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蘿蔔招聘”的荒誕與現實_風聞
l258abcd-57分钟前
汝州市疾控中心“蘿蔔招聘”,完全違背社會公平正義,這事竟然能走完從公告到錄用的“程序”,真的很荒唐。我的職業生涯的最後20年是在人事局度過的,對人事、編制工作相當熟悉,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幫助大家理解汝州市疾控中心的“荒唐”。
編制管理機構設置。這個事項各省區肯定是有差異的,但想來差異也不會太大。以我所在省為例,1993年我調入縣人事局(後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併,現為人社局)時,體制上人事、編辦是一家,人事局長兼編辦主任、組織部副部長,這是慣例。經過多次機構改革後,加強了編制工作管理,編辦獨立,人事局長不再兼任編辦主任。縣編制委員會是議事機構,簡稱“編委”,縣長任編委主任,人事局長、財政局長、勞動局長、審計局長、編辦主任是當然成員。編委下設“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編辦“,是辦事機構,日常事務由編辦主任主持。
關於編制管理。編制上對於各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員額總數、領導職數、內設機構等都有具體文件做硬性規定,比如統計局,就明確到設局長1人、副局長2人、總統計師1人,下設辦公室、文印室、工業股、農業股、農村調查隊等N個股室,各股室主任(股長)1人,科員1人等等,非常具體。凡新設的機構都要經編委會研究後下文,明確編制員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等,才能任命人員、開設財政及銀行賬户、刻制公章等。
自2006年《公務員法》頒佈實施以來,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凡進必考”,從制度上堵住了人員膨脹的口子,剎住了越改革機構越多人員越多的亂象。各單位新增人員,必須先向編委會提交報告,內容包括理由,如適應現實社會需求、工作量過大、人員退休後人手不足、要求高學歷、高職稱、高技術人員等。如果是自收自支單位,縣編委會就可以決定。如果是財政供給單位,則必須上報市編委會,通過後再上報省編委會。也就是説,增加財供人員的最後決定權在省級,每一個編內人員和財供人員,都是在省裏在冊的。不知其他省區是否這種管理方式,我猜想,應當與是否由省財政轉移支付有關。但無論何種管理方式,只要是在編人員,省市編辦一定是有名字的,信息都是通過編制管理軟件實時更新的。下級編辦對上級編辦有定期報告制度,涉及機構變動、人員增減,上級編辦都是動態掌握的。
錄聘,在機關叫“招錄”,試用期滿任職即“錄用”;在事業單位叫“招聘”,試用期滿簽訂合同叫“聘用”。關於招聘工作從啓動到結束的內外流程,一般是這樣子的:
一、用人單位向編辦提交要求增加編制錄聘人員的報告,説明理由,要求增加的崗位、員額,經縣編委會通過和上級編委批准後,由人事局實施考試招聘。如果是二級事業單位(一級事業單位是縣區直管,與鄉鎮、科局機關平級的)招聘,應先向主管機關提交報告,再由主管機關以本機關名義向縣編委會報告。
二、考前工作,公告。編制獲批後,人社局與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就招聘條件如招考對象、範圍、性別、年齡、學歷、專業、履歷、政審、體檢等會商,發佈公告。公告內容各地大同小異,考場設置及要求與高考是一樣的,不説了。
可能大家會好奇地方這種小規模考試如何出卷,這裏簡單介紹一下。先聯繫某外地高校,對試卷種類、考題範圍、難度、數量等對接意向,約定交接時間。在交接日前某日,由分管副局長會同紀監委、主管局各一人前往接受,其間三人手機集中保管,不得單獨外出,不得對外聯繫。接受試卷後返程,至預定地點後通知單位領導,繼續隔離看守試卷,不得與外界交集,直到次日開考前交接試卷,任務完成。考試結束封卷,送事先聯繫的外地高校批閲,但不一定是原出題高校,這個過程也是保密的。出題高校方面,由相關校系領導將試卷要求轉達給出題老師,出題老師不知是接何地的業務,印刷也不知道,因為試卷上沒有某市某縣某考試字樣。
三、組織考試。考場安排、保衞、醫療等,筆試這個沒啥可説的,雖然規模小,但是絕對當真,想象一下高考。因為試卷一般不會泄露,作弊也不大可能,後果也嚴重。面試,考官聘請外地組織人事部門人員擔任,我縣是幾省交界之地,基本都是聯繫臨省某縣組織人事部門。
四、考試後公告,公示。人社部門公告考試合格擬聘用人員名單,明確公示期,這些都是常規做法。
以上前期工作背後,有些大家接觸不到的地方,可能會有些人有很多想象,但是真的沒有什麼,講出來滿足大家的好奇心。下面的是就是機關內部流程了,不神秘,但是沒考上的人不知道怎麼回事;考上的人也同樣不清楚,因為有單位辦公室或人事股給你辦,領工資了才知道辦好了。
