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鈞鵬 許松影 | 如何書寫社會理論史——一個四維研究框架(下)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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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理論歷史演變的可能模式
依據研究目的,社會理論史需要確定研究對象是單一的還是多元的,是否要在多個對象之間建立起合理的關係,以及究竟側重於平直的歷史敍述,還是依託歷史敍事來糾正當前不恰當的理解等問題。由此引發一個問題:社會理論的歷史演變有哪些可能模式?默頓提醒我們,可以從延續和斷裂兩方面思考理論的發展過程,並進一步區分出數種可能的發展模式,即重新發現或先前發現、預見和預示等模式,而且嘗試以經驗性的例證來闡明上述區分。儘管如此,默頓的分類仍顯粗糙和混亂。在這些研究的基礎上,社會理論歷史演變的可能模式仍然可以遵循延續和斷裂的二分法展開,但在兩者之下,又能夠各自區分出三種不同的情況,即預支(先前發現、預見和預示)、繼承(實際的和想象的)、復甦(有意識的和無意識的)和改造(程度性和根本性)、遺忘(壓制性和替代性)、終結(整體的和部分的),它們各自代表了理論發展的特定情況。
(一)社會理論史中的延續
就延續而言,社會理論第一種可能的模式是“預支”,它之前被默頓從程度上區別為先前發現、預見和預示:“……涉及實質性的一致或功能性上的等同的先前發現和重新發現。預見表示多少稍差一些的一種相似性,在這種相似性中,早期的論述和後期的論述部分地重合,但卻不是着眼於和引申出同樣一組含義。預示涉及一種更小的相似性,在這種相似性中,毫不誇張地説,早期的相似性僅僅預兆着後期的論述,也即只是模糊不清地近似於後來的思想,實際上,後來思想的具體含義沒有一個是從前者引申和追尋出來的。”默頓實際上討論了作為理論延續性預支的三種情況,而沒有給理論預支本身下定義。我們認為,理論預支指的是在理論A清楚表達出來之前就提前説出或使用了該理論某些內容的做法,這種表達或使用並不是出於對理論A的演繹,而是為了解決理論B面臨的實際問題(無論是邏輯的還是實踐的)。
無疑,如默頓和斯金納清楚看到的那樣,理論預支的説法總是面臨着誇大其詞和誤解語境中意圖的危險。但如果從理論自身的結構形成和完整性來看,理論預支不僅存在,而且並不少見。例如,自然科學中,在無窮小概念尚未得到清楚闡發時,數學家們就預先在計算中使用這個概念,並且利用其來進行證明活動。社會科學中,出於政治論辯的需要,詹姆斯·哈林頓(James
Harrington)在馬克思之前便已經説明:“產權的均勢或地產的比例是怎樣的,國家的性質也就是怎樣的。”這一命題因為內涵和提出方式而表現為對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預支:它不僅與歷史唯物主義有相似的命題,而且最初並不是為了闡明一套系統的理論。與之類似,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的政治算術之於社會形態學,前文提及的官房主義之於內嵌性理論,均可闡述為理論預支,而它們究竟是默頓所説的先前發現、預見還是預示,則需要更加精細地分辨,説明其在內涵和功能上與被預支的理論究竟有多少相似之處。
**社會理論延續的第二種可能的模式是“繼承”,它指的是一種早先被明確闡述的理論被後來的研究所保留和使用的做法。**一方面,理論繼承既可能是實際的,也就是所繼承的理論A與自認為繼承了它的理論B是同一的,僅存在應用對象、外部擴展或關鍵概念的詞語表達等非本質的不同。在此定義下,馬克思的價值理論之於大衞·李嘉圖(David Ricardo)等古典經濟學家的勞動價值論,韋伯新教倫理命題之於格奧爾格·耶利內克(Georg
Jellinek)的憲法史論,都是社會理論繼承的經典案例。另一方面,理論繼承也可能存在因為誤認而產生的想象的繼承關係,也就是所繼承的理論A與自認為繼承了它的理論B存在根本上的不一致,但是這種不一致卻被理論B的闡釋者忽略了。以勞動價值論與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財產權理論為例,“許多歷史學家,特別是馬克思主義者,樂於聲稱約翰·洛克是馬克思主義‘勞動價值理論’的奠基人(該理論來源於斯密特別是李嘉圖)。但是,洛克的理論是關於財產的勞動理論,即物質財產如何通過勞動手段使用或‘混合’而獲得所有權。這種理論與市場中商品與服務的價值或價格決定絕對無關,因而與後來的‘勞動價值論’無關。”又如,三權分立思想與孟德斯鳩基於力量劃分的均勢思想,前者實際上是基於對孟德斯鳩思想的一種想當然的理解。
