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出行時“謹慎義務”的合理邊界_風聞
fuhao3503-42分钟前
【本文由“平凡的一生”推薦,來自《希望騎公路自行車的朋友們,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有序騎行》評論區,標題為平凡的一生添加】
在交通安全上,交規是各方都要遵守的,而謹慎駕駛/謹慎騎行本身也只是交規中的一部分,而不是獨立於交規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裏的四個小節“一般規定、機動車通行規定、非機動車通行規定、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本身就已經限定了“謹慎義務”的合理邊界。
所以,如某方超出了這個“謹慎義務”邊界,而另一方在這個邊界裏,那麼不論前者是機動車或非機動車或行人,都應該是全責。
這個觀點,同"你當奴家是廈大的啊"網友提出的“汽車司機的安全駕駛和文明駕駛”並沒有本質矛盾。如果在機動車通行時遵守了“謹慎義務”,那出現了交通事故,那隻能推論説是“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在安全上路和文明上路”上超出了“謹慎義務”邊界。
該網友所謂的【還有一條法律,也證明這個義務的存在】,原文應該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條款,是體現了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等相對弱勢羣體利益的保護。
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存在,已經是直接體現了機動車駕駛人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等相對弱勢羣體利益的保護。
即理論上是全國所有機動車駕駛人通過履行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個義務,已經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利益進行了保護。
至於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中的百分之十,這個只能説是法律所規定的利益劃分,而非義務劃分。更具體地説,這個屬於法學界的法理爭議範疇了。****
因此,義務是義務,責任是責任,利益是利益,這是有關聯但又是相對獨立的三碼事。
該網友主張司機有謹慎義務,是對的。但我們目前沒有看到在這個事件裏,當事司機違背了這點。但騎行者顯然沒有盡到謹慎義務,這個是肯定的。
至於當事司機和騎行者的責任劃分,這個得由當地交警確定,我們沒有這個權力。
最後的具體賠償,不論多少,則和我們前面所關注的主題“謹慎義務”沒有直接關係了。我們在這裏也無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