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孩子15年後,生父母起訴要回獲法院支持,你怎麼看?_風聞
观察者网时政-观察者网时政编辑部-34分钟前
據@現代快報 報道,15年前,家住江蘇鎮江市丹徒區的馮女士夫婦經人介紹,收養了一名剛出生一星期不到的女嬰。讓她想不到的是,15年後,馮女士被孩子的生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確認馮女士收養關係不成立。
今年6月,丹徒法院一審支持了生父母的訴訟請求。
鎮江市丹徒法院審理認為,小媛被收養時馮女士26週歲,不符合年滿30週歲的收養條件,而且也未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不符合收養關係成立條件。因此馮女士夫婦收養小媛無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收養關係不成立。
馮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15年前,他們將女兒送走;現在女兒長大了,他們想要回女兒。15年來,我待女兒不是親生勝似親生,現在女兒也願意繼續與我一起生活。我希望二審法院考慮實際情況,作出公正裁決。”馮女士説。
有網友指出,沒有正式的收養手續,法院的判決也沒有錯;有網友並不贊同判決結果,表示既然孩子願意跟養母一起生活,法院應尊重孩子的想法;還有網友對孩子的生父母提出質疑,認為他們15年不聞不問,就是遺棄,根本不應該再要回孩子。
人民法院報此前披露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也有一起生父母向養父母索要孩子案。
19年前,馬某夫婦將出生兩個月的女嬰送崔某夫婦撫養,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亦未辦理收養手續。女孩長大上高中後,馬某夫婦卻告上法庭,請求確認與其存在親子關係,崔某夫婦收養關係不成立。江蘇南通市兩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對此案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該案的判決,被人稱作“有温度的判決”。這個判決的關鍵點,在於不侷限於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從實際出發,確認事實收養髮生親屬法律行為後果的法律效力。
楊立新指出,我國收養法第六條關於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條件的規定和第十五條關於“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的規定,是在嚴苛的計劃生育政策指導下制定的法律規範,不僅收養條件苛刻,且不承認事實收養關係。這樣的規定,沒有考慮現實生活的複雜性,用強硬的法律來規範社會生活。法官在法律適用中,當法律明文規定出現缺陷時,一是可以參考英國法的衡平法規則,二是可以參考大陸法誠信原則的彈性條款,作出變通性的裁判。
他表示,審理該案的法官在判決中體現了這樣的精神。這是尊重人性、尊重親情、尊重依據事實法律行為發生的親屬關係的有價值的判決,它不僅維護了事實發生的親子關係,更給各級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個正確適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別值得稱道。
觀網小夥伴,對於生父母要回送養15年的孩子獲法院支持一事,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