**社會理論延續的第三種可能的模式是“復甦”,意指被遺忘或被終結的理論A突然又出現在後來的理論B中,前者既可以等同於後者,又可以作為一部分包含於後者。**理論復甦既可以是有意識的,也就是後來者知道並重新啓用之前的理論A,或者是提醒人們注意被遺忘的理論A,或者是反駁之前對理論A的批判並改造它,乃至利用它來解決或新或舊的問題。例如,費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不僅是現代霍布斯(Thomas Hobbes)研究的開啓者,而且通過仔細研讀霍布斯而奠定了之後《共同體與社會》的理論基礎,乃至承襲了自然法傳統本身的理論難題。在此之前,經由“自然狀態歷史化”的過程,整個自然法傳統已經衰落並讓位於政治經濟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早期形式。又如,施特勞斯儘管意識到尼科洛·馬基雅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和大衞·休謨(David Hume)等人確立的實然和應然之分的巨大影響,以及霍布斯、洛克等現代自然法哲學家所導引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革命,但仍然意圖扭轉已經被固定到前社會階段的“自然”一詞的負面含義,主張恢復以柏拉圖為代表的“自然正當”的古典政治哲學。
然而,理論復甦更有可能是無意識的,也就是發展理論B的人並不知道其中存在理論A。這種説法正是默頓所説的“重新發現”:“科學的多次獨立發現涉及由各自並不知道他們工作的兩個或更多的科學家所提出的實質上相同的思想或功能上等同的思想和經驗發現……間隔更長時間時,後期發現就應該被描述為重新發現。”但是被複蘇的理論有時候不是作為結果出現,而是出現在論證環節,也就是利用某種已被遺忘或終結的理論來分析問題。例如,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在《性別麻煩》中寫道,麻省理工學院的科學家們在20世紀末仍然致力於發現決定性別的基因,並且宣稱已經找到了控制性的DNA序列,問題在於這個DNA序列同時存在於男性和女性身上,因此科學家復甦了一種相當古老的觀點,認為“也許決定性別的關鍵,並不是這個基因序列在男性身上存在而相對在女性身上不存在;而是它在男性身上是活躍的,在女性身上卻是不活躍的”,巴特勒因而諷刺道:“亞里士多德還魂了!”
(二)社會理論史中的斷裂
社會理論就斷裂方面而言,第一種可能的模式是“改造”,意指對原理論A進行不同程度的修補,例如更換對象、擴展範圍、嫁接其他概念、綜合其他理論等,從而得到一個與原理論一致或不一致的理論B。實際上,理論改造應當被稱為一種延續與斷裂之間的演進模式,因而也可以再度區分為程度性改造和根本性改造。程度性改造意味着原理論的核心命題不受觸動,如洛克的社會契約論之於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在後者區分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和嚴格系統化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基礎上,洛克綜合中世紀契約論對待政治權利的態度,並增添了“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觀念”以限制政治權威,從而構成了獨具特色的契約論思想。此外,布爾迪厄的“發生學結構主義”儘管意圖調和行動理論與結構主義的張力,但最終仍體現為對結構主義的程度性改造,其理論底色更加偏向於所謂的客觀主義傳統,而將主體能動性放在相對次要的位置。
