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青島警方這個通報屬於找補型通報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1小时前
我看到青島警方的這個通報,被網友們一頓抨擊。
個人理解,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這個通報屬於找補型通報,即處罰的決定已作出,內部也不準備進一步處罰,但由於網友們眾説紛紜,對這個處罰結果不滿意,於是為了表明自己的決定是正確的,便作出了這麼一份通報。
由於是找補型通報,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屬於為了表明自己的決定正確,而不是完全站在客觀中立的第三方角度,對整個事情進行闡述和分析,於是便出現了一些底層bug。
主要的bug是,沒有把整個事件的是非對錯邏輯關係,相對清晰的講清楚,而是反過來希望通過一些選擇性描述的寫作手法,讓讀者認為是男司機小心眼,看到逆行車輛不願讓,導致女司機跟別人發生剮蹭,讓整個事件變得不可控。
其實,按照男司機的説法,他本來是想讓的,但看到女司機在車裏罵罵咧咧,心裏上火了,便沒讓她(見截圖一)。

但現在網友們的眼睛,非常火辣。這種選擇性描述的方式,直接導致這個通報成了一個輿論災難。官媒在發佈這個通報後,連評論都不敢開。講到這兒插一句。
官方的藍底通報,原先具有很大公信力,但在最近的一些事件中,公信力逐漸下降。核心原因之一是,在某些案件事件中,官方通過選擇性描述的寫作手法,試圖非常巧妙地去引導讀者朝着官方預定的角度去解讀。但由於大學普及率的提升,網友們的文化素質越來越高,這種選擇性描述的寫作手法,很難達到官方想要的結果。
你想嘛,最近一些年,每年都畢業1000萬左右的大學生。幾年累積下來,至少有幾千萬大學生。這些大學生,組成了網友羣體中最中堅的評論羣體。你想要刻意引導甚至矇騙他們,是很難的。
對於這種引發集體關注的公眾事件,是非曲直一定要講清楚。對的就是對的,錯的就是錯的。
逆行就是不對的,屬於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之一,尤其在這種非常狹窄的雙向車道上,一旦逆行,便會跟對面來車懟一塊兒,沒有任何懸念。誰逆行,誰便是有錯在先。有錯在先的人,要預先想好表達歉意的方案。不能在跟來車堵一塊兒後罵人,更不能打人。
你有錯在先,結果還罵人,打人,還把人打出了血,打完後還跑了,這完全沒法讓普通羣眾接受。
官方通報中,要把這層基本的邏輯規則,講清楚。如果你不講,大家會覺得缺點什麼。如果你不但不講,還反過來試圖通過選擇性描述的寫作手法,讓大家覺得是因為男司機小心眼,才導致發生這一切,則通報翻車是必然的。
有幾千萬甚至上億的高階知識分子羣體,在盯着你,你這點小心思,是逃不過網友們的眼睛的。
至於説這個女司機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標準上的尋釁滋事犯罪,是另外一層法律邏輯。
逆行肯定是錯的,罵人也是錯的,打人也是錯的,打完後跑路也是錯的。對於這些情形,個人認為基本沒有什麼爭議空間。
接下來的問題是,她的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尋釁滋事犯罪。青島警方通報中的另外一個bug是,他們為了論證這個女司機不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便去模糊這個女司機的前述逆行、罵人、打人、打完後跑路的違法情形,好像這一切都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當你為了論證自己不追究她尋釁滋事犯罪決定的正確性,而去刻意模糊她的前述逆行、罵人、打人、打完後跑路的違法性時,便必然會陷入輿論翻車境地。
因為她的逆行、罵人、打人、打完後跑路的違法行為,沒什麼可辯解的。唯一的爭議之處是,她的這些行為,是否達到了刑法意義上的尋釁滋事犯罪立案標準。刑法是整個社會中處罰最嚴厲的一部法律,可以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對於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犯罪來講,也是如此。它有一個立案標準,只有達到這個標準後,才會觸犯該罪,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則屬於普通的違法行為,不會觸發該罪。
個人認為,青島警方的通報中,應該把這兩層邏輯關係,分開闡述。但它現在混淆在了一起,甚至試圖通過這樣的混淆,來引導讀者得出一個它想要的結論,最後便引發了翻車。那麼,青島警方為什麼不花費較多筆墨,去闡述這個女司機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犯罪呢?
個人認為,他們可能也存在一定難言之處。因為法學界的很多人認為,尋釁滋事罪本身便是一個口袋罪,帶有一定的模糊性。口袋罪的核心精髓之一,便是帶有一定模糊性。如果這個罪的相關標準,都非常明確,沒有太多模糊性的話,則它便不再是口袋罪。
大家可以到百度中,用關鍵詞“信訪+尋釁滋事罪”搜索一下,會發現,有些人只是因為多次越級信訪,便被界定為尋釁滋事犯罪,並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我隨便截了兩張圖,供大家參考(見截圖二、三)。

所以,法學界一些敢於發聲的專家學者,時不時會提出建議,建議廢除尋釁滋事罪或者把這個罪的各項標準,進一步細化、量化。
對於青島警方來講,如果他們花費很多筆墨,去着重描述這個女司機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話,則相當於在把這個罪的相關標準,進行一定程度的明確和細化。個人認為,他們既沒有這個能力,也沒有這個權限。
由於青島警方不願或不能去觸碰這個話題,但是他們內心又覺得這個女司機沒有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他們又不願或不能解釋為什麼不構成,於是便只能通過弱化這個女司機先前行為違法性的方式,來論證他們不追究尋釁滋事罪的決定正確性。
但是,這種做法,本質上屬於糊弄羣眾,被網友們追着質問,被輿論反覆質疑。無奈之下,只好把評論都關了或精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