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致人死亡的區別,一是刑事犯罪,一是普通事件_風聞
毒孔雀-48分钟前
【本文來自《兒童騎行被碾壓案司機妻子:我得白血病後丈夫拼命加班,小孩父親毆打併逼丈夫下跪》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看了這個事件的處理,説説個人看法,因為不妥之處太多了:
1、事件的定性不正確,把這個事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是極不正確,也不妥當。
這裏給大家科普一下,刑法中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致人死亡的區別,兩者一是刑事犯罪,一是普通事件,兩者的共同點在於:(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上行為人郡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
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需要負擔民事責任)。
很顯然,小車駕駛員把車開上未開通的道路,是有過錯的,但對開車進入未開通道路就會碾壓死人這個結果是沒有預見的,而且正常邏輯也是不可預見的,自行車隊上未開通道路是偶然的(也是違法行為),車隊中的小孩會因為特殊原因摔倒更是偶然的,會摔倒到對面車道,小車輪子底下,更是偶然中的偶然,沒人能夠預見,沒人應當預見。
2、對車隊的過錯放任不理。這個事件中,車隊出行應該是集體行為,小孩及小孩的家長是其中一員。對於未成年小孩騎行上路,可能發生意外傷害的結果,這個是應當預見的,也是可以預見的。允許的車隊負責人有責任(如果有負責人屬於法人組織的話)。沒有負責人是自發組織的情況,那小孩的家長,也就是監護人有責任,不能因為是自家的小孩,是受害方,就把車隊和家長應擔的責任抹去不提,這個很不對的,不符合法治精神,但這是我國處理類似事件經常用的模式。
3、看視頻,在事件發生後,車隊人員對小車駕駛員有推、打的行為,這個也不能在事件中完全抹去的,也要進行相應的處罰,就算不構成刑事處罰,治安處罰怎麼也能算的,就算賠個理,道個歉,賠點醫藥錢也是好的。完全抹去不提,不在處理時候進行適當的考量,也是不妥的。
4、這事件未作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處理的原因。這個道路是未開通道路,也就是未驗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道路。而在法律上,交通事故規定是在道路上才能發生,交警隊應該就是因為這個未作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來處理。但是,在本事件中,這未開通的道路實際已經能夠正常通行,具備了車輛通行的條件,只是未驗收而已,而且不少車輛和行人都在這路上通行,包括肇事車輛和自行車車隊。這個事件的發生,其實與這個道路是不是驗收的正規道路,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是絕對原因,不適合作為案件的主要定性標準,説的不好聽,就算這個道路驗收了,也不一定能阻止這個事件的發生,根本原因不在這。鑑於既定事實,這個事件是可以作為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來處理的,也適合作為交通肇事案件來處理,而不是作為刑事案件來處理,不妥。
看見不妥,多説了幾句,個人觀點,不喜勿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