根本性改造意味着原理論的核心命題已被改變,原理論A和改造後的理論B之所以還被放置在同一譜系中來考察,僅僅是因為它們涉及同樣的自然現象和社會現實。儘管有時候表現出“傷筋動骨”的態勢,例如拉瓦錫的化學取代燃素説,並且社會科學中也存在類似的案例。例如馬克思本人認為,他使黑格爾的辯證法“重新用腳站立”。路易·阿爾都塞(Louis
Althusser)則進一步闡明,馬克思這一簡單的隱喻掩蓋了對黑格爾辯證法真正的改造,並不只是簡單翻轉了精神決定物質的結構,而是徹底改造了這種決定關係——黑格爾的辯證法要求絕對精神作為同心圓的圓心決定所有其他圓圈的情況,而馬克思的辯證法卻承認必然存在一些偏心圓,物質基礎既不是單一的決定因素,也不是多元論的相互決定因素中的一個,而是發揮着過度決定的作用。然而,根本性改造有時候從表面上看僅僅是微小的調整,例如瑪麗·道格拉斯(Mary Douglas)針對功能主義模型的評論:拉德克利夫-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和晚期涂爾幹(Émile Durkheim)的功能主義解釋是失敗的,路德維克·弗雷克(Ludwik Fleck)和約恩·埃爾斯特(Jon Elster)的功能主義解釋模型成功了,這是因為前者在其解釋中摻入了心理學因素,從而違反了在功能主義解釋中並不顯著的方法論前提,即使用社會事實解釋社會事實。
社會理論在斷裂方面第二種可能的模式是“遺忘”,它指的是由於社會力量變動或出現與原理論內在一致的功能替代品理論B而導致理論A被人遺忘。顯然,理論遺忘由於產生的原因不同可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受外部社會環境影響的壓制性遺忘,或者是理論受到外部力量的壓抑而被遺忘,或者是理論的提出者因為缺乏使理論受到關注的社會影響力而被遺忘。另一類則是本質上相同的兩種理論,一方被另一方替代而產生替代性遺忘,或者是因為替代理論在某些非本質方面更好,或者是被替代理論更加缺乏產生社會影響的支撐力量,但除此之外不排除還有其他原因。
**就第一類而言,米哈伊爾·巴赫金(Mikhail Bakhtin)曾提醒人們在理論上注意記憶和遺忘,而他本人作為文藝理論家的實踐歷程恰好成為典型案例。**由於1928年被捕,次年被流放,在隨後的年月中又經歷社會動盪和個人疾病,巴赫金1920至1940年代的大量創作封存於個人手中,而已經發表的若干重要作品又大多署上了朋友姓名,這導致他的語言哲學、時空體、復調和狂歡化等理論均被遺忘,直到50年代末期被研究者重新發現,才迅速傳播到歐美世界。與之類似但又有所不同,諾貝特·埃利亞斯(Norbert Elias)的《文明的進程》經歷了因作者影響力不足而在20世紀40至60年代的德國學界被遺忘的命運,直到因為一位在荷蘭享有盛譽的社會學家的介紹,該書同期在荷蘭學界才頗為風行。
**而在第二類方面,替代性遺忘的第一種情況是兩個相同理論中某一方有更好的外在形式,經典例證是數學史上著名的牛頓(Isaac Newton)與萊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關於微積分發明權的爭論。**儘管從理論內核上看二者是一致的,但是“牛頓和萊布尼茨在對記號的關心方面也有差別。牛頓認為這事無關緊要,而萊布尼茨卻花費了很多日子來選擇富有提示性的記號”。這使得萊布尼茨的微積分符號被延續下來,因為其表達更加完善,而牛頓的符號和語言表達即使在支持他的英國數學家中也沒有保存下來。當然,在這個案例中,牛頓的實質性理論成果無疑是保存下來了。社會科學中替代性的理論遺忘似乎較為少見,可能是因為社會科學中系統化的理論本身數量有限,而同時作出同樣理論貢獻的情況更加罕見。但是,如果現如今已經被社會學遺忘的皮季裏姆·索羅金(Pitirim A. Sorokin)針對帕森斯的抄襲指控被證明屬實,那麼這就是一個典型的替代性理論遺忘案例。
**社會理論斷裂第三種可能的模式是“終結”,它指的是兩種或多種理論在相互競爭中,理論A因為外部社會形勢變化或被理論B在關鍵論題上駁倒而喪失影響力。**需要注意的是,理論終結與否關鍵的判斷標準並不是理論A因為錯誤而徹底消失,因為在迪昂-奎因論題(Duhem–Quine
Thesis)及庫恩“範式”和“不可通約性”觀念下,實際上並不存在錯誤的理論,只存在不好(特別是不夠簡潔)的理論:嚴格説來,托勒密體系相對於哥白尼及其後的體系並不是錯誤的,而是因為太過複雜,必須解決一個又一個的內部矛盾,所以是一個應被放棄的糟糕理論。但即使最糟糕的理論也會有實際的支持者,例如地平説,因此理論真正意義上的“消失”並不是理論終結,而是理論遺忘,一個無人知曉的理論才是真正消失的理論。理論終結的關鍵在於理論A不再被主流承認(即約定為)是正確的,因而喪失了社會支持。如果理論B駁倒了理論A但並沒有取代後者的地位或至少使後者不再得到主流承認,就不能認為出現了理論終結的情況。
