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增加工作量逼員工“自動”離職 這種行為違法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2:31
來源:山東高法
-2024-
09/04
14:29
勞動者權益保護關乎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需要用人單位和員工雙向奔赴,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現實中,有用人單位想解僱員工,但又不願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於是開始動“歪腦筋”,找各種理由逼迫員工“自動”離職。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發佈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沈女士是一位平面設計師,就職於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兩年後,公司要裁員,於是找到沈女士協商離職補償問題,但雙方沒有談攏。隨即沈女士所在的三人小組的工作量,一個月內從每人每天設計40來張圖,增加到50多張,再增加到60多張,再增加到70多張。沈女士和同事抗議後,公司以不服從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佈置的工作任務等為由,向沈女士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法庭上,沈女士表示,公司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逼迫自己離職。
沈女士:我們之前都是正常的工作量。自從他跟我們談完想讓我們離職什麼的,他又加上去的工作量。
對於增加工作量一事,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辯解稱,這並非逼迫員工離職,而是正常業務需要。
北京某科技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可能第三季度客户少,那她的工作量考核可能相對減少一些;然後第四季度多,一二季度多,那可能考核量也就多一些。我覺得這個是符合公司正常經營情況的。
對此説法,沈女士的同事在出庭作證時予以了否認。
沈女士同事:有可能會有那種客户突然提出的需求,説讓我們加班完成,但是不會像這種一直連續地,每天都七八十張,基本上就是一兩天的事。一兩天完成了之後就基本上恢復平常的工作量了。
經法院調查,這家科技公司提交的考核表備註顯示,季度總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評分即達到滿分5分。按照該標準,每人每個工作日的任務量約為40張。在出庭作證時,沈女士的兩名同事也表示,公司突然大幅度增加工作量,就是要逼迫他們離職。
沈女士同事:那個時候公司和我們商議過要求裁員,但是想讓我們自己提出離職,當時我們沒有同意。後來一個多月,就突然給我們加了很多很多工作量,想要逼我們走。
沈女士同事:每天70張,就一直在這麼刁難,但是這個工作量根本完不成。
兩位同事表示,在沈女士因拒絕不合理的工作量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工作量很快就恢復了正常。
沈女士同事:沈女士離職之後吧,很快我們這個工作量就沒有了,基本上就恢復到每天的30張或者40張左右了。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員工6.3萬元
在沈女士被開除後,剩下兩位同事的工作量雖然很快恢復了正常,但不久,兩人也以協商補償的形式被迫辦理了離職手續。對於沈女士一案,法院又會怎麼認定、如何判決呢?
法官介紹,對於用人單位增加工作量、需要員工加班這樣的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為,某科技公司逐漸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經大幅超過了其考核滿分的標準。從溝通中能夠看出,在工作量增加至50多張後,沈女士需要加班2個半小時以上才有可能完成設計任務。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繼續增加工作量至70多張,此時已達到工作量滿分考核標準的180%以上。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認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向沈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3萬元。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鄭吉喆: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你可以向勞動者分配工作任務,但是這種分配的工作任務應當合理。如果這種工作量達到了這種不合理的程度,勞動者有權利對此予以拒絕。那麼用人單位再以不服從管理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