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腦冷靜,思路清晰,分析到位,比警方的處理有事實有依據,更有説服力_風聞
Firstbase-59分钟前
【本文由“guan_16893597951338”推薦,來自《男孩騎行被碾壓身亡,以前的類似處罰案例來了!》評論區,標題為guan_16893597951338添加】
- 遷客樵夫
- 這個視頻的案例和河北的案子有極大的相速度,然而處理結果卻天差地別,河北警方把所有責任全部歸咎於小車司機而採取刑事拘留明顯的顯示公平,完全顛覆了人們的普遍認知。
河北兒童騎行被碾壓致死的事故中我們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一是道路及道理的建設方和施工方
二是小車和小車司機一方
三是死亡兒童的父親和騎行組織者
首先,道路及道路的建設者和施工者。
據現有信息來看,這條路兩年左右時間前就已經修好了,標線和路標也有了,對普通人認知而言,路修好了就可以走了,除非所有路口全封閉無法進入。至於都兩年了還沒驗收交付,對普通人而言不是要關心和注意的範疇,就算沒交工驗收,那也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的事情,不應當以此理由來約束大多數人,包括小車司機及騎行車隊,你硬要説這是個責任,那麼小車司機和騎行人員都應當對等承擔,而不應當把責任歸咎於小車司機一方,而全體騎行人員免責,這是顯示公平原則的處理方式,甚至可以説是錯誤的。
其次,小車和司機方面。
這是當下爭議的焦點一方,根據河北警方發出的對小車司機採取刑事拘留來看,這是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決定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這就引申出幾個問題,小車司機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呢?小車司機是否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呢?小車司機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要件呢?
刑事犯罪具有缺一不可的四大要件:**1.客體方面;2.客觀方面;3.犯罪主體;4.主觀方面。**那麼,小車司機的行為是否具備滿足全部的四個要件呢?對突如其來飛到自己車前的孩子,僅憑人的行為和機械的反應能力已經無法緊急避開,這就不符合主觀故意的要件。對小車司機而言,**主觀上不能預見,客觀上不能避免,行為上不能克服,**這就是一種不可抗力的因素,要求小車司機超凡的行為來克服突發事件實屬違背客觀規律。
再次,小孩的父親和騎行組織者一方。
一個未成年孩子被碾壓致死非常令人痛心和惋惜,在痛心和惋惜之餘我們要向這位父親發出靈魂拷問,你對自己的孩子沒有盡到保護的責任,自己的孩子不知道愛護嗎?把一個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的孩子拉進騎行車隊你不知道危險嗎?騎行時速達30多公里你就不怕孩子摔倒嗎?悲劇發生了才知道痛惜了?那不晚了嗎?!可能發生的危險就沒有一點遇見嗎?作為孩子的父親是這個悲劇的最大責任者,當然騎行組織者也是不能推卸責任的。
幾點看法寥寥草草,希望這個事情回到正確的軌道,也祝願可憐的孩子在天堂能得到保護
贊同你的意見,個人認為,警方檢方的處理嚴重欠妥,責任劃分非常隨意,將全部責任歸於司機是嚴重錯判。
應該按事故的發展邏輯來區分責任:
1. 家長帶未成年人,參與法律已明確禁止的活動(這是整個事件最起始的原因);
2. 高速騎行中發生碰撞,導致未成年人摔到對行車道(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3. 未成年人被正常行駛的汽車碾壓致死(事故產生的結果)。
所謂“未開通道路”,如果要成為證據,雙方都進入行駛,即都有違規行為,責任對等。
沒有1和2,3就不會發生,而且在3裏,司機在主觀和客觀上都沒有任何犯罪動機和行為,對事故的發生也在主觀和客觀上都是完全被動的,在操作上也沒有任何失誤失當,對此無能為力、無可避免的。
不能因為結果,而故意忽略了事故的真正起因,起因1和2才是最主要的責任方,司機才是被動捲入的一方。
所以,這個案件裏,家長、騎行組織者、碰撞者應負主要責任,司機負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