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無證、無保險的“老頭樂”上路發生事故,責任誰來擔?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12
來源:CCTV今日説法
-2024-
09/11
17:25
代步車長期借給親戚
親戚又轉借他人
借來借去
還借出問題來了
駕駛“老頭樂”發生事故
傷者訴涉事各方索賠
廣西桂林,林某駕駛無號牌電動四輪車(俗稱“老頭樂”)搭載餘某經過非機動車道隔離護欄開口,左轉駛入機動車道,和同向騎摩托車的劉某相撞,造成劉某受傷,雙方車輛均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林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制動性能不合格的電動四輪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餘某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後,劉某因受傷住院14天。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劉某構成十級傷殘。
此後,劉某將林某、餘某,以及電動四輪車的購買人潘某訴至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賠償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3萬餘元;潘某、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法院查明,林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四輪車為潘某在網上向一家電動車公司購買的。該車雖然屬潘某所有,但潘某年事已高,基本不再用車,平時都是餘某在使用該車。事發當日,林某向餘某借用該車行駛時發生了交通事故。
經司法鑑定:該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範疇,歸屬汽車;該車的轉向性能有效,制動性能及燈光性能不合格,車輛也沒有投保交強險。
法院:駕駛人及實際管理人
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法院指出,在交通事故侵權中,機動車的駕駛人是車輛的實際運行控制人,即直接侵權人。林某作為肇事司機,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雖非機動車的實際運行控制人,但在出借車輛的過程中應承擔必要的審查義務。案涉電動四輪車的制動性能及燈光性能不合格,車輛管理人餘某在明知車輛存在以上不合格因素的情況下,仍然出借車輛,必然存在安全隱患。此外,林某沒有取得相應駕駛證,餘某出借車輛時沒有審查就盲目將車輛借給他,導致沒有駕駛資格的林某將車輛行駛到道路上,成為事故發生的隱患,餘某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
案涉車輛雖然是潘某購買的,但他與餘某系親戚,平時車輛由余某使用掌控及日常管理。事發當天,林某直接向餘某借用車輛,並不是向潘某借用,所以餘某系車輛的實際管理人,出借車輛亦是餘某行使車輛管理權的具體體現,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潘某年事已高,平時不能駕駛也不再管理車輛,對風險無法控制,無需承擔責任。
不久前,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林某賠償劉某各項經濟損失10萬餘元,餘某賠償劉某各項經濟損失2萬餘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車輛實際管理人掌控車輛風險
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機動車的所有、管理、使用分離的現象十分常見。該案的關鍵在於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案件審理的重點是要查清對車輛實際管控的責任人,喪失管理權能的所有人並不一定需要承擔責任。因為,當機動車的管理人不是機動車的所有人,但是履行對機動車的日常控制與管理的情況下,管理人實際掌控着車輛的出租、出借、維修、運營等風險控制權,其享有運營利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風險。
案件的審理,還應正確理解和適用過錯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具有過錯的車輛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應理解為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責任,是法院準確把握裁判尺度、精確劃分責任範圍和比例的體現,既保障受害人的求償權,又維持各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符合“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
法官也藉此案提醒廣大車主,要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不要貪圖便宜和方便購買非法非標“老年代步車”。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後要投保、上牌,為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負責。
文章來源:公眾號@廣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