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名義幫他人貸款,由誰償還?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47分钟前
來源:廣西高院
-2024-
09/02
14:21
親戚朋友想向銀行申請貸款,但在審核的時候發現沒有貸款資格,於是央求你以自己的名義幫向銀行申請貸款,並承諾貸款到期後由其償還。在此情況下,名義借款人是否承擔還款責任?不久前,上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子。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日,林模受朋友李瀟堯委託,向銀行申請借款,並與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0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同日,林模的妻子羅月與銀行簽訂《共同還款承諾書》,自願作為前述《個人借款合同》的共同債務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當日,銀行依約將10萬元借款轉至林模名下銀行賬户。
貸款到期後,林模、羅月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還本付息。銀行向兩人催討未果,訴至上林縣人民法院,要求林模、羅月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中,林模、羅月辯稱,該貸款的實際使用人是案外人李瀟堯,並出具了李瀟堯寫的《説明》和《説明書》。《説明》中,李瀟堯承諾以林模名義向銀行貸款10萬元,貸款實際使用人是李瀟堯,由李瀟堯負責償還銀行本息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説明書》中則寫明,關於貸款的所有事宜均由李瀟堯與銀行提前協商溝通,簽訂的所有貸款資料也由李瀟堯與銀行提前準備。
林模、羅月認為,貸款10萬元的實際用款人是李瀟堯,應當由李瀟堯及其妻子韋薇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法院審理
上林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借款關係受法律保護,到期之債應當清償。林模與銀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銀行已按約履行了出借10萬元的義務,借款到期後,林模、羅月未能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清償本息的違約責任。羅月簽訂了《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對林模的債務承擔連帶共同還款責任,已向銀行作出願意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故羅月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指出,案涉借款合同是銀行與林模、羅月所籤,銀行與林模、羅月已經形成金融借貸合同法律關係,貸款是否由林模、羅月實際使用,均不影響林模、羅月所應承擔的還款責任。因此,對於林模、羅月要求李瀟堯夫婦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林模、羅月主張銀行在貸款發放中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且貸款的所有事宜都是由李瀟堯與銀行提前協商溝通和準備,他們只是去簽字和按手印。法院認為,林模、羅月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辦理貸款等事宜,應當預見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李瀟堯出具《説明書》,表示貸款的所有事宜都由李瀟堯與銀行合意提前準備,但並無相關證據佐證,林模、羅月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銀行放貸存在違規行為,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銀行與林模、羅月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簽約各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上林縣法院作出判決:林模、羅月向銀行償還尚欠借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提示
以自己的名義幫別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款項交給實際借款人使用,甚至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之間還約定債務由實際借款人償還,名義借款人是否還需承擔還款責任?
此類情形下,判斷名義借款人是否承擔還款責任,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要注意合同的相對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僅約束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的相對性不能輕易被突破,否則難以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破壞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損害守信一方的權益。
二是要注意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以及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如果當事人有充足證據證明名義借款人受實際借款人委託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且第三人明知該委託代理關係仍與名義借款人訂立合同的,或者第三人與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之間達成合意,明知背後的實際借款人用款,借款人僅是以其名義借款,可以認定該合同對實際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反之,如果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民事主體參與金融借款活動,應當注意合同的相對性,不要盲目幫助他人向銀行貸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