在此定義下,地球説之於地平説、日心説之於地心説、愛因斯坦相對論之於牛頓力學等,均為理論終結的典型案例。而社會科學中的情況更加複雜,被終結的理論諸如種族理論、犯罪人論等似乎並不具有代表性,更加典型的情況毋寧是邊際理論之於勞動價值論、範式理論之於證偽論、性別的文化建構主義之於生物本質主義、社會學的唯意志論理論之於結構主義理論、方法論個人主義之於方法論整體主義等,不同的理論在不同的人羣中有不同的支持比例,一些在其他羣體中被認為正確的主流理論,在另外一些羣體中卻是邊緣性的。考慮到這一點,似乎有理由將理論終結從程度上區分為整體的和部分的,前者不僅引入了新的理論,而且最終成為新的主導理論;後者雖然同樣引入了新的理論,但最終形成的卻是新舊理論相互競爭的局面。
本文並未宣稱在此已經總結出了所有的理論演變模式,而是希望基於既有經驗提供一個可資社會理論史進一步研究參考的簡單指引,因此對上述討論作圖示化的總結(見圖1)仍有益處。

上述討論沒有窮盡所有模式,研究者可以依據其他標準,例如進步和倒退、清晰與模糊等分類展開討論,或者在理論繼承和改造等不同的演變模式中發掘其他可能性。就社會理論史研究而言,關鍵不在於如何機械地將一套分類標準應用到研究中,而是在研究中儘可能地擴展它,增添內容以使其更為明確。同時,考慮到延續與斷裂觸及更多的是社會理論本身的發展,這一過程並不會自動向研究者呈現出來,研究者必須藉助於相應的解釋工具和技巧,才能清晰地展現與揭示社會理論的演變。因此,社會理論史研究必須澄清其解釋方式的方法論原則。
社會理論史的解釋方式
在方法上,社會理論史容易成為單純的思想史或觀念史,緊緊圍繞着觀念、思想乃至理論本身展開研究,這導致社會學在某些時候有意識地把社會理論史研究留給歷史學,自己則僅限於當下的理論闡發和應用,而這種做法實際上體現出社會學接受了思想史關於如何解釋思想演變的核心區分,以及將這種區分不恰當地等同於物質與觀念二分法。在缺乏一套有關解釋的方法論的背景下,當下的社會理論史研究存在三個成問題的潛在假設:(1)認為社會理論沒有歷史,或者只反映了社會結構或經濟基礎的歷史,或者具有內在的演變邏輯而完全不受外部觸動;(2)將解釋方式僅僅理解為因果解釋,忽視解讀思想和文本本身的方法;(3)將內外之分等同於觀念和物質之分,社會理論史只能從物質性的方面着手解釋,如果難以找到因果關係,就改作極端弱化因果的過程説明。事實上,解釋方式的上述假設已經阻礙了當下社會理論史的發展,理應有所澄清,提出一種更具社會學色彩的解釋方案。依託於這套解釋方案,我們便能更加恰當地回應上述看法。
(一)取消社會理論史的兩種方式及其問題
從解釋的角度看,存在兩種取消社會理論史的方式,儘管採用了不同的説法,但這兩種方式都聲稱“社會理論沒有歷史”:(1)孤立地採納《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意識形態沒有歷史”這一説法,進而推論社會理論只是觀念系統/意識形態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也只是反映了下層建築的歷史。就此而言,社會理論儘管不是非歷史的,或者説不是毫不變動的,但這種變動卻完全是被動的跟隨,社會理論自身沒有任何動力存在;(2)主張觀念系統完全不能被還原為其他社會因素,它具有自身的邏輯,如熊彼特針對胡塞爾(Edmund Husserl)現象學所説:“胡塞爾的哲學是最不受社會的或社會心理的事實影響的……除了它從以前的哲學中得來的東西……這種哲學是同樣可以在經院哲學家的時代寫出來的。”就此而言,作為觀念系統的社會理論乃是徹底非歷史的,它並不變動(至少有限的時間內如此),自身有一種抵抗外在力量的能力。
