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後發生駕車逆行毆打他人等類似事件,只要同案同判,不雙標便好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15分钟前
看了一下通報內容,事發的大致經過是,女司機見自己車道行駛緩慢,便超車逆行,然後與正向行駛的男司機懟到了一塊兒。
女司機想要倒車進入順向車道,但男司機往前跟進移動,導致女司機無法併入順向車道。然後,女司機的車輛與順向車道的一輛旅遊大巴車,發生剮蹭。女司機隨後情緒爆炸,下車對男司機進行辱罵。辱罵後,女司機與大巴車司機就剮蹭問題達成了一致。隨後,女司機又對男司機進行辱罵、毆打。
我們在視頻中看到的畫面,應該是後半段發生的事情。
從邏輯上來講,這件事大致有以下幾點:
1、該不該逆行?
這是引發整個事件的源頭因素。從之前的視頻中可以看到,這是一條非常狹窄的道路,即只有正反兩條車道。只要逆行,便幾乎可以斷定,一定會跟對面來車懟到一塊兒。因為道路非常狹窄,不可能跟對面來車錯開。
個人認為,當你決定逆行的時候,便要做好跟對面來車解釋的準備。
我看到通報中説女司機是開車前去醫院就診。我不太確定到醫院看病就診這個因素,是不是她比較着急的原因。但即便如此,也不是逆行的法定理由。另外,通報中沒提到她是否跟對面來車進行了解釋。
按道理應該打個招呼,不知道她有沒有打。
2、男司機在看到女司機倒車的時候,該不該往前跟進移動?
按我自己的開車體驗,女司機先是逆行,然後再是往順向車道里併線插車,在一般情況下,估計順向車道的車輛不會讓她。她需要開車技術比較好,才可能併線插過去。
另外,我不太明白她為什麼要通過倒車的方式,併入順向車道。按我的開車經驗,打一個右轉燈,或者直接把輪往右打,然後前行併入順向車道即可。為什麼要通過倒車的方式準備併入順向車道呢?
從規則角度來講,男司機沒有讓她的義務,她應該退回去,退回到逆行的原點,不然對其他被超車輛的司機,也不公平。從情感角度來講,如果讓一讓,也不算什麼大事。我不知道為什麼現場會懟起來,通報中沒有講這一點。
從規則和情理角度來講,女司機屬於理虧在先。如果發現對面來車司機不願讓她,或者順向車道的車輛不願讓她,她應該下車跟大家打個招呼,比如説自己身體不舒服,約了去醫院看病,但時間有點急,所以不得已逆行行駛,跟別人表示一下歉意。
個人的理解是,如果表達了歉意,現實中一般不會有人特別計較,説非得懟着。我不知道她有沒有下車跟別人表達一下歉意,通報中沒有説這個。
3、該不該打人?
打人肯定是不對的。你自己逆行在先,在如此狹窄的道路上,但凡決定逆行,便要做好跟來車懟一塊兒的思想準備,以及想好應對方案。
雖然通報中對我上面提到的這些點,沒有做説明,但個人的猜測是,她開車技術可能不算非常好,情緒又有點急躁,可能也沒有向對面來車司機和順向車道的司機,表示一下歉意,結果在逆行後,被懟到了一個很尷尬的地方,併線並不過去,因為順向車輛不讓她,同時對面司機也往前跟進移動,不讓她,於是情急之下便跟順向車道的大巴車發生了剮蹭。
在發生剮蹭後,她便情緒爆炸,把怒火全部宣泄到了對面來車司機身上,不但辱罵對方,還打對方,把對方打得口鼻流血。但現在是手機時代,打人的過程被全部拍了下來,傳到了網上。
當然,這只是我的猜測。
4、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法律上有一條規定,原文是:
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針對這個案件,核心是看兩點:
一是這個女司機打人的行為,是否屬於“隨意毆打他人”,二是這個女司機的行為,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青島警方在通報中,寫了一句話,叫“該案件系行車糾紛引發”,並據此認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的構成要件。翻譯成大白話大致是,這個女司機打人的行為,不是無事生非沒來由產生的,而是因行車糾紛緣由產生。
所謂尋釁滋事下的隨意毆打他人,一般是指無事生非,隨意毆打別人。當兩人是因為一些特定的緣由產生糾紛時,一般可以被排除認定為尋釁滋事。所以,青島警方據此排除了尋釁滋事認定。
不過,我前邊講的是一般情況下,法律上同時明文規定,如果因為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也是“尋釁滋事”。
所以,這個女司機的打人行為,到底屬不屬於“尋釁滋事”,看你怎麼理解。如果你認為這是因行車糾紛而引發的打人事件,不是無事生非,則不是“尋釁滋事”。如果你認為這是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畢竟他倆之前不認識,女司機打人的行為屬於藉故生非,則屬於“尋釁滋事”。
法律條文有時帶有一定的概括性,不同的執法者或司法者,可能對此會產生不同的理解。而不同的理解,對案件行為的定性,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結論。
當然,即便確定是“尋釁滋事”行為,還要看她的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而什麼叫“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或者説什麼叫“嚴重混亂”,沒有太多非常精細的量化標準,需要靠執法者和司法者根據不同個案,進行一事一議的判斷。
但不管怎樣,個人的觀點是,只要同案同判,不雙標便好。
如果以後發生類似的事件,不管行為人的身份、性別是什麼,同樣的案件進行同樣的判罰,只要判罰標準一樣,個人認為OK。但如果判罰標準不一樣,便不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