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廢尋派大法黨滲透公安干擾判案_風聞
戴雨潇-自由撰稿人-观察者专栏作者 思想与文明观察者30分钟前
青島公安持續上強度。官號在發佈案情通報後又發了一篇對通報的「專家解讀」,正文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碧「解釋」為什麼女司機逆行打人「不構成尋釁滋事」。

陳碧在視頻中説:尋釁滋事罪「最重要的構成要件就是:第一個『無事生非』,就是完全沒有理由地上去挑釁生事;第二個就是它的目的就是擾亂社會秩序。」
她認為青島女司機打人是「事出有因」,而且「目前的證據證明她沒有故意擾亂社會秩序」,因此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陳碧這裏的説法完全不符合最高法、最高檢出台的《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兩高《解釋》第一條第二句:「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顯然,

。陳碧説「無事生非」是「尋釁滋事」的必要構成要件純屬胡説八道。
在青島案中男司機正向行駛有路權,遇到壓實線逆行的女司機之後,即便存在繼續向前移動的情況,也是阻止女司機違規插隊得逞,這是遵守法規符合道德的正當正義行為。他從頭到尾沒有做錯任何事,自然談不上《解釋》中的「故意引發」或「激化」矛盾。
反觀女司機,因為別人不讓她違規逆行插隊這個「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然後就「藉故生非」,下車反覆辱罵、多次大打出手,這種行為完全符合《解釋》認定的「尋釁滋事」行為。
🔺明確「尋釁滋事」行為成立之後,下一步就是判斷是否成「罪」,即情節是否足夠惡劣。
按照《解釋》第二條第六項「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注意,這裏寫的是「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也就是説,只要從事實上造成了這樣的結果,那麼就屬於「情節惡劣」,而不是陳碧説的按照當事人主觀「目的就是擾亂社會秩序」來判斷。
青島女司機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這裏是存在不同看法的。
我認為女司機:
一、把車停在馬路中間製造了交通擁堵,導致來往車輛在相當一段時間內無法正常通行;
二、下車反覆罵人、打人,不僅造成男司機面部受傷流血,而且吸引了大量圍觀者聚集;
三、在周圍多名路人的勸阻下仍然自行其是,繼續製造破壞,而且蔑視法律法規、公然叫囂「我逆行怎麼了?我打你怎麼了?你報警啊!」;
以上種種行為足以滿足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結果,因此應當成罪。
如果青島警方有不同觀點,譬如認為她的行為造成的結果不足以達到「嚴重混亂」的程度因此不能成罪;或者認為她尋釁滋事情節輕微,可以不予刑事起訴,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維持原先的行政拘留決定,這也不算很離譜。只要官方的通報擺事實、講道理、把法律依據解釋清楚,我想人民羣眾也不至於出現像現在這麼大的怨氣。
總之,無論女司機的破壞程度是否足以惡劣到成罪,她當時的表現構成尋釁滋事行為不應存在異議。青島警方援引陳碧的話術,用女司機沒有「無事生非」認定不構成「尋釁滋事」行為、用女司機的主觀「目的」不是「故意擾亂社會秩序」(你們又怎麼知道她的真實目的是什麼?)認定不成「罪」,這是完全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和兩高《解釋》的無理狡辯。
陳碧能當上中國政法大學的教授,我想她不至於看不懂人話。此人為什麼還要公然發表違背兩高《解釋》的言論呢?看看她的同事就能理解了。
同樣在中國政法大學當教授的知名網紅羅翔去年替私造浮橋的村霸黃德義開脱尋釁滋事罪名的時候就用了類似的話術。羅翔認為在主觀層面「成立尋釁滋事罪,應當具備尋釁動機」,而黃德義沒有「尋釁動機」,所以不能構成尋釁滋事。

**問題是有幾個挑事的人會承認自己有「尋釁動機」、會承認自己主觀就是為了「無事生非」?**現實中再不講理的流氓無賴也能從自己的角度找出幾個挑事的藉口。
陳碧和羅翔這套按照滋事者主觀「目的」或「動機」判斷是否成罪的話術明擺着就是在為壞人開脱,進而達到破壞尋釁滋事罪權威性和正當性的目的。如果我們的公檢法採用他們這種離奇的高標準斷案,以後還有幾個壞人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陳碧在視頻的最後提到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會迎來大修,她沒説的是她去年9月曾在鳳凰網公開發文要求刪除《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34條的第2、3款:「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毫無疑問,此人就是個典型的「大法黨」。


我鄭重提醒青島警方,公安機關的職責是秉公執行法律。你們可以根據這樣那樣的理由判定女司機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不能違背最高法和最高檢出台的《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更不應隨「大法黨」起舞,帶節奏左右現行法律的存廢。
絕大多數善良的人民羣眾不支持廢除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