以通過其他機制來限制最高法院。國會可以增加大法官的數量,使總統有權通過任命來影響未來的判定(如羅斯福總統的“最高法院填塞計劃”)。國會也可以通過限制最高法院和其他聯邦法院對某些議題和案件的管轄權的立法。

美國國會大廈
當然,最高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的權力,界定了聯邦政府立法機關和執行部門之間的權力和分離的範圍和性質,法院的判決也可以對執行權力的範圍施加限制。
近年來,美國司法制度引起了巨大的爭議,最高法院的涉政傾向越來越明顯。不同黨派出身的總統任命的大法官,其司法觀點和價值觀往往也不同。特別是特朗普任命的保守派大法官加強了最高法院的保守傾向,形成有利於共和黨立場的多數意見。“羅伊訴韋德案”的推翻判決,極大加劇了美國的政治分裂,助長了人們對最高法院的不信任。以最高法院為代表的美國司法制度將如何調整與演進,是研究美國政治制度的一個關鍵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