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犯罪,影響終身,合理嗎?應該清除輕罪犯罪記錄嗎?_風聞
观察者网时政-观察者网时政编辑部-59分钟前
近日,《中國青年報》發佈一則人物新聞。在深圳興海灣肉菜市場賣菜的陳俊傑16年前被廣東番禺一名搶劫犯冒名,留下了犯罪記錄。他2014年辦理駕駛證時才發現。
媒體報道後,2016年5月18日下午,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通報稱,警方已經啓動糾錯程序,並對因錯誤信息給當事人帶來的困擾表示歉意。
但直到2024年5月,陳俊傑的大兒子偶然發現,父親的案底依然存在。5月底,他們從湖南老家的派出所拿到了一紙無犯罪記錄證明。陳俊傑夫婦認為,這紙無犯罪記錄證明無法根本解決問題,他們依然催促着,想盡快撤銷案底。8月2日,廣州市番禺區公安、區法院工作人員聯繫陳俊傑,口頭通知稱案底已經撤銷,但仍沒有提供書面證明。
針對該案例,中國政法大學教師趙宏在微信公眾號“風聲OPINION”發文,對犯罪記錄和違法記錄展開討論。
趙宏認為,如果違法犯罪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不大,其所從事的職業也與其違法犯罪行為本身並無實質關聯,就不能再通過行業禁入、權利剝奪甚至是株連親屬等方式再對其進行精神羞辱。
同時,在經過一段時間且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確認行為人並無特別的人身危險和再犯可能後,就應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徹底清除。法律也應確立相應的犯罪記錄消除機制。
趙宏指出,實踐中,犯罪記錄的影響早已彌散出對有前科者自身參軍和就業的限制之外,犯罪人員子女同樣會因為父母的犯罪記錄而在升學、考公、參軍、就業等方面處處受阻,這就是所謂的“一人犯罪,株連全家”。
趙宏表示,上述問題,本質上反映的都是重刑主義對我國《刑法》的影響,即僅為公共安全和特別預防的考慮,就對有犯罪前科者及其親屬的權利予以嚴苛甚至是過度的限制。這種過度限制,不僅逾越了罪責自負、罪刑相當等法治原則,也對有前科者的社會復歸造成了嚴重障礙。因會產生對犯罪前科者持久的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視,這種記錄已無異於一種現代“墨刑”。
去年12月全國人大法工委發佈備案審查報告,明確要求取消針對涉電詐犯罪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親屬在受教育、就業、社會等方面的權利予以限制的連坐制度。趙宏認為,該審查報告雖僅及於涉罪人員的親屬,但其從憲法基本權利保護出發所強調的“罪責自負”“無罪不罰”的理念,使冰凍已久的犯罪附隨性效果被鑿開縫隙。
趙宏提出,未來要參照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制度,建立普遍的輕罪和微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而破除現代墨刑更核心的做法,仍舊是考慮建立經過特定時限和特定條件的記錄消除和前科消滅制度。
對於該不該消除犯罪記錄這個問題,網友們有不同的看法。有網友認為,犯了罪,應該承擔後果,但受到懲罰後,也應該給這些人自謀生路的機會;但也有網友表示,不應該消除,違法犯罪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及社會的監督和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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