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擬對小貸公司立新規:貸款不得先行扣保證金等,嚴禁暴力及軟暴力催收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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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共有7章66條,從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司退出機制等方面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提出,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户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户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一、對單户用於消費貸款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則是指從事網絡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
在業務範圍上,《徵求意見稿》提出,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法經營發放小額貸款;商業匯票貼現;與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中的部分或全部業務,並在經營範圍中列明,但不得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基金等金融產品。
在經營區域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立足當地,在經依法批准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跨地市展業的條件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
在貸款審查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實際需求、收入水平、資產狀況、總體負債等情況進行審查,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不得發放明顯超出借款人償還能力的貸款。貸款用於以下用途:
(一)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投資;(二)股本權益性投資;(三)償還貸款或償還其他融資;(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在貸款集中度上,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户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户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十五。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徵求意見稿》要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二)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不得接受無擔保、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或者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四)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
(五)不得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營銷獲客、客户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
(六)聯合貸款單筆出資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須足額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管理費、保證金等
在貸款利率上,《徵求意見稿》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費用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綜合實際利率,並折算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載明,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另外,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金額,足額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
而且如果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應當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收取費用,確保質價相符,不得未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不得以費用形式變相收取利息。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小額貸款公司和網絡小貸公司都需要進行信息公示。其中,前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宣傳資料、網站或者移動應用程序(APP)等互聯網應用中,全面公示貸款種類、綜合實際利率、收費項目及標準、服務內容等相關信息,並以簡明易懂的語言充分揭示風險。
後者則需要在其所使用的產品發佈平台上公佈下列信息: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資質文件、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業務諮詢及投訴電話等;
(二)對公司提供的相關產品進行詳細描述,包括服務內容、綜合實際利率、收費項目及標準、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逾期貸款處理方式等;
(三)對公司提供的貸款產品進行風險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等行為將被追究違約責任並依法被納入徵信記錄等;
(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三、禁止向在校學生宣傳貸款,嚴禁暴力及“軟暴力”催收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禁止類行為,即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
(二)採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
(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無擔保個人貸款,以在校學生為目標客户定向宣傳信貸產品;
(四)將貸款列為默認支付選項;
(五)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在貸款催收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要求,建立逾期貸款催收管理制度,規範貸款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催收貸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他人身體、名譽、財產;
(二)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採取誤導、欺騙等非法手段;
(四)非法佔有借款人的財產;
(五)違反有關規定公開借款人身份、住址、聯繫方式、聯繫人等相關信息;
(六)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有履行債務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催收;
(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為。
而且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催收。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四、未經同意不得泄露、篡改,或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
對於貸款人的信息保護,《徵求意見稿》指出,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台收集、存儲、使用客户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閲讀授權書內容,在授權書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內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確保客户閲讀授權書並簽署同意後方可收集、存儲、使用客户信息。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與客户的約定,處理其存儲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客户信息。
未經客户授權或同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台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向他人提供、公開、刪除客户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暢通投訴受理渠道,明確反饋機制,依法合規、積極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另外,《徵求意見稿》指出,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壓實小額貸款公司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的主體責任,及時糾正小額貸款公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而且,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對小額貸款公司報備的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等互聯網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機構)信息及產品詳細信息加強審查。發現小額貸款公司自有平台未依法備案的,應責令小額貸款公司限時整改。發現合作機構平台未依法備案的,應責令小額貸款公司與其終止合作。
《徵求意見稿》中,監管還設置了過渡期,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為一年。
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單户生產經營貸款上限一千萬元的過渡期則不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