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約定上下家“假結婚”避税,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24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
-2024-
08/27
18:01
夫妻倆想買一套“學區房”,為避税在中介的安排下通過“婚更”,也就是買賣雙方通過結婚辦理過户手續後再離婚的方式買賣房屋。合同簽訂後不久買賣雙方因房屋價格、付款方式等產生分歧,買家拒絕按期補齊定金,賣家以夫妻倆違約為由拒絕返還已支付的定金,雙方陷入紛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最終判定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賣家退還買家已支付的購房定金。
案情回顧
小莉和小張想為孩子上學置換一套“學區房”。3月份的一天,夫妻倆通過中介公司找到了賣家李女士。
李女士表示:“我7月1日就能拿到房子的不動產權證,如果你們能接受,房價可以商量!”
經過協商,房屋成交價格定為3870萬元。為逃避200多萬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議買賣雙方可通過“婚更”辦理過户手續,即小莉與小張先離婚,小張再與賣家李女士結婚,兩人在婚內辦理房產過户,之後再離婚。而後,買賣雙方同意了這一提議。
當日,買賣雙方便籤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購房定金為200萬元,現場交付20萬元,剩餘180萬元於本合同簽訂後七日內補足。合同中還約定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户手續,並載明:如果因為乙方(小莉、小張)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沒收等內容。
合同簽訂後不到一週,小莉和小張卻就房價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與李女士產生了分歧。
“張先生,房東願意給咱們優惠,您這邊能給到3750嗎?”中介在微信中問到。
小張很生氣地回覆説:“這個價格已經沒有了。你要和房東再確認一下,我們談價的先決條件是要改變付款條件的。”
李女士得知這一消息後,也很不滿,“他們無非是上個房子賣的低,心理上無法接受。”
原來,在合同簽訂後第二天,小莉、小張從別處瞭解到,該小區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萬元的價格賣出。夫妻倆認為中介串通賣家把房價抬高,從而要求降低房價、延後付款期限等。在與賣家協商無果後,夫妻倆遲遲沒有支付剩餘定金。
當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張發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們購房合同解除,並且沒收已經繳納的20萬元定金。夫妻倆不服,將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還定金以及支付相應利息。
人民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
雙方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關於“通過婚姻辦理過户手續”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應屬無效。除此之外,雙方約定的其餘合同內容合法有效,應予恪守。由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系因小莉、小張違約而導致解除,李女士主張沒收定金具有事實和合同依據,駁回了小莉、小張的訴請。夫妻倆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女士是否應退還夫妻倆20萬元購房定金及利息。對此,需判定本案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一中院認為,其一,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户手續的是為了逃避繳納税款,屬於明顯的偷税行為,且涉及數額巨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應當予以禁止。
其二,買賣雙方利用房地產登記管理的漏洞,約定買賣雙方通過先結婚後離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有違公序良俗。
其三,合同系通過“婚更”這種非法的手段實現合同目的,“婚更”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實現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綜上,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鑑於本案《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屬無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還小莉、小張購房定金20萬元。同時,小莉、小張對簽訂無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故駁回了小莉、小張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請。
法官説法
本案主審法官喬林指出,婚姻登記制度是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基本社會制度,夫妻關係是社會倫常的基礎。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將婚姻制度當做偷税和獲利的手段,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同時也嚴重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還存在其他利用婚姻登記制度獲取利益或者逃避責任的現象,諸如:利用虛假結離婚騙取拆遷款、逃避執行、騙取貸款、規避房屋限購政策、取得特定城市户籍等。社會主體從事上述不法交易,不僅有違公序良俗,同時其交易本身具有極高的法律風險,行為人本人也極易觸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房屋中介作為房屋買賣或租賃的中間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時承擔着一定的責任與義務。作為中介機構,在提供專業服務,保障客户利益的同時,更應當誠信經營,遵守商業道德和法律法規,切勿投機經營。
房地產過户應當遵循《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通過合法手段完成交易。期望通過本案審理所確定的規則,對於今後可能發生的類似社會現象能夠起到警示、規範和指引作用,以彰顯誠信為本的核心價值理念,從而消弭爭端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