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值風雲敗訴被判賠201萬,談自媒體該如何“報道企業”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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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多起企業訴自媒體勝訴、自媒體敗訴需賠償的消息,涉及360、特斯拉、聯想、小米等企業,且企業起訴自媒體有繼續多發的態勢。有必要分析下這些案例,看看他們為什麼敗訴、金額判決依據是什麼。
市值風雲一審敗訴360
判賠償對方201萬
今日,360訴自媒體市值風雲一審判決書公佈。
據判決書顯示,本案原告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為市值風雲運營公司北京韜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吾股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韜聯科技法人楊某。
此前,周鴻禕與其前妻離婚時,市值風雲在多個渠道多次發佈兩者系技術性離婚減持,並援引隨後證監會出台的堵技術性離婚減持的漏洞來證明,但法院對此並未認定兩者有關聯關係。
隨後,雙方矛盾進一步擴大,市值風雲在多個渠道發佈信息,將和360的糾紛定義為「3風大戰」,並多次引流至市值風雲APP,法院認定此舉直接或間接損害了360的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360要求市值風雲刪除所有相關言論,並賠償499萬損失和1萬元合理支出,合計500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二原告請求按照法定賠償的方式認定韜聯公司、吾股公司向其賠償經濟損失499萬元。鑑於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二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韜聯公司、吾股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故法院依法在法定賠償範圍內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本案賠償數額:
1、二原告及 360 品牌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應給予與之匹配的強保護力度。
2、被訴行為的傳播範圍及傳播時間,韜聯公司、吾股公司通過“市值風雲”APP、微博等平台多次發表被訴言論,傳播範圍廣,持續時間較長。
3、韜聯公司、吾股公司的經營規模、被訴商業詆譭情節、主觀過錯程度等,韜聯公司、吾股公司在二原告起訴後仍持續發表被訴言論,足見其主觀過錯明顯。
綜合以上因素,本院確定韜聯公司、吾股公司向二原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二原告超出該部分數額的賠償訴請,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1萬元,法院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市值風雲三名被告不正當競爭成立,構成商業詆譭,需向360賠償201萬元,並刪除相關言論。
不過,根據市值風雲創始人楊峯朋友圈發文顯示,他將上訴。楊峯表示,法院判決書幾乎照抄360起訴書,市值風雲方面申訴理由並沒有被認可。
汽車博主敗訴拒不履行致歉
特斯拉申請強制執行
近日,因汽車博主閆闖拒不履行致歉義務,特斯拉方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公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與閆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主要內容。
據悉,2021年4月25日汽車博主閆闖在微博發佈“特斯拉終於有公關投放了~學會了中國互聯網十年前的玩法,僱水軍”等言論,特斯拉方面認為其捏造、虛構特斯拉在網絡平台上僱水軍、進行公關投放等不實信息,嚴重損害特斯拉公司品牌聲譽和商業信用。此後,特斯拉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於2023年8月24日經審理認定閆闖構成對特斯拉公司名譽權的侵犯,應向特斯拉公司書面致歉。

法院公告顯示,被告發表此言論依據的僅僅是自己的推測和評論區其他用户質疑特斯拉公司僱傭水軍的言論,而未提供相關證據。相關言論會對特斯拉公司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的影響,使他人對原告的商業信譽有所懷疑,從而導致原告企業信譽降低。
被告具有高於普通網絡用户的影響力,在發佈網絡言論的時候,需要達到與其身份性質及影響範圍相適應的高於一般公眾的注意義務,發佈涉及他人的相關言論應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所作結論客觀。
雖然原告作為國內知名企業應當對於社會評論和輿論監督負有容忍義務,但被告發表言論僅憑主觀推測和照搬他人言論,未盡必要的信息核實義務,突破了其在實施輿論監督時的客觀限度,事實依據不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故法院認定被告的相關言論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判決被告閆闖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致欺函。
“萬能的大熊”敗訴聯想
一審判賠對方10萬
近日,就聯想集團(原告)與微博大V“萬能的大熊”(被告)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一審判決聯想集團勝訴。判決被告向聯想集團道歉,並支付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16萬餘元。
該案件起因為,2023年10月聯想創新科技大會後,該微博大V在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發佈微博捏造稱“聯想宣佈同英偉達達成合作,並且聯想總裁楊元慶在現場還特別強調,從來沒有考慮過和華為合作。[笑臉表情]”。該微博發出後,引發評論區中大量關於原告聯想公司的負面評價、攻擊聯想公司的言論。