問題在於,上述兩種觀點均陷入極端的還原論中,前者將社會理論徹底還原為社會因素,後者則主張社會理論與社會因素完全無關。然而,正如福柯在回答心理學知識是否具有客觀性這一問題時所説,“這種認識,它在其存在中,在其歷史淵源中,在其社會和文化存在中,深刻地、建構性地與某種治理技術相聯繫,這一事實並不先驗地就排斥它是客觀的。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排斥它。如果認為,因為存在着認識的關係,於是所有其他類型的關係都消失,都必須消失,這樣的話就必須排斥它。認為一種認識關係,如果它不是絕對純粹的,它就不能存在,我想這當然是所有認識論哲學的觀點。但我認為我們必須質疑這樣的認識論哲學。因為認識在歷史上和權力關係,和治理技術等相聯繫,它為什麼就不能是客觀的?我真的看不到這樣做的理由”。
儘管社會理論史作為社會學的一部分,更多采用了外部主義的視角。然而,也正是因為即使強調內在邏輯,社會理論史的內部主義取向研究仍舊承認最低限度的外部因素的影響作用。因此,古典時期便已經出現的內部主義研究方式,不僅在理論上抵抗上述兩種極端還原論,而且取得了諸多重要成果。例如擁有最為清晰和強烈的學科意識的涂爾幹,在教學和寫作中明確探尋社會學的思想淵源,着重探討了孟德斯鳩和霍布斯等人與社會學的關聯。在《孟德斯鳩對政治科學興起的貢獻》中,涂爾幹認為孟德斯鳩所做的正是社會科學,其研究社會現象而非個人心理,對社會的分類並不是依據抽象的國家觀念,而是經由歷史研究所發現的社會現象,還採取了比較與歸納的科學方法,正因如此,“雖然他沒有細緻地從他的原則中得出結論,卻為後來人鋪平了道路,後繼者們確立的社會學,不過是為孟德斯鳩所開創的這一領域賦予的名稱而已”。針對霍布斯,涂爾幹在1894至1895年為參加教師資格會考的教師授課中特別講解了《論公民》,並就此展開涉及霍布斯哲學的方方面面。例如,涂爾幹闡述了霍布斯對人、自然法、國家、契約、家庭、市民法等的看法,他認為霍布斯的哲學體系是徹底的理性主義,儘管在對科學的理解上與孔德有所相似,但霍布斯最終仍然侷限在方法論個人主義的陰影中,這不僅割裂了霍布斯的體系,而且最終導致他並沒有清楚闡明自己所希望解釋的那些社會現象。在此意義上,霍布斯反倒和社會學的早期創建關聯較小。
**內部主義進路隨後在社會學中得到延續和發展。**例如,帕森斯不僅強調理論體系的自主性,而且以霍布斯的秩序問題為起點,追溯了不同人物和理論流派對社會行動和社會秩序問題的理解,梳理出一條處理社會學基本問題的思想路線,儘管《社會行動的結構》一書本身並不是思想史研究。喬治·達維(Georges
Davy)承繼涂爾幹的論述,進一步討論孟德斯鳩和社會學的關係,指出孟德斯鳩研究社會的方法“尖鋭對立於18世紀理性主義的抽象體系,並且清楚預示了與涂爾幹社會學相接近的形態學解釋”。亞歷山大和安德魯·阿伯特(Andrew
Abbott)更具自覺意識,直面內部主義在社會學思想史研究中的正當性和可能性問題。亞歷山大從抽象程度更高的理論層次指出,社會學之所以有諸多處在學科核心地帶的經典文本,不僅是外在因素的偶然性結果,還在於這些作品本身“對於社會的科學產生了一種獨特的和持續的貢獻”。阿伯特則更側重於方法和經驗,不僅重構諸如“知識積累”等相關概念並進行經驗檢驗,而且藉助“自相似性”和“分形”概念發展出一套系統的學科發展內部主義理論:社會學作為一個擁有自主邏輯的知識體,其發展是一個不斷分化的過程,遵循部分類似於整體的自相似形式規則,下一級的區分不斷重現上一級的區分;以社會學的方法發展為例,在定量和定性的基本區分下,定量方法內部分化出了相對定量的迴歸分析和相對定性的聚類分析,而定性方法內部又分化出了相對定量的對文化的形式主義測量和相對定性的純粹詮釋學。
(二)忽視思想和文本的解讀方法
思想史從解釋的角度看形成了兩種不同的傳統,即所謂“內史”和“外史”,前者意指思想的發展由其自身內在的邏輯所推動和制約,而後者則是指思想發展有賴於外部的物質和文化環境。儘管有時候表述不完全一致(例如邏輯的和歷史的),但它們的確是相互對抗又相互補充的兩種解釋進路,當前的主流狀況一如科學史家所言,仍是兩種觀點的折中。在這種區分下,社會學家的思想史寫作大多數屬於“外在史”,只有少數研究認真探索社會學的內部主義解釋的可能性。
然而,內部主義和外部主義的區分只是因果解釋的內部分歧。韋伯在《經濟與社會》的開篇指出,社會學的“意圖在於對社會行動進行詮釋性的理解,從而對社會行動的過程及結果予以因果性的説明”。這一經典區分奠定了社會學解釋方式的基本框架,即因果解釋(casual explanation)與理解解讀(understanding interpretation),儘管經典社會學的相關分析不是針對思想或文本,而是針對個人行動。事實上,選擇何種解釋方式有賴於不同的研究對象。以個人行動為例,因果解釋處理的是行動的過程,而理解解讀則是探究行動者或行動本身的意圖或意義。對社會理論史來説,儘管因果解釋所要面對的顯然是思想的變遷和維持問題,然而,思想或文本的闡發卻內藴其中,必不可少。若沒有對思想和文本的精確解讀,因果解釋或者會喪失其在歷史或事件的時間序列中的意義,或者會因為誤解而出現偏差。
