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實錘金流就押人,把柯文哲辦進看守所的“圖利罪”是個什麼罪?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32分钟前
蔣曉峯Terry
2024年09月09日 09:30:26 來自香港
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涉嫌京華城案,之前已獲“無保請回”,後又遭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北院認為,柯文哲明知超過560%的容積率給京華城有違法令,“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致使相關案犯獲取不法利益200餘億元新台幣。柯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嫌疑重大,有毀滅證據或串供的可能,因此裁定羈押禁見。

柯文哲與前副市長彭振聲現在都以“圖利罪”被羈押。根據島內司法實例,很少出現因為只涉嫌圖利就羈押。通常,檢方不會很快啓動辦案,而是先經過佈線、監聽等偵蒐證據到一定程度,才會收網,結果這次北檢收網相當倉促,看起來像是拿着“十二道金牌”在辦案。
仔細看兩次開庭,檢察官在第一次開庭時,並沒有在“圖利罪”上發力,而是全力主攻“收賄罪”。但結果只能拿出100多萬元來路不明的金流,跟案中200億元天差地別,完全對不上。出現“開庭前嚇死人,開庭後笑死人”,導致收賄罪部分無法説服法官,連帶導致圖利罪部分也未被採納。

第二次開庭,檢察官的策略和主攻方向已變,改打“圖利罪”,當庭祭出立法委員質詢內容、便當會資料、柯文哲親籤公文等三項“證據”,試圖證明柯有圖利的“主觀犯意”。裁定還顯示,北檢檢察官曾帶廉政署人員到柯宅蒐證,柯明知檢廉帶着法院搜索令,仍然“拒絕應門,阻擋和妨礙公務近一小時”,讓法官懷疑柯趁這一小時“畏罪”刪除手機短信等證據。

兩次開庭,分別主打兩個罪名,第一次強打“收賄罪牌”,法官不買單。第二次改打更憑藉法官心證的“圖利牌”,才逆轉裁定,押了柯文哲。
出現兩個結果,説明檢方在第一次開庭時太貪心、太貪功,急於求成,試圖一舉拿下,一刀斃命,不出有把握的圖利罪牌,偏偏出沒有把握的行賄罪牌,所謂“不法金流”的收受人對應關係都沒理清楚就聲請羈押,霸王硬上弓。

柯文哲羈押禁見,律師可提抗告。但如果高院駁回確定的話,柯就要被押兩個月。一般情況下,只要羈押理由沒有消失,就可以一直續押,直到起訴,甚至有時候會到一審判決出來為止。這樣一來,“柯文哲劇場”可能要暫別了。
所謂的圖利罪其實是貪污罪的一種。公務員執行公務時,便民與圖利的界限在於,法律範圍內給方便叫合法便民;如明知法規卻故意違反,不法圖利的罪名就可能成立。“圖利罪”的刑期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貪污罪各地都有,但島內這個“圖利罪”卻極小眾。柯案也幾乎是島內“法官心證”的教材。
案中,第二次羈押庭上,法官採信了檢方説法,在還沒有勾勒出具體金流的情況下,就認定柯文哲圖利罪嫌重大,就算認為有不明金流匯到柯賬户,也沒有證據指證這些錢就是來自案中相關嫌犯,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押人取供”。
面對沒有不法金流的所謂“圖利”,在押不押人之間,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極大,法官認定有就羈押。

值得一提的是,北院在重開羈押庭前,法官特別強調,限制檢方在羈押庭上使用偵查過程中出現的新證據,某種程度對柯文哲有利,是在保障他的“防衞權”。但這也意味着,同樣面對聲押證據,不同的法官身上也表現出天壤之別的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