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律的進步?還是法律的退步?第一相關人沒有‘第一地位’_風聞
纵横鬼谷-略懂认知、文化、博弈、经济、历史、科学、哲学……1小时前
【1985年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聯合出台《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台、公訴台、辯護台位置的規定》。
這是我國第一個針對法庭空間佈局的規範文件,但是其中並沒有涉及被害人的坐席安排,甚至連“被害人”三個字都沒有提及。
這種情形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對被害人法律地位的不重視導致的。】
按照基本理性推理,最高法如此,那麼地方法,民間各項規章制度的設計,必然也受到重大影響。
而其他領域的管理觀念也必然如此,而這個現象是最典型違揹我們生而為人的‘常識常理’。
更大的層面,各位自行類推,就不細細講明,使之能傳播。
這歪曲道理,從人類社會誕生以來,就沒出現過。
人類的道理是實踐而來,從部落之間的鬥爭,再到彼此互相殺不死,那麼必然催生‘均衡’,也就是‘談判’出現。
而自然和正常的流程,是雙方部落首領各自帶人談判,可有這裏面‘第一相關人’沒資格上座説話的道理?
再比如,在文明發展一定階段的‘商業談判’,豈有甲方沒資格上座的道理?
再比如,我之財物被偷,我的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我的權利權益受到損害,我沒資格發聲?我不是坐在最中央呵斥、陳述、要求的人?
豈有這個道理?
但我們就產生了這畸形錯誤的‘道理現象’,而我們讓其存在幾十年。
這就回到我經常説的‘科技生產力、工業化生產力掩蓋許多領域的無能和嚴重錯誤’,這兩項絕對力量缺失能‘獨立’支撐一台機器的運行,這也給一些人錯覺,是因為自己領域存在,而讓機器運行,實際真實情況,他們不存在,機器也運行良好。

【劉仁文:論我國刑事法庭被告人席位的改革
201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1994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以下簡稱《法庭規則》),基本廢除了延續近30年的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穿囚服、戴戒具的做法。
這是我國刑事司法程序強化被告人權益和人格尊嚴保障、邁向更加人道化和文明化方向的又一重要步驟。
遺憾的是,此次去除被告人“有罪標籤”的舉措還不夠徹底,尚未涉及刑事被告人席位的改革問題。
儘管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學者曾多次呼籲對被告人席位進行改革,但此次《法庭規則》並沒有對此做出回應。
刑事被告人的席位設置看似無關宏旨的細節,實則能夠映射出一個國家刑事程序中被告人的訴訟地位、權利狀態以及庭審話語權,也體現着國家司法的民主和法治化程度、訴訟價值理念以及法律文化等多種指標。】
搜索時,同頁文章,真實又諷刺,正常人、遵紀守法者、受害人的權益和權力未被保障前,關注‘被告人’、‘嫌疑人’是不是主客不分?
這個考驗下大家,應該很多人答不好,困在所謂‘西式人權話語’裏,或者腦袋蹦出所謂‘無罪推論’等支離概念。
在這裏建議,從第一步開始思考,而非陷入其他‘話語領域’裏,是受害人、正常人、遵紀守法者第一?還是‘被告人’、‘嫌疑人’、‘加害者’第一?
國人心智被擾亂,是我們當前社會思想認知的第一問題。
進而使得‘羣眾監督’在根源喪失能力。
更別説建設羣眾監督渠道和發揮力量等等後續步驟。

【2003年10月1日,新版《婚姻登記條例》明確將“強制婚檢”改為“自願婚檢”。
民政部曾對取消強制婚檢作出解釋,根據婚檢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婚姻登記機關是無法準確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今天剛看到這個,就把之前就積攢的‘批判思考’和怒氣釋放一些。
這規定,有經過人民羣眾的同意?沒有吧。
這又一次違揹我們常識常理,自然也違背‘公序良俗’。
從國際博弈視角看,這更改兒戲流程,域外力量入侵是很簡單的,暫時一這‘善意揣測’。
依舊回到主題。
我們社會存在極大價值意識問題:第一相關人沒有‘第一地位’!
這個‘第一邏輯起點’錯誤,那麼之後使用任何‘正確方法論’,結論也都是錯誤的。
這是思考的基本規律,任何學科、教條、權威也都無法逾越更改的,因為這是基本理性規律,是一切的‘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