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妻子不能懷孕不屬於是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呢?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1分钟前
兩則新聞:
山東一女子婚後發現丈夫每天吃藥、患精神疾病未告知,法院:撤銷婚姻關係
新黃河客户端
依照法律,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請求撤銷婚姻。山東一位女子在結婚後,就因丈夫的奇怪行為發現端倪,並起訴至法院。
8月29日,新黃河記者注意到,在2023年山東法院家事審判典型案例中,就有這樣一起案例:
女子武某與樊某於2023年登記結婚。婚後,武某發現丈夫樊某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藥物,經詢問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療,經診斷為精神分裂症。武某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山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依法享有締結婚姻的合法權益。樊某所患疾病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屬於婚前應當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結婚登記前告知武某,武某依法有權請求撤銷婚姻。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武某與樊某的婚姻關係。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婚姻關係應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願的基礎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在婚前坦誠相告,讓對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決定是否結婚。如果違反法定的告知義務,隱瞞病情而與對方結婚,則另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撤銷婚姻關係,體現了婚姻自由自願原則,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妻子患病不能懷孕,法院駁回丈夫撤銷婚姻起訴
工人日報
8月20日,廣西高院披露一則案件,面對患病不能懷孕的妻子,丈夫起訴請求撤銷婚姻,法院經審理,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7年,周丹(化名)被確診為卵巢囊腫,手術後未有復發或後遺症。2021年10月,郭鋭(化名)與周丹確定戀愛關係,周丹未告知郭鋭其曾患有卵巢囊腫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在登記前進行了婚前醫學檢查,婚檢結果均顯示正常。2022年7月,周丹確診患成人型雙側卵巢顆粒細胞瘤,治療需切除子宮和雙附件。郭鋭認為周丹婚前刻意隱瞞嚴重病史,所患疾病將導致無法生育,給其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以及精神打擊。2022年10月,郭鋭向法院提起了撤銷婚姻事實的訴訟請求。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的疾病類型為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以及有關精神病,周丹所患疾病不屬於前述任何一種。對於“重大疾病”的認定除了需要醫學上的標準,還應當結合案情,確定該疾病對婚姻生活帶來的影響,以此來判斷是否應當撤銷婚姻。**綜合本案,周丹所患疾病不屬於可撤銷婚姻情形中規定的重大疾病。
關於郭鋭申請撤銷婚姻的訴求,法院認為,審理撤銷婚姻案件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準予或不準予的依據。周丹雖然在婚前隱瞞了自己曾患有右側卵巢囊腫的事實,但她在婚前已經治癒,且在婚後一段時期內屬於健康狀態。周丹所得成人型雙側卵巢顆粒細胞瘤,確診後積極住院治療,並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對於罹患重症的妻子,郭鋭應該給予多些信任、關懷、體諒和包容,共同努力經營夫妻關係,法院不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故判決駁回郭鋭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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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的疾病類型為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以及有關精神病,周丹所患疾病不屬於前述任何一種。對於“重大疾病”的認定除了需要醫學上的標準,還應當結合案情,確定該疾病對婚姻生活帶來的影響,以此來判斷是否應當撤銷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