判決書中表示,“本案中,被告明知關於聯想與華為的言論較為敏感、易引發輿情、煽動網民情緒,卻仍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發布涉案微博。被告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實內容,卻仍放任其傳播、輿論發酵,被告存在主觀過錯。被告提供證據欲證明涉案微博內容非其原創,但案外微博賬號是否發佈相似言論、是否存在內容相似的新聞報道,均與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無關。關於涉案微博對聯想公司的損害。聯想公司與華為公司皆系我國科技領域重要的民營企業,被告在全無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將聯想公司與華為公司聯繫在一起,編造雙方對立的事實,惡意製造矛盾,嚴重侵害了聯想公司的名譽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在新浪微博賬號首頁置頂位置發佈致歉聲明,向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並連續保留三十日,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1000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公證服務費6240元、律師費60000 元;
四、駁回原告聯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大V發文回應表示:“其實那個案子很無聊,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説。就是隨手轉了一條新聞,這條新聞滿網都是,我以為至今為止都沒人闢謠肯定是真的,結果他們起訴説是假的,然後認為這條微博導致了他們雙11銷售額下降了19億。我除了無語也沒啥好説的,法官自由心證覺得別人説的不影響你説的,居然就敗訴了。當然,還要打二審。事情就是這麼一個小事情,人在江湖飄,哪能不挨刀。只是希望各位企業真的知道自己為啥捱罵,為啥雙11銷售下降。那我也算為科技行業發展做了些許的貢獻。”
兩自媒體敗訴小米
8月27日,微博博主“小蒜苗長”發文稱,其與小米的名譽侵權官司一審結果出來了。法院判決其敗訴,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共計56595元。
關於名譽侵權,法院判定其貶損詆譭。關於誹謗,法院認為其關於小米質量問題發言是合理的,不予支持,但關於其對小米的設計抄襲評價、對小米營銷行為的評價,構成侵權,影響了小米的品牌形象。“小蒜苗長”表示,其個人認為自己總體的內容沒有問題,但在用詞上確實有不當,所以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其個人接受。
8月28日,小米法務部發文稱,近日,就小米與微博用户“小蒜苗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存在侮辱、誹謗行為,構成侵害小米名譽權。判令被告刪除侵權言論,並連續7日向小米公開道歉,賠償小米經濟損失等共計56595元。
法院認為:1、被告在其評論小米的文章中使用多個侮辱性言辭;2、被告對小米的經營模式、利潤來源、科技創新、企業形象等眾多方面進行貶損;3、被告的多篇文章中存在明顯過激用詞,以及明顯的失實言論,主觀過錯明顯 ;4、被告系專業自媒體從業人員,在發佈文章時應避免為博取噱頭而致使言辭過激、言論失實。法院特別指出:被告的職業身份系專業自媒體且從業時間長,有一定影響。被告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發佈文章報道時應該儘量客觀、真實,應審慎行使媒體從業者的輿論監督權,以避免傳播虛假市場信息,擾亂市場交易秩序。

隨後,“小蒜苗長”再次發文表示,“小米法務部”聲明存在斷章取義之嫌,自己接受法院的判決,但不接受小米的這種聲明,建議小米把完整判決貼出來。
今年5月,還有一起小米起訴某自媒體人的案件一審宣判。
據悉,小米起訴該自媒體人的原因是因其創辦的個人自媒體賬號中,曾發表過多篇文章指責“雷軍系資本無序發展”等。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案涉言論直指小米系企業(包括雷軍),並對其經營模式、利潤來源、科技創新、企業形象等眾多方面進行了貶損;案涉言論存在明顯的過激用詞,且在本案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就案涉言論的侵權可能性較高作出判斷之後,被告仍繼續針對原告發布具有貶損色彩的相關文章,因此,被告發布案涉言論主觀過錯明顯。
5月,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自媒體人發佈的大部分文章內容已經構成侵犯小米公司名譽權,並應向小米公司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11萬元。
自媒體寫作該注意什麼?
如何報道企業?
如何保護自己?
這些自媒體敗訴的案例,給我們提供了參考,應該注意一下幾點,以“保護”自己。
1、內容真實性與準確性
**信息的真實性是寫作前提。**可以通過核實信息來源來確保所採用的信息來源可靠,比如是否來源於權威媒體報道、官方文件等。
對於有爭議或重要的信息,儘可能從多個可靠的渠道進行印證,以提高信息的準確性。
要避免使用未經證實的小道消息,不要輕信和傳播沒有根據的謠言。
2、避免使用過激、侮辱性詞彙
寫作過程中,應避免使用侮辱、誹謗、詆譭等詞彙,上述多個案例被告失利的原因是使用了貶損詞彙。
3、要有輿論發展預判能力
一些詞彙如水軍,自媒體寫某某企業使用水軍可能表面看不算侵犯名譽權,但從特斯拉案例來看,法院認為會導致企業信譽降低;聯想案例中,法院認為通過未經證實的事情把聯想和華為放一起“易引發輿情和煽動網民情緒”,“製造了矛盾,侵害了名譽權”。
因此,要預判內容發佈後的輿情發展,但內容前提是基於事實。
4、考慮報道企業的品牌知名度等
自媒體寫的多數企業對象,一般都是有很高的知名度,在牽扯到起訴後,法院的判決會考量企業知名度,企業也會提供一些自己“品牌價值”的認證材料,這跟賠償金額掛鈎。
5、考慮自身的影響力、粉絲量
法院的一些判決可能會因為自媒體的自我介紹,如“專業的汽車自媒體”,或從業時間、粉絲量等,來認定自媒體“明知會對企業造成某某影響”“存在主觀故意”。
6、容忍義務pk監督權利
總體來説,企業訴媒體、自媒體的判決書總會有這兩句話,要麼是“作為公眾公司、知名企業,本應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要麼是“雖然企業有容忍義務,但媒體應該謹慎行使監督權”。這兩句是判決誰贏誰輸的核心,看法院選擇哪句話。
當前的形勢,只能説,希望大家小心駛得萬年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