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青島的路虎女傷人案”到對“結果論罪”和“行為論罪”的思考!_風聞
阿樊-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40分钟前
今天看到一個網友“他山一石”的觀點我非常贊同!從他所説的這個角度可以讓大家思考一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放上這位一網友的觀點角度供大家參考:
目前的互聯網總會週期性的爆發一些惡性事件。青島的路虎女傷人案再一次掀起了軒然大波。可以明顯的看到一種趨勢,民眾對暴力侵犯的容忍度已經是近乎崩潰,而對犯罪結果的不公正處理更是一再擊穿人們的心理底線。可以清晰的看到,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已經產生了巨大的社會成本,併產生了極大的破壞力。一個問題已經無法迴避了,為什麼看起來一件很普通的治安事件會產生如此驚人的衝擊力呢?在這種現象的背後,到底存在着怎樣的社會心理?要想找到答案,首先就要正視一個法律問題,到底是應該按結果論罪,還是按行為論罪?而這次青島傷人案的引爆點,也正是基於這個問題。在刑法中有個基本常識,就是在認定某種犯罪性質的時候,需要明確到底是針對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後果,還是針對犯罪行為本身。前者就是結果論罪,後者就是行為論罪。從立法本身而言,無論是結果論罪還是行為論罪,目的都是共同的,這就是懲罰犯罪,預防犯罪。
為了進一步理解這個問題,我們就以醉駕入刑為例加以説明。在2011年以前,醉駕並不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只有當喝醉酒開車造成人員傷亡的惡性後果,才會被刑事追責,這就是典型的結果論罪。當時由於私家車保有量並不多,所以發生的惡性事故也沒多少。那麼這樣的立法理念在當時看來也沒有什麼不妥,整個社會也沒有覺得醉駕行為有多大的危害。2008年成都孫偉銘醉駕案致使四人死亡。2009年南京張明寶醉駕案造成五人死亡,其中還包括一名孕婦和一個腹中的嬰兒。這兩起驚天大案導致在2011年法律層面上修改了對醉駕從以結果論罪,改成了以行為論罪。這種調節從後來的事實來看,完全迎合了社會的現實需求。
回顧完醉駕入刑這段歷史,再來看青島傷人案,就能理出個脈絡了。長久以來,在刑法中,對於動手打人這個行為,一直採取的就是2011年之前對待醉駕行為的態度,只要打人沒有產生嚴重的後果,那麼打人行為本身就被高度的寬容,最多就是道個歉,罰點款,再嚴重點就是來個行政拘留,而執法理念所追求的唯一目標就是和解。即便是產生了嚴重後果,也僅僅是特指身體所受到的損傷。只有被傷害人被鑑定達到了輕傷標準,才會被犯罪者進行刑事追責。既然法條如此規定,於是此次發生在青島的傷人案,警方做出的處理,在全國掀起了軒然大波,幾乎淹沒了各路的媒體。一起普通的打人案能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估計連青島警方都顯然沒有預料到。而這一切的關鍵,正是越來越不合時宜的法條所一手造成。準確的説,正是以結果論罪、以行為論罪的立法根基不再牢固,或者説是兩種論罪的思維產生了錯亂導致的必然結果。從表面上來看,打人這個行為似乎沒有多大的傷害性,在很多人的眼裏,不就是用手打人嗎?又不是用刀用槍去兇殺,因此動手打人好像不會產生什麼嚴重的後果。但是這樣的思維極其錯誤,因為被認定打人所產生的所謂的後果,僅僅是考慮到了對受害人身體的損傷,大多不會很嚴重,那麼對打人行為本身輕描淡寫的一筆帶過,就是最省事,成本也是最低的處理方式了。可是又一個事實被嚴重的忽略了,雖然打人行為對人體的傷害似乎並不嚴重,但是打人對人的心理精神卻會產生極其嚴重的危害,同時還會對整個社會環境產生極其負面的影響。和醉駕截然不同,醉駕行為本身雖然危險,但是醉駕並沒有指向性,所有的醉駕者主觀上並不是非要奪人性命,也不是針對哪個特定的人,但是打人卻不同,它是帶有明確的目的,而且是針對特定的人所發生。從主觀上來説,所有打人者的目的都是為了凌辱受害人的人格,從精神上折磨受害者,而打人不過僅是手段而已。正是基於這樣的心理誘因,那就解釋了為什麼往往在大庭廣眾之下,打人者會更張狂,原因就是在眾目睽睽之中才能達到侮辱他人的最佳效果,而作為被傷害的人,最直接受傷的首先就是精神,在無數雙眼睛的注視下,甚至是在自己家人的面前,被他人肆意的凌辱,自己的顏面何在?這種經歷對一個人的傷害程度是難以估量的。
