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女司機打人案「善後」,警方不應飲鴆止渴_風聞
戴雨潇-自由撰稿人-观察者专栏作者 思想与文明观察者45分钟前
青島警方轉發陳碧釋法事件是一次非常嚴重的公關事故。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出台的司法解釋:行為人「無事生非」或「藉故生非」都可以構成「尋釁滋事」。

然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碧直接把「藉故生非」的部分吃了,聲稱必須「無事生非」才能構成「尋釁滋事」。

陳碧按照這個錯誤標準講解青島案,説女司機「因為逆行想併線並不進去」才和男司機「發生爭執」「產生了辱罵和毆打行為」,這是「事出有因」,不滿足她説的「無事生非」。
然後陳碧又拍腦袋瓜子拍出來一個「目前的證據證明女司機沒有故意擾亂社會秩序」的結論。最後兩點加起來決定了尋釁滋事罪不成立。

陳碧這波極低水平的操作都不能説是「春秋筆法」了,完全就是跟兩高公然對着幹。
青島警方把這種睜眼説瞎話的訟棍叫獸搬出來背書無異於飲鴆止渴——就青島女司機打人這一個案子來看,陳碧的立場確實符合青島通報的結論,那麼其他案子怎麼辦?

我們在搜索引擎中輸入關鍵詞「青島」和「尋釁滋事」,隨便點開幾個排在前面的結果,看看有多少可以滿足陳碧對尋釁滋事罪的奇特認定標準:
🔺「男子張某和某車行發生糾紛,在公路全身裸露,並和袁某在路上拉橫幅。因涉嫌尋釁滋事,警方對張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對袁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行車糾紛顯然屬於「事出有因」,不符合陳碧標準。

🔺「霍某在互聯網下載地址不明的水體污染視頻後,通過其抖音發佈,聲稱某生活飲用水水源嚴重污染,魚類漂浮成災,造成社會恐慌。」
🔹網上隨便看到個視頻就轉發造謠,這個大概真的屬於「無事生非」;此人造謠可以説是為了故意擾亂社會秩序,算是符合陳碧標準。

🔺「李某某為了增加其粉絲數量、提升賬號關注度,通過APP賬號多次發表關於抹黑河南人,引起『地域黑』的負面信息和評論,造成惡劣影響。」
🔹為了漲粉屬於「事出有因」,不符合陳碧標準。

🔺「網民高某道聽途説,且未經查證,便在某網絡平台發佈視頻謊稱青島某學校食堂餐飲有問題導致 200 多名學生晚上去醫院診治,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這個也可以算符合陳碧標準。

🔺「網民王某因與某商家產生消費糾紛,為泄私憤,遂使用電腦P圖軟件,偽造並傳播謠言視頻,對商家造成惡劣影響。」
🔹有消費糾紛屬於「事出有因」,不符合陳碧標準。

……
上面五個已經被青島警方按照尋釁滋事處罰的案例,其中就有三個不符合陳碧發明的尋釁滋事認定標準。如果青島方面把過去的尋釁滋事案全部按照陳碧標準重新審查一遍,恐怕要推翻一半以上的處罰。
《大學》道:「有國者不可以不慎,闢則為天下僇矣。」
為了眼前一時的蠅頭小利,飢不擇食亂找「大法黨」背書,最後只會鬧出更大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