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吵架後“氣死”,家屬起訴!廈門一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0:53
-2024-
08/22
13:27
“氣死我了”
是日常生活中
人們表達憤怒情緒時的常用語
但如果真將人“氣死”了
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呢?
近日,廈門翔安法院審結一起
因吵架“氣死人”的糾紛
牛老(化名)為翔安某自然村老人協會會長,因該村宗祠翻建,需對宗祠外圍道路鋪設石板。當鋪設到宗祠與大明(化名)原祖宅地塊相鄰道路時,大明認為有兩塊石板鋪設的範圍侵佔到其祖宅地塊,即將石板撬開,並不允許佔用該地塊鋪設石板。
牛老得知消息後,前往現場與大明協商,過程中,二人發生爭論乃至爭吵,約十分鐘後經人勸開。幾分鐘後,牛老突然倒地不省人事。
在場人員隨即撥打急救電話,並將牛老送往醫院搶救,但牛老於送醫途中死亡,死亡原因疑為“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事發後,牛老家屬將大明訴至翔安法院。
審理過程中
大明提出
“爭議地塊原系我家祖宅(已於上世紀90年代倒塌滅失)用地,所以我與施工隊及老人協會爭論是合法合理的。我與牛老爭吵時間不長,而且他是在離開現場後才倒地,他的死亡和我沒有關係。”
那麼,問題來了
牛老、大明二人的爭吵行為
與牛老的死亡之間
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
翔安法院認為,牛老死亡原因疑為心源性猝死,雖未能進一步檢驗死亡原因,但符合情緒激動引發自身疾病導致猝死的情形。大明祖宅雖位於爭議地塊附近,但其亦自認祖宅已倒塌滅失三十餘年,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土地權屬的爭議應通過集體經濟組織以正當方式解決,故大明因宗祠周邊部分土地歸屬爭議問題與牛老發生爭吵,其雖非故意挑事,但亦具有一定過錯。大明的行為客觀上導致牛老情緒激動,進而誘發其自身疾病,產生了致牛老死亡的損害後果,故大明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二人爭吵過程並沒有人格、人身攻擊,牛老的死亡主要系其未控制好自身情緒,對自身疾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因此牛老的死亡雖與大明的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係,但大明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較小。
最終,綜合考慮雙方的行為及本案的實際情況,翔安法院判決大明應承擔牛老死亡造成各項損失的10%並承擔精神撫慰金八千元。
一審判決後,大明提起上訴。二審期間,經協商,牛老家屬自願放棄部分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牛老家屬於二審中自願放棄部分賠償權利,予以照準並依法改判。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都説“氣死人不償命”,但真氣死人了,法律上是需要擔責的,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及刑法。日常生活中矛盾時有發生,如果一言不合就吵架甚至動手,極易引發矛盾升級、釀成惡果。
同時,作為成年人,在處理各類糾紛時,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及言行,多一些寬容、少一些計較,理性面對,通過合法、和諧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切勿為了逞一時之快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來源: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