傳統意義上,社會學本身並非一門專精於文本分析的學科,也沒有發展出特有的分析方法。然而,這並不意味着社會學自身並不需要這些方法,更不意味着不能從其他學科或研究領域中借用此類方法。舉例説來,劍橋學派看重觀念的語境論,主張將文本和思想放在準確的歷史語境中解讀。在這種觀點的指引下,彼得·拉斯萊特(Peter
Laslett)指出,洛克的《政府論》經常被認為是對1688年革命的辯護,《政府論》不僅下篇的創作在上篇之前,而且兩者都是在1688年革命之前就已經完成。與此不同,施特勞斯從一種知識社會學的視角指出,哲學家往往出於對政治迫害的畏懼而採用一種“隱微寫作”的方法,因此,對文本的解讀就應當是破解密碼一般的“字裏行間閲讀”,從文本的結構等方面破解作者的真實意圖。此外,阿爾都塞在閲讀《資本論》的過程中提出“症候式閲讀”的方法,認為閲讀本身就是一種生產活動,並不存在純粹的、僅僅表現出文本原貌的反映式閲讀,因為文本總是存在斷裂和沉默的地方,只有集中於這些地方才是真正有效的閲讀,而不是一再重複舊有的結果。
社會學儘管缺乏系統的文本閲讀和思想解讀方法,但這並不代表社會學家完全不使用任何閲讀和解讀的方法。相反,語境主義和經驗主義是兩種近乎無意識的主流方法,或者在歷史語境中解讀,或者侷限於對文本內容的經驗式總結。問題在於,前者過度還原,後者則過於樸素。如果明確意識到解讀方法的不足,借鑑其他相對成熟的解讀方法,甚至發展自身系統的解讀方法,社會理論史就能更具反思精神,也更能應對後續的發展。
(三)混淆內部主義/外部主義和觀念/物質兩組區分
與內部主義強調社會理論的內在邏輯不同,外部主義要求在特定社會因素和社會理論之間建立起因果關聯,且這種因果關聯常常是頗為強硬的立場,即社會結構與理論形態之間存在因果關聯,因此,理論或知識的內容和形式都是社會決定的。不難看出,這是一套偏於共時的理論框架,往往要求在其他社會因素和觀念體系間建立起因果關聯,以分析理論及構成它的觀念要素與諸多社會力量之間的複雜關係,例如既定的觀念結構、政治意識形態、經濟需求以及社交網絡等。這種視角更加偏向於宏觀和靜態,對象之間的理論關係相當明確,但往往缺乏對細節的呈現,因此其解釋雖然清楚,卻存在頗多空洞之處。
例如涂爾幹有關空間概念的經典研究,認為空間具體的前後左右展開形式是由氏族和部落的地理位置決定的;又如當代已成為社會學主流分析方法之一的社會網絡分析,儘管在思想上與克勞德·列維-斯特勞斯(Claude
Lévi-Strauss)關係密切,但其誕生卻受到紐約高校間圖書館館際互借網絡的啓發。此外,關於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研究中存在類似強硬的知識社會學論點,除上述麥克弗森的解釋(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構想源於以個人自由競爭為基礎的市場)外,也有研究者相信霍布斯“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複製”了國際關係模式:“自由主義理論家為了檢驗和調整其自然狀態和自然權利學説,都將國際舞台作為其原理運行的一個完美範例。由於現實中難以發現處於自然狀態中的個人,所以國家便成為其自然狀態學説中的行為主體範例。進而言之,自由主義者對於自然狀態下個人交往方式的理解,實際上都是來源於國家間的現實交往方式。於是,每個個人都被視作一個個微型國家,而自然權利的行使方式則遵循與行使主權相同的邏輯。”對這個論點的批判,也完全符合對因果解釋強硬派的反駁,“幾乎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思想史文本上的證據,”這個批評也適用於涂爾幹和莫斯的論述。