在此次青島傷人案件中,那個張狂路虎女對那個誓死不還手的男子一頓暴力輸出,打到對方是口鼻流血。在眾目睽睽之下,路虎女從凌辱他人之中獲得了精神上的愉悦,甚至是一種成就感,當然了,這是低級的愉悦和低級的成就感,這種感覺在那一瞬間讓他非常美妙,而那個被傷害的男子卻是顏面盡失,飽受凌辱,估計這輩子他都難以忘記。而最後罰款10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結果,這才是激怒全社會的焦點所在,不公平,太不公平了。罰款1000,對那個路虎女來説,兩箱油錢都不夠,行政拘留又極不透明(是否居家警方沒給明確答覆),根本就不具備懲戒性。而那個男子呢,落得個打了白打一句話,最後的結果嚴重違反了懲強除惡的基本自然法。而這樣的是不知道哪一天就會發生在自己身上,而在此刻,那個飽受詬病的**“互毆”**又出來充當了幫兇,青島的路虎女傷人案中男子選擇了被動承受,被迫忍受了十餘次耳光,臉部腫脹,鼻孔流血,而非還擊,因為他深知一旦還手,便會被判定為互毆。使得他連一個人最後捍衞自己尊嚴和免受傷害的那一點自我救濟的權利都被剝奪一空。長此下去,這個社會就一定是有權有勢的人不斷的欺負弱者,而所有的條條框框對弱者又都是極不友好。
青島傷人案為什麼影響如此巨大?因為人們從那個被傷害人的身上看到了自己的影子,人們是為未來自己有可能遇到的不公而感到焦慮和憤怒。如果看穿了這一點,那也就看到了整個事件的本質。就是説,當前的很多法律已經無法再適應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隨着社會的發展,民眾開始從追求物質生活向追求精神生活轉型,開始越來越重視對人格和尊嚴的捍衞。而當下的很多法律已經難以承擔起這樣的重任,那麼產生衝突就只是時間問題了。為了防止今後不要讓青島傷人事件再次重現,長久以來的此類案件將結果論罪轉向行為論罪勢在必行,要從關注狹隘的身體傷害轉向對尊嚴、精神的關注和維護,而這幾乎是全世界所有文明國家法治的標配。既然醉駕可以不問結果而直接入刑,那麼並不遜色於醉駕的打人行為為何就不可以呢?
我對以上觀點的總結:
青島傷人案引發的社會關注和討論,反映了民眾對暴力行為和法律公正性的強烈關切。此事件不僅揭示了法律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的不足,也凸顯了社會對精神傷害和尊嚴保護的需求。以下是針對該問題的幾個關鍵點分析:
1. 法律適用與民眾期待之間的差距:
當前的法律體系在處理暴力傷害案件時,往往側重於物理傷害的後果,而忽視了對受害者精神和心理的傷害。
這種法律適用方式與民眾對公正、尊嚴和安全的期待之間存在明顯差距,導致民眾對法律的不信任和不滿。
2. 結果論罪與行為論罪的爭議:
結果論罪強調犯罪後果的嚴重性,而行為論罪則關注犯罪行為本身的危害性。
在青島傷人案中,由於法律更側重於結果論罪,導致對施暴者的處罰力度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相匹配,進一步加劇了民眾的不滿情緒。
3. 法律與社會發展的脱節:
隨着社會的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精神生活的追求日益增強,對人格尊嚴的保護意識也不斷提高。
然而,現行法律在保護個人尊嚴和精神權益方面顯得力不從心,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新需求。
4. 法律改革的必要性與方向: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和民眾期待的變化,法律需要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
具體而言,應從關注狹隘的身體傷害轉向對尊嚴、精神的關注和維護,將更多的暴力行為納入刑法的規制範圍,並加大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力度。
5.法律應該是讓打人者不敢打人,而不是讓捱打者不敢保護自己。
通過制定更加科學、合理且符合民眾期待的法律條款,可以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