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可以參考其他地方,考慮增設疏忽照顧兒童罪_風聞
师父当心妖怪-52分钟前
【本文由“我與狸奴不出門”推薦,來自《男孩騎行遭壓身亡,司機家屬湊錢想補償被退回,案件刑事責任後續會如何判定?》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這個事件交警移交刑警處理,刑警讓雙方協商賠償,同時將司機扣押看守所,我認為這個可以探討。
一、交警的理由是事發道路未開通,屬於刑警管,這裏依據的可能是公安部的一個文件,説的就是未經過驗收,但已經通車的公路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道路,此類事故如涉嫌犯罪,應當依照刑事案件分工管轄。
然而這個答覆在2000年12月發佈,2004年8月就已經決定廢止了,原因是同年5月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實施,而該法第七十七條就明確的規定了,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事故,應當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後,經三次修改了這條規定一直沒有動過。在效力等級上上位法高於下位法,且新法優於舊法。而從立法嚴格來看,後者很明顯是對前者的修正,因此本案應優先按照交通事故處理,不宜進入刑事程序。
二、可能有人會查到一條裁判規則,説的是未移交的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未竣工路段發生事故,不宜認定為交通事故,然而那個案子説的是在某樓盤施工工地發生的事故,人家根本就不允許社會車輛進去,是某個私家車偷偷溜進去的,並且確定兩個條件,一個是未竣工,二是未移交,兩者缺一不可。而本案執行人透露,該路段實際上是處於已竣工未移交狀態,車輛已經斷斷續續通行,視頻畫面也顯示路面交通標識已經到位,具備通車條件,往來車輛暢通無阻,那麼需要再次強調應當參照交通事故處理,不宜進入刑事程序。
三、刑警讓司機一方與遇難小孩家屬先行協商,這也值得商榷。該做法在法律上屬於刑事和解,該程序啓動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然而正如我前面所分析的一樣,本案在性質上就值得商榷,責任也並不清晰,條件也並不滿足。那麼司機被拘留的壓力下,很可能會產生花錢消災的心態去賠償,進而雙方就和解了事了,這樣的處理顯然也也不太符合公眾樸素的正義觀。
四、事實上如果本案路段真的處於已竣工未交付狀態,那麼本案至少還有兩個隱形責任方,施工方和發包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規定,對於尚未驗收交付的路段,應當在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攔截車輛行人往來。中國法院網曾刊登過一個案例,路段情況和法院一模一樣,有個行人在某條路上摔成重傷,最後法院認定對道路承建方來説,雖然工程完工,但未通過驗收就放任車輛通行,未盡到施工人相應的管理義務。而對於道路發包方來説,在道路完工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組織驗收,也是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無法及時履職,因此這兩方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五、目前此案已經引起了全網的關注和討論,希望有關部門處理時務必慎之又慎,從實體到程序都應該經得起推敲和檢驗。畢竟網友們都想看看一個帶着11歲孩子在機動車道高速進駛的馬大哈父親,是否需要為孩子的死亡承擔責任,如果不需要理由是什麼?
早在去年上海女童海灘溺亡案,就有人説過監護人疏於照顧和未盡職責已經成為兒童意外死亡的最最大原因,只是考慮到孩子離世已經讓父母得到教訓,往往會被當成意外事件來處理,甚至為了照顧父母的心情,會找次要的介入因素來背鍋墊背,然而這種邏輯忽略了孩子是個獨立的個體,他們本來不應該成為父母最大的承擔者,我們常説報應報應,但父母為了自己的愚蠢傲慢承擔代價是應該的,死去的孩子又做錯了什麼呢?他們的報應從何談起?
六、建議可以參考其他地方考慮增設疏忽照顧兒童罪,比如咱們中國的香港16歲以下兒童和青少年負責人疏忽照顧,監護人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畢竟孩子是全社會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如果父母保護不好,那麼法律就有必要給他們補上這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