儘管明確的因果解釋被認為是知識社會學的主流,但20世紀60年代之後的知識社會學試圖弱化這種空洞的因果決定路線,而更加看重過程和敍事。研究者從歷時角度深入考察理論的發展過程,追溯生產者、理論和其他社會因素之間的關係經歷何種演變過程,考察特定理論如何在一系列不同的社會語境中被生產出來,並儘可能翔實地書寫這一過程。在這種解釋中,主體的心理、意圖和行動必須考慮在內,從而清楚和完整地勾勒出理論發展的每一個過程,不論是轉折還是延續。這種方案在解釋上表現出三個特點:(1)嘗試採用多因論來弱化決定論式樣的因果解釋;(2)強調個人能動性,至少不使其在重要性上低於結構性因素;(3)因果鏈條漫長而相對模糊,偶然性十分重要。就此而言,布爾迪厄的一系列相關作品兩者皆備,既有着重於宏觀共時性因果解釋的作品,也有微觀的歷時性細節描述,例如在分析馬丁·海德格爾(Martin
Heidegger)的哲學時,布爾迪厄認為政治派別、社會形勢和教育背景等均為重要的背景性因素,而海德格爾本人的語言天才則發揮了轉換的功能,從而將一種保守的政治思想提煉為純粹哲學,他因此認為,海德格爾的哲學實際上是其本人政治立場在結構或場域上的觀念對應物。
然而,更加細緻的外部主義策略仍舊受到歷史學家和哲學家的批判,儘管在一定程度上這是出於警惕各種學科帝國主義和不恰當的理論極端自主論的心態,但也反映出兩種所謂態度有所不同的外部主義解釋方式共通的問題:習慣於將外部等同於物質性因素。事實上,因果解釋的弱化(特別是強調偶然性的過程化和歷史化),並沒有解決所有問題。一方面,關注歷史細節極大地克服了因果解釋的宏觀和空洞,為之提供最有效的支撐;但另一方面,其仍舊集中關注物質性因素和個人能動性,而把同樣明確而穩固的理論模式排除在外。
由此,觀念和物質的二分導致了一種怪異的解釋情形:儘管既定的理論模型同其他“物質性的”社會因素一樣對後來者產生實際的影響,例如基督教的救贖神學同19世紀的階級鬥爭一樣影響了馬克思構建的歷史唯物主義,但社會學家似乎不能越雷池一步、去分析這種產生了實際後果的“社會事實”,這無疑是荒謬的。因為從解釋上看,觀念性要素似乎不應當是社會學的題外之義:思想風潮、理論模式和學術傳統,並不比社會網絡等其他因素更加缺少“物質性”——這並非單單就它們造成的後果而言。社會理論史可以也應當把既定的理論模式當作社會事實,從而合理且正當地納入社會學分析之中,考察理論與理論、思想家與思想家之間的影響,不應該完全囿於觀念和物質的二分以及由此導致的內外史之分,徹底撇開種種觀念性的社會事實於不顧。
(四)構建社會理論史的解釋方案
基於上述論述,儘管內史與外史、解釋與解讀的區分已經受到某些挑戰,後者甚至被認為是誤導性的,然而作為引導性的起點而非終極結論,這一區分仍然富有啓發性,它們構建起的分類框架,亦使思想演變研究從解釋角度看來更為清晰。依據解讀思想或文本的不同方式和解釋思想變遷的不同方式,思想史中存在四種主要的解釋方式,如表2所示:

**在四種類別中,理解解讀面對的是思想或文本本身,一般均為靜態分析。**其中“理論模式”是指在某一較為明確的理論框架中解釋特定思想如何形成當前形態或發生當前變遷,如在救贖神學的框架中解釋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在佔有性個人主義的框架下解讀霍布斯,在主體哲學的背景下解釋尼克拉斯·盧曼(Niklas
Luhmann)的系統理論。而“文本細讀”則與之恰好相反,意圖通過儘可能無預設的、精細全面的文本解讀來構建起被解讀者的理論架構或其所從屬之思想傳統的理論架構,典型情況如施特勞斯等人的霍布斯研究,依託極為細緻的文本細讀,發掘出霍布斯的理論和政治意圖,從而迥異於麥克弗森預設作為解釋基礎的社會模型的做法。
**與理解解讀不同,因果解釋處理的是思想和觀念的歷史變遷問題,直接涉及不同因素之間的作用,因此更多是一種動態分析。**如上所述,內部主義強調思想的發展由其自身內在的邏輯所推動和制約,而外部主義則認為思想發展有賴於外部的社會環境。概言之,在解釋方式上,社會理論史或可遵循更加明確和可操作的方法論建議,特別是以下三條原則。
**第一,觀念擁有歷史,理論擁有歷史,社會理論史應當在極端還原論和極端自主論之間展開研究。**更一般地説,社會理論史一個重要的任務或許就在於發現穩定的理論命題,它們如同洛夫喬伊所説的“單元—觀念”,至今仍然有意或無意地滲透進社會學家的頭腦中,與其他的社會因素一樣穩固、一樣有效。即便這些理論命題有其生產語境和社會根源,它們所產生的影響也遠超短暫的誕生期。因此,發掘這些理論命題,梳理它們的發展過程,最終澄清它們在當前社會理論中的地位,正是社會理論史研究的現實意義所在。
