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耳鑑抄”不可取!熱門歌曲被指抄襲,看看法院怎麼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0:37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2024-
08/23
08:38
近年來,網絡上吐槽歌曲抄襲的情況屢見不鮮,網友們將兩首歌曲剪輯在一起進行比對,由此引發的“空耳鑑抄”討論廣受關注。那麼,到底如何判斷歌曲抄襲?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一起因熱門歌曲引發的抄襲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合議庭從音樂作品的整體性出發,兼顧歌曲的各部音符、旋律、藴含的情感等,認定知名歌手李某某演唱的歌曲與董某某主張權利的歌曲未構成實質性相似,判決駁回董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熱門歌曲引發爭議
董某某是一名曲作者,對歌曲甲享有著作權。歌曲乙系由李某某演唱,由某傳媒公司製作。該歌曲一經推出,便在各大短視頻平台爆火,受到廣泛關注。歌曲乙的作曲為孫某某,由第三人取得授權後轉授權給某傳媒公司。
董某某發現,某短視頻平台上提供歌曲乙30秒的音頻作為用户短視頻的背景音樂使用,該30秒的音頻即為歌曲乙的副歌部分。
董某某認為,李某某及某傳媒公司製作的歌曲乙副歌部分涉嫌抄襲了歌曲甲的副歌部分並獲取了鉅額收益,某短視頻公司將抄襲作品在網絡上廣泛傳播使用並獲取鉅額流量等收益,三方涉嫌侵犯其署名權、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董某某遂將上述三方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短視頻平台上的相關音頻及視頻,並判令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某短視頻公司辯稱,董某某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對歌曲甲曲譜享有著作權,無權提起訴訟;歌曲甲的旋律缺乏創造性且過於短小,不能認定構成作品,甲乙兩歌曲在副歌部分對應的旋律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某短視頻公司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董某某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某傳媒公司辯稱,其與李某某系經合法授權制作和使用歌曲乙的曲譜,對歌曲乙的製作及使用沒有任何過錯;某短視頻公司使用歌曲乙音樂片段系依據某傳媒公司的合法許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歌曲乙與歌曲甲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構成抄襲剽竊;某傳媒公司和李某某製作及使用歌曲乙未給董某某造成任何損失,不影響歌曲甲的正常使用,未侵犯歌曲甲相關權利;某傳媒公司和李某某及某短視頻公司均不構成侵權,董某某主張的經濟損失及金額均缺乏事實依據。
李某某未作答辯。
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董某某是否為該案的適格原告以及歌曲乙是否侵權。
對於董某某是否為該案的適格原告,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相反證據外,可以根據作品上明確標明的權屬信息確定著作權人。在該案中,歌曲甲在網站上的作曲署名為董某某,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董某某為歌曲甲的作曲者,董某某主體適格。
對於歌曲乙,董某某認為該歌曲系侵權作品,某短視頻公司在其平台提供了該歌曲的副歌部分供用户作為背景音樂使用,故某短視頻公司應當為其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其他侵權人向董某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複製行為不僅包括原封不動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內容、僅作非實質性改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許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實施複製行為,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人複製權的侵犯。判斷被訴行為是否侵犯權利人的複製權,通常需要滿足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個要件。該案中,涉案兩首歌曲作品部分小節單純從聽覺上確會使聽眾產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覺,但在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當結合其在相關段落的整體情況、其在相應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體的呈現方式綜合判斷。如果僅僅以小節數作為比對單位,將可能因為動機、音樂素材的相同或相似,而否認整部作品的獨創性,不利於自由創作。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將甲、乙兩部音樂作品進行比對,兩者的調式、動機、樂句、旋律等存在差異,未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董某某的主張不成立。
綜上,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兩首歌曲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三被告涉案行為未構成侵權,據此判決駁回董某某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後,董某某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慎審理作出判決
在網絡平台上,常常有網友關於某部作品是否抄襲的討論,一些情況下部分網友僅憑聽覺上的相似性,而非專業的音樂分析或版權比對,就斷定某作品抄襲了另一作品。事實上,這種“空耳鑑抄”所比對出來的相似性並不能等同於我國著作權法中“實質性相似”的標準,更不能直接據此斷定作品構成抄襲。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曲譜作為音樂作品的載體,因能夠準確記錄音樂的旋律、節奏等要素,系審理歌曲抄襲案件的重要依據。在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通常會要求原被告雙方提供作品的曲譜供法庭比對,當雙方無法提供或者對所提供的曲譜有異議時,將依據當事人申請由專業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確定。對於作品的曲譜,需要原被告雙方就爭議的旋律段落充分發表意見,必要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專家輔助人予以説明,也可以通過現場演奏比對作品差異。該案中,法院在比對原被告雙方提供涉案作品曲譜的基礎上,由原被告雙方邀請專家輔助人,通過現場演奏的方式就被控侵權作品與涉案作品之間的調式、動機、樂句、旋律等進行展示説明,最終判定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此外,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將涉案作品交由專業鑑定機構對實質性相似問題進行鑑定。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對於此類案件的審理,法院通常採取十分審慎的態度。在判定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時,會注重音樂作品的整體性和所藴含情感因素的統一性,做到客觀、嚴謹。一位業內人士指出:“該案判決準確認定涉案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判定作品不構成抄襲,明確界定了抄襲與創作的邊界,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重要參考,樹立了捍衞原創、尊重版權的積極典範,有利於引導公眾以理性、客觀的態度看待音樂創作中的相似性問題,彰顯了司法對創作自由的保護。”(本報記者 趙瑞科 通訊員 任惠穎)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熱門歌曲被指抄襲案塵埃落定,法院認定不構成侵權——侵權比對須審慎 “空耳鑑抄”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