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中政教授的解讀不太認同,她只説其一,不説其二,這屬於糊弄網友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23分钟前
另外説幾句。
這個女司機的行為性質,是否構成“尋釁滋事”,和她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為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犯罪,有一定的門檻。在這個案件中,需要她的行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才能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也就是説,即便這個女司機的行為性質,屬於“尋釁滋事”,但假設她的尋釁滋事行為,沒有達到“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的話,則她也不會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大家要注意,行為性質屬於“尋釁滋事”,和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不能完全劃等號。“尋釁滋事”的行為,其嚴重程度必須要達到一定門檻,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目前青島警方的問題是,在通報中直接把自己錘死了。按照青島警方的通報,這個女司機的行為性質,不屬於“尋釁滋事”。也就是説,別説是不是尋釁滋事犯罪,連行為性質都不屬於“尋釁滋事”。
個人認為,這個認定是有問題的。
因為尋釁滋事的認定標準,大致有兩個:
一是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
二是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除矛盾是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以外)。
從字面意義上來理解,哪怕不符合上面第一種情形,應該也是符合上面第二種情形,或者説,至少存在不同理解層面的爭議。青島警方直接言之鑿鑿的説行為性質不屬於“尋釁滋事”,這個認定有待商榷。
當然,現在箭已發,無法收回,自己又不能出面解釋,以免被人當作靶子,於是便依靠一些專家教授的奇怪解讀,來為自己辯解。雖然我也是中政畢業,但我對於中政教授的解讀,不太認同。
且我對她的這種片面解讀,也不太看得起。
法律條文寫的很清楚,她只説其一,不説其二,這屬於糊弄網友。
另外,對於“事出有因”這句話,到底該怎麼解釋,其實屬於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罪的一個模糊性體現。如果你把“事出有因”這句話,進行無限擴大解釋的話,則這個世界上發生的絕大多數案件,都不會是尋釁滋事。
比如,因為扇老師耳光被判定為尋釁滋事罪的案件,那個涉案當事人之所以扇老師耳光,是因為想起了他上學時被老師毆打的經歷。他不是沒來由的去扇老師耳光,而是因為想起了上學時被老師毆打的經歷,才去扇老師耳光。
這算不算“事出有因”?
如果把“事出有因”進行無限擴大解釋的話,在這個案件中,扇老師耳光這件事,是有“因”的。這個“因”,是老師在他上學時曾經毆打過他。
甚至,在典型的“你瞅啥”、“我瞅你咋啦”的尋釁滋事犯罪案件中,案發也是有“因”的。這個“因”,是在瞅了別人後,別人感覺到不舒服或者被挑釁。如果你把“事出有因”這句話進行無限擴大解釋的話,這類案件是不是也不應該被定為“尋釁滋事”。
所以,這個“因”到底存不存在,或者説成立還是不成立,要以一個客觀中立第三人的合理視角,來進行判定。
站在一個客觀中立第三人視角來看,僅僅因為別人瞅了一眼,便打人,這個“因”合理不合理?僅僅因為老師在他上學時曾經打過他,便在20年後遇到老師後攔下對方,連扇多個耳光,這個“因”合不合理?僅僅因為自己逆行,對面正常駕駛車輛沒讓她,她便下車連續辱罵、毆打他人,這個“因”合不合理?
只有站在一個客觀中立第三人視角,被判斷為合理的“因”,才能成立“事出有因”。如果不是合理的“因”,則不能認為是“事出有因”,而應該被認定為“尋釁滋事”。
個人理解,這才是法律應有的邏輯本意,而不是某個官方或教授,隨便一張嘴,便説這是“事出有因”,不構成尋釁滋事。法律的生命,是邏輯論述,一點點的分析,一點點的論述,一點點的推論,最後得出一個讓普通大眾能感到信服的結論。
只有這樣,法律才有生命。
而不是隨便張口一説,沒有任何推理論述分析過程,直接給一個粗糙的結論。如果是這樣的話,大家不會信服,也不會認為法律有什麼強有力作用。
從目前披露的視頻和通報內容來看,個人傾向認為,這個女司機的行為性質,屬於尋釁滋事。她的行為性質,至少構成上面第二種情形中的“藉故生非”。明明是她有錯在先,卻藉故持續辱罵、毆打對方,把對方都打出了血,打完後還跑了。
這便是因偶發矛盾糾紛,進行的藉故生非行為。
至於説,她的尋釁滋事行為,有沒有達到“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這是另外一個話題。法律上,對於什麼叫“嚴重混亂”,沒有明確量化界定標準,需要根據案發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