**第二,避免把內部主義和外部主義視為社會理論史的唯一解釋方式,應當在最開始的區分中就為思想和文本的解讀留下位置。**儘管社會學在傳統上並不像文學和哲學那樣重視文本解讀,但正確理解文本與作者的思想顯然是開展社會理論史研究的前提。因此,社會理論史研究可借鑑更為成熟的文本解讀方法,諸如語境論、字裏行間閲讀、症候式解讀、結構主義等方法,儘可能擺脱樸素和完全未經訓練的閲讀方式。
**第三,避免外部主義/內部主義和物質/觀念二分的混淆,結合因果解釋和過程描述,邁向一種綜合性的解釋方式。**需要重申的是,內外部主義之分涉及因果過程或因果鏈,而物質與觀念的區分僅僅涉及影響社會理論演變的原因或自變量,二者處於完全不同的層面。因此,社會學家如果不能在社會結構和理論之間發現因果關聯,就有必要審視包括同期理論模式的往往被視為“非物質”的觀念因素,嘗試在理論模式和後繼思想之間建立起關聯,而不是簡單地弱化甚至拒絕因果解釋。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發展出一種歷史指向的知識社會學分析,或可稱之為“歷史—知識社會學”,充分結合細節描繪與明晰因果。
如前文所言,社會理論史研究滯後的原因複雜,但必須承認,相關研究缺乏系統性的解釋方法論,以至於社會理論要麼被視為超越了時空的普遍知識,要麼被認為只是經濟基礎、社會局勢、政治鬥爭與意識形態的副產品,在這種思維定勢下,社會理論史便處在嚴肅探究的範圍之外。若要改變這種局面,社會理論史必須在解釋方法論上確立新的原則,在實踐中深入理解和靈活協調自主論/還原論、解釋/解讀、內部主義/外部主義、物質/觀念這四組二元對立關係。
結語
韋伯在其經典研究中指出,觀念對個人行動乃至社會發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布爾迪厄也一再強調學術工作者同樣處於觀念的網絡中,他們不僅僅是日常語言之網中的動物,而且是攀附在種種科學或學術觀念網絡上的動物。然而,社會學家卻習慣於將自身共同體之外的他者及其觀念作為分析對象,甚少分析自身以及自身所仰賴的種種觀念,將自身作為一個無預設的研究起點。喬治·斯坦梅茨(George Steinmetz)同樣呼籲社會學家關注社會科學的歷史,將這種研究稱為“社會科學的歷史社會學”,併為證成此種研究提供了五條理由:**(1)有助於社會科學家理解自身針對特定理論、概念和方法的準自發的指向,(2)有助於發掘被遺忘的理論和思想家,(3)有助於揭示我們身邊因為過於普遍而“不可見”的種種觀念和預設,(4)有助於人們理解社會科學繁榮或停滯的原因,(5)有助於解釋乃至解決社會問題。**除此之外,從更具建設性的角度看,社會理論史實際上不止有加深理解和揭露事實的作用,而且同時具備建構和會通的意義。以當代中國哲學社會科學體系建設為例,社會理論史能夠指出如下事實:“我們的許多學術概念源自西方,是對西方概念的轉譯,諸如‘哲學’‘科學’‘技術’‘自然’‘社會’‘幹部’‘羣眾’‘‘民主’‘社會主義’‘知識’。在很大程度上,這些概念已經完成了本土化或中國化,就如同佛教與禪宗的關係。”社會理論史更能立足於當下,從歷史和邏輯兩方面建立具有系統性的特色思想體系,從而讓“概念孤兒”連成一片,促成概念建構的體系化,使之成為一個整體的知識網絡。
然而,儘管社會思想史和知識社會學已經在實質性研究和方法論研究上取得重要成就,但社會理論史目前仍舊缺少明晰且完整的方法論總結,無法為後續研究提供一個可操作性的指引。有鑑於此,本文着眼於方法論討論,集中闡述社會理論史的研究對象、寫作範式、演變模式和解釋方式四個問題。簡言之:由於社會理論是具備內在邏輯的概念與命題系統,社會理論史應當參考觀念史和思想體系史,從延續與斷裂兩方面深入討論社會理論的演變過程,同時在解釋方面協調理解解讀與因果解釋、內部主義與外部主義以及物質與觀念之間的關係。有必要説明的是,本文並不反對在社會學中開展其他形式的思想史研究,例如概念史、人物史、學派史或問題史,此類問題往往是社會學中上佳的思想史研究對象;即使是僅側重於社會理論,指出歷史指向的研究,也有助於社會理論的發展。但為了更好地展開這一研究,有必要借鑑既有的思想史成果,為後續研究提供指導性的方法論框架,而這種初步的方法論思考和社會思想史研究本身之間並不存在替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