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質人員高處作業摔傷,誰來擔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38
來源:青島中院
-2024-
08/27
17:35
高處作業屬於特種作業範疇,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範,做好安全防範措施。一旦在人員資質把關、安全操作規範等方面稍有疏忽,就可能發生事故。近日,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結合定作人、承攬人和施工人各自過錯程度,確定各方對損害承擔責任比例。
案情簡介
甲公司需要拍攝和製作廣告宣傳片,將攝影棚的燈光安裝、調試工作交由王某完成。王某為了完成該項工作,自行僱傭李某等人,並自備鋁梯等燈光安裝設施。
作業當天,李某使用王某自備的鋁梯,在未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且無人扶住鋁梯的情況下,爬到攝影棚頂查看情況。李某從棚頂下來時,因重心不穩從鋁梯上摔下,導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由於各方對於賠償數額及責任比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李某遂起訴請求判令甲公司、王某共同向其支付賠償款。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甲公司作為定作人,明知燈光安裝、調試工作需要高處作業,仍選任不具有高處作業資質的王某為承攬人,亦無證據證明其要求王某僱傭具有高處作業資質的人員,或對王某僱傭的人員是否具有高處作業資質進行必要審查,故其在選任承攬人方面存在過錯。王某作為僱主,明知需要高處作業,仍僱傭不具有高處作業資質的李某,且在李某現場作業時,未對安全作業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或配備必要的安全作業輔助工具,在李某危險作業時,亦未及時制止,存在明顯過錯。李某在不具有高處作業資質的情況下接受王某僱傭,其作為長期從事燈光安裝、調試的人員,違反基本的安全操作規範,存在明顯過錯。李某因涉案事故產生的損失近24萬元,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甲公司承擔25%的責任,王某承擔40%的責任,李某自行承擔35%的責任。 甲公司、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定作人不能認為將活“包”出去就與其無關了,仍需要在定作、指示及選任方面盡到必要的審慎義務。進行涉及高空、高壓、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作業時,要選任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
包工人員要時刻銘記安全生產第一要務,僱請具有相應資質、經驗的人員,對安全作業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作業輔助工具,發現施工人員危險作業時要及時制止等。
施工人員作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接受必要培訓、取得相應資質,作業時務必要遵守安全操作規範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