五、入職。公示結束,聘用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接着是核定試用期臨時工資標準,由單位填表蓋章、主管機關蓋章,上報人社局批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試用期臨時工資審批表》一式三份,一份隨文件起草手稿由人事局裝訂存檔,待年底統一分類移交檔案局永久存檔,一份隨正式文件交財政局,一份存入聘用人員個人檔案。這類表格沒有統一格式,各縣區自己設計。核定臨時工資要審閲個人檔案,根據學歷證書內容(真實性已在審查報名資格時網絡驗證)也就是專科、學士、碩士、博士等國家承認的基礎學歷/最高學歷,按照工資政策核定試用期臨時工資標準。試用期滿合格留用的,再次審核檔案以核定定級工資標準,這次不只根據基礎學歷/最高學歷了,要納入聘用職位/崗位、符合政策的工作年限/工齡(如本次聘用前未繳納社保期間不計算為工作年限/工齡——提示:參保的重要性)等條件,然後比照同類同條件人員確定定級工資標準。所有條件都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材料,或到社保局查證。批准臨時工資標準或定級工資標準都要正式行文,文件內容為:“經研究,同意某單位某某某等N同志執行試用期臨時工資/定級工資標準,月發工資、津貼、補貼合計N元,詳見附表。從某年某月起執行。”財政局收到紅頭文件及附表,方可將相應人員工資及辦公經費納入預算。至此完成所有程序,可以“食君之祿”了。這程序之間,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比機關錄用人員多了一個訂立合同事項,其它沒有區別。
上面介紹了編制人事部門架構和考試、聘用的基本程序,對比一下,看看汝州市“蘿蔔招聘”的荒唐兼大膽之處:
一、主管機關責任。據汝州市衞健委通告,該招聘“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這個話衞健委説出來就很搞笑了,因為疾控中心就是它下屬的二級事業單位,事前它竟然不知道?反正我不信。而且這副義正詞嚴的架勢,好像是才知道並且以紀監委身份説話似的。要知道41位考試人員中有28人是原來的在崗不在編人員,這28人能進入疾控中心工作,我憑經驗斷定,其中大多數人可能是衞健委或衞生系統或關係單位的關係人員。這個考試衞健委居然不知道,真讓人奇怪到説不出話來。不管信不信,既然衞健委通告説不知道,那我們也只能説它名義上是不知道了。
二、編制審核程序。疾控中心是財供事業單位,招聘人員一定要先核定編制,要先經過縣編委會批准,再報請市、省編委批准。但汝州市衞健委都不知道,汝州市編委當然也不知道了,上面的平頂山市編委就更不知道了。在我看來,這種事情想通過造成既成事實,以闖關逼宮的方式解決人員編制問題,是一點可能性都沒有的。這位疾控中心主任如此僭職越權,真的是拿縣長不當編委主任,其膽大不超姜維也差不多少,不知他是沒想過後果還是不知道後果。真的想不通體制內怎會有人如此魯莽行事。但此事非一日之功,其間可冷靜思慮的時間多的是,如此看來又絕非魯莽之舉,這就真讓人想不明白了。
三、考試錄用程序。任何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錄聘人員,都要經由人社部門組織考試,但這個疾控中心主任真的是孫悟空般的激情奔放,自己組織考試,藐視一切程序,直接把人社局給平替了。真是誰的賬也不買。
四、工資、經費渠道。沒有人社局核定工資的文件和表格,財政局不會撥款。財供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框架是“收支兩條線”,即收入必須上交財政,支出憑單據到財政報賬,工資由財政局撥付。那麼編外28人工資、經費不是一個短期問題,又是如何解決的?有兩種可能,一是28人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如過去的超編人員之類,誰來當領導都不願清理而得罪人,縣裏則為了穩定也不願多事,所以一直由財政撥款按其它科目列支,維持現狀。二是“小金庫”,就是單位業務收入不全部上交財政,瞞扣部分用來發工資。這就得另做一本賬了,即資金在單位內部流轉,脱離財政監管,在財政體制之外循環,俗稱“坐地收支”。這種做法是嚴重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涉及28人的工資、經費不是一個短期問題,沒有上級和財政部門默許,不可能持續。因此,看來前一種可能性更大。
讀了上面這些文字,不知大家作何感想。在這裏我不與大家談什麼社會“公平正義”,只從程序正義的角度就事論事。從政府方面來講,關於編制、人事工作的政策和程序都很完備,編制、人社部門也在認真執行,但汝州疾控中心“蘿蔔招聘”這事就發生了,確實匪夷所思。但對照前面我講的,可以看到這既不是體制問題,也不是政策問題,也不是程序嚴謹與否的問題。
如同法律在,但有人就是要違法;政策在,程序在,紀律在,但有人他就是要違規違紀。凡是有利益的地方,一定會有違紀、違法、違揹人倫。膽大妄為的人永遠都有,無論多麼無法無天的事都會有人幹,如果當前沒有,那以後一定會有。我好奇的是這編外的28人裏有沒有疾控中心主任的親屬或子女,他的利益何在,否則真的是“犧牲”自己成全他人了。13位社會報考者無端做了“陪綁”,作為旁觀者只能表示同情和無奈,因為考試真的不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