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騎行遭碾壓身亡,這個案件的核心,是司機是否屬於“過失致人死亡”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27分钟前
#男孩騎行遭碾壓身亡司機已被批捕# 這個案件的核心,是司機是否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因為目前當地公安和檢方,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司機提起的控告。刑法上的過失犯罪,主要指兩種情況:
刑法上的過失犯罪,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應當預見到危害結果,但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導致事故發生。二是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卻未能避免,導致事故發生。在這個案件中,涉事司機是否符合上面這兩種情形中的一種?
個人認為,如果這個司機是正常駕駛,速度沒有過快,剎車系統也沒有問題,及時踩了剎車,是男童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突然倒向他的一側,倒地的瞬間位置和車輛位置距離非常近,導致他無法及時躲避,假設是這種情況的話,我不認為他的行為符合上面這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我們不能無限擴大他的責任,而是要以一個客觀中立的第三人合理視角,來判斷這種情況。假設是一個客觀中立的第三人,正常行駛,速度沒有過快,剎車系統沒有問題,但有人突然毫無徵兆的倒向你的一側,倒地的瞬間位置和你的車輛位置距離非常近,你能不能及時避免?
如果能夠及時避免,則這個司機便有過失責任。如果不能夠及時避免,則這個司機便沒有過失責任。
講到這兒插一句。
如果這個司機當時駕駛速度過快,或者車輛的剎車系統有問題,制動不及時,則我認為會存在一定責任。關於駕駛速度過快這個問題,我相信大家應該都懂,不多解釋。
關於車輛剎車系統問題,從邏輯上來講,作為車主,有義務和責任對自己的車輛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如果因為沒有定期保養和維護導致出現問題,或者雖然發現了問題,但是卻沒有及時修理,導致出現事故,則車主應當對此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假設沒有這些問題的話,則個人更傾向於認為屬於事發突然,來不及反應,對車主而言不應該被視為是過失犯罪,而應該被視為是意外事件。
另外,對於男童父親來講,個人認為反而可能存在一定責任。雖然男童的死亡結果,不是他直接造成的,但是他在這個死亡結果的發生過程中,存在着若干方面的責任。
一是男童未滿12週歲,年齡尚小,沒有達到法定的獨自騎行年齡,本不應該帶出來到公共場所進行騎行。男童父親對此明知,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部分損害結果責任。
二是從網傳視頻來看,當時的騎行速度疑似達到30多邁。假設這個情況屬實的話,這種行為本身便帶有一定危險性。自行車的正常騎行速度,大概是15邁左右。當你騎到30多邁時,比較容易飄。這可能是造成男童重心不穩進而摔倒的一個原因,男童父親對此應承擔一定責任。
三是當看到對向車道有來車時,作為男童監護人,男童父親應該讓男童在內側騎行,有責任盡到自己對男童的安全保障義務。但男童父親當時未盡到這個保障義務,應該對相應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責任。
疊加上面這三個因素(假設屬實的話),從理論上來講,男童父親才更傾向於符合過失犯罪的要件,即原本應當預見到危害結果,但是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可能他心裏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卻未能避免,導致危害結果發生。
當然,以上只是個人意見,僅限於目前披露的一些報道信息,進行的分析,不一定完全準確,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