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男子醉酒後被凍死,家屬將同飲者告上法庭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0:47
-2024-
08/24
18:53
近日,烏海市烏達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孫某祥、孫某萍(系死者孫某父母)與被告徐某、徐某澤、楊某、鄧某、朱某等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要
2024年2月7日晚,徐某組織孫某等人聚餐(均為同事及朋友關係),孫某醉酒。聚餐結束後,徐某和徐某澤將醉酒的孫某送到某酒店準備入住,但因未攜帶有效證件而無法入住。就在這時,孫某的女朋友朱某打電話來,徐某説明了情況,朱某提出開車來接孫某。隨後,孫某由徐某、徐某澤一起護送,來到朱某家的樓下,徐某、徐某澤未將孫某扶至朱某居住的樓層即離開。因孫某深度醉酒,朱某一個人無力將孫某送到家中,就將孫某留置在車內。次日早晨,孫某被發現已在朱某住處的單元樓道內死亡。經醫院醫學推斷,孫某的死亡原因為“暴露於過度自然冷下”,即孫某是被凍死的。
事發後,死者孫某的父母即本案原告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認為酒局的組織者徐某、同飲者徐某澤、楊某、鄧某等在明知孫某醉酒的狀態下,未妥當安排孫某的住宿,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和照顧義務,導致孫某死亡,請求賠償15萬元。訴訟中,被告徐某申請追加朱某為本案共同被告,受案法院依法審查並同意追加朱某為共同被告參加了本案的訴訟。
審理結果
庭審過程中,主審法官悉心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態度和意見,耐心安撫原告的情緒,並對與本案關聯的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相關案件的裁判依據、責任劃分原則、賠(補)償標準和承擔方式等問題,充分進行了釋法説理。雙方當事人一致表示願意協商解決本案糾紛。最終,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各方在表達了對原告的歉意和同情的同時,對原告給予經濟賠償(補償)8萬元並當庭支付。
法官説法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間在人際交往中的聚會飲酒,是十分平常和樸素的事情,特別是在內蒙地區,酒文化尤為明顯,為表達自己的熱情好客,一般都會大量飲酒,但是在飲酒過後有些人不勝酒力,會陷入醉酒狀態,醉酒者本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首先應當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而同飲者雖不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但如果醉酒者的生命、健康等遭受侵害,就要考慮其他同飲者是否存在過錯。
司法實踐中,通常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甄別和確定同飲者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一是是否存在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斗酒、酗酒的情形;二是是否存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其安全護送回家、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和適當照顧義務的情形;三是是否存在對酒後駕車等危險行為未加勸阻、導致發生嚴重後果的情形等。如果以上過錯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因為以上原因導致一方當事人權益受到侵害,則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在日常的親朋好友聚會中,不論是酒局組織者或是同飲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飲酒過程中都不要強行勸酒、酗酒、斗酒,並在合理範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照顧義務。
“情誼要表達,安全第一位”。一次聚會,一場酒,且不説出了事後的經濟責任、民事責任的問題,單從人們的情感上講,讓父母失去兒子,讓朋友失去夥伴,讓戀人失去伴侶,代價屬實太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來源:烏達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