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騎行摔車身亡案,如何定義過失致人死亡?司機一人擔責合理嗎?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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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的發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的。在本案責任劃分上,是否應該綜合考慮各方的因素,最重要的一點是,刑事責任判定應審慎考量。
文 | 新民週刊 吳雪
事發過去24天,河北保定容城縣孩子騎行摔車身亡案,仍在發酵。
事發經過令人心痛:8月11日,一名11歲少年跟着父親以及自行車隊在雙向公路上騎行,結果摔倒在對向車道,之後遭汽車碾壓,少年經搶救無效身亡。

事情發生後,引發輿論的廣泛討論與關注。不少網友指出,12週歲以下兒童是不能夠在公共道路上騎自行車的,這是基本常識,騎車父子缺乏安全意識。
9月3日,涉事司機家屬向記者表示,司機姜某已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該家屬稱,事發後司機姜某就被警方帶走,一直被羈押在雄安新區容城縣看守所內。由於事發路段未開通,此起事故轉由刑警處理。

涉事司機家人對案件變成刑事案件表示質疑,“司機太冤了,本來是一場意外交通事故,根本來不及反應,為什麼變成了刑事案件?”
小孩騎行,馬路競駛,且未滿上路年齡,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司機真的要一人承擔全部責任嗎?
9月4日,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涉事司機辯護律師周兆成接受了《新民週刊》記者採訪,周兆成於8月28日上午,在蓉城縣看守所見到了涉事司機姜某,對於自己被指控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姜某感到很不解。
姜某認為自己很無辜。事發後,他沒有逃跑,而是積極承擔責任,自己對孩子的意外死亡也非常痛心,但他對目前的罪名錶示不認可,認為這是意外,自己沒有犯罪。
周兆成認為,悲劇的發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的。在本案責任劃分上,是否應該綜合考慮各方的因素,最重要的一點是,刑事責任判定應審慎考量。
如何定義過失致人死亡
記者梳理整個事件的爭議點,有兩個。
其一是如何定義涉事司機的行為是否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其辯護律師所説,刑事責任判定是否經過審慎考量;其二,涉事司機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嗎?組織騎行的人,孩子監護人,公路管理方是否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海市君悦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平晟告訴《新民週刊》,從案件本身來看,首先排除司機行為的主觀故意。結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司機也並非故意而為。
據涉事司機姜某家屬還原當時的事故經過,他説,當時車後排坐着一位工友,據這位工友的説法,車子行駛過程中,姜某是突然向右側打了一下方向盤,並感覺有壓到東西,車子顛簸了一下。姜某一邊説“出事了”,一邊立即停車,下車查看後,撥打了110和120的電話。
工友是車內視角,而通過行車記錄儀也能看到,姜某當時正在正常行駛,道路左右兩邊都有人騎行。對面騎行的小孩被同行人的自行車碰了一下,接着摔倒在行駛中的汽車前方,然後被汽車碾壓。司機根本沒有時間去反應躲避。涉事汽車的行車記錄儀顯示,汽車車速52km/h左右,自行車碼錶顯示時速一度超過了37公里。

朱平晟認為,從事實層面來看,如果孩子是突然倒下去的,司機來不及反應,其實對於司機的要求是苛刻的。如果另一種可能性,小孩已經倒地一段時間,司機疏忽導致直接碾壓,這個性質就比較嚴重。那麼,第二種情況定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定法。如果當地公安糾結於那條路可能不是道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有一定道理。
周兆成轉述了涉事司機的看法。司機表示,當時自己正常駕駛汽車,也沒有超速行駛,案發時,他根本無法預見從對向車道衝過來一個騎行的小孩。所以對自己被指控犯罪還是深感困惑和無辜。並表示,自己在案發後並沒有逃跑,而是第一時間選擇報警並想辦法救孩子。對於案發後,孩子的親屬逼迫其下跪,他也表示理解,畢竟孩子不幸去世了。
不該司機一人擔責?
據瞭解,事發路段系南拒馬河右堤,位於容城縣賈光鄉南後台村附近。該路段是未交工驗收路段,沒有通車,但因更為便捷,不少村民會選擇開車經過此路段去上班。此外,附近村民會上堤散步,騎行者也常選擇此路段。
對於事發路段不允許通行的情況,家屬表示姜某根本不知情。“那是姜某上班經過的路,直接從村裏開車就能拐到該路段,在他們村子的那段路上並沒有什麼標識。”家屬説,該路段已經修好兩三年了,平常也有很多小汽車在該路段通行。

圖/涉事路段現狀
司機家屬還表示,孩子的確是被姜某碾壓後死亡,但是在騎行中,把孩子碰倒摔向汽車的人沒有責任嗎?組織騎行的人沒有責任嗎?公路的管理方沒有責任嗎?為什麼現在所有責任都是由司機來承擔?
姜某辯護律師周兆成則認為,本案值得思考的“介入因素與因果關係”。
小孩騎行,馬路競駛,且未滿12週歲的上路年齡,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騎行組織方是否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除司機外,道路的發包方和承建方是否也應對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他們未能在竣工後及時組織驗收並移交管理權限,導致道路處於管理真空狀態是否要承擔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分析稱,如果孩子年齡未滿12週歲,騎行團或車隊的組織者並不知情,則組織者屬於未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如果騎行團明知孩子未滿12週歲,還允許參與騎行而導致事故發生,騎行團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等。

關於責任劃分與證據收集。在責任劃分上,需要全面收集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現場勘查記錄、監控視頻、證人證言、車輛檢測報告等,以明確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及各方的過錯程度。特別是對於涉事司機的駕駛行為、車輛狀態、是否超速、是否違反交通規則等關鍵要素應該進行詳盡調查。同時,也要考慮到該路段處於“已竣工未交付”的特殊狀態,需要探究施工方與發包方是否盡到了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是否設置了安全警示標誌、採取了有效的防護措施等。
付建認為,該案中如果小汽車未超速且已採取必要避讓措施,但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事故,其責任可能會相對減輕,但具體責任劃分需由相關部門綜合判斷。朱平晟則表示,從民事案件的角度講,不管涉事司機是全責、主責次責還是無責,司機是一個主要義務主體,無責的可能性比較小。
無論是否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小汽車車主在民事上都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車主需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圖/律師與姜某家屬
涉事司機姜某家屬告訴記者,這段時間當地官方曾組織調解,他們一家也想盡辦法湊到了20萬元,希望給死者家屬做出補償,但最終錢被退回,“一直沒能見到死者家屬,我們希望能夠當面道歉,盡全力彌補。”
姜某辯護律師周兆成認為,悲劇的發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的,以上因素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且每一個介入因素都對死亡結果有着重要影響。因此,要認定司機行為與小孩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係”值得思考與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