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轉賬時備註“定金”卻沒簽合同,能否要求退還?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32
來源:山東高法
-2024-
09/11
14:24
某筆錢款只在轉賬時備註了“定金”
無其他證據證明轉賬原因
能要求對方退還嗎?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張某向甲公司轉賬10萬元,附言:某項目合同定金。2022年11月、12月,甲公司分別向張某轉賬4萬元、3萬元,附言:資金退還-退還定金。張某稱,自己和甲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了甲公司將承包的某項目的勞務分包給自己,自己向甲公司交了10萬元定金,待甲公司承接工程後,雙方正式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後來甲公司未承接到該工程,同意返還定金,但是隻返還了7萬元,尚欠3萬未返還,故訴至法院要求返還3萬元定金並支付利息。
甲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沒有任何合同約定,原告的打款行為是受乙公司委託代為支付的行為,因乙公司存在違約,故對定金不予退還。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所轉的款項應當被退還嗎?
法院經審查認為,張某訴稱,其與甲公司口頭約定,甲公司將承接的工程勞務分包給其,其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0萬元,因甲公司未承接到該工程,甲公司同意返還定金並已經返還7萬元,尚欠3萬元。甲公司辯稱張某的付款行為系代乙公司支付的合同定金,因乙公司違約,不應退還定金。經審查,張某向甲公司轉款10萬元,張某、甲公司均未提供證據對自己陳述的轉款原因加以證明,故張某轉款的原因,法院無法認定。根據張某提交的證據顯示,張某向甲公司轉賬10萬元,並備註為:合同定金;甲公司分次向張某轉賬7萬元,並備註為:退還定金。根據上述證據,説明甲公司同意退還定金,甲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存在剩餘3萬元不應退還的情形,故張某要求返還定金3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關於張某主張的利息問題。甲公司最後一次退還定金的時間為2023年1月16日,故張某主張甲公司支付以3萬元為基數,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合法有據,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甲公司返還張某定金3萬元、給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判決作出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了合同訂立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保障交易安全有積極意義。口頭形式是指面對面的談話或者以電話交流等方式,但口頭形式沒有憑證,容易發生爭議,發生爭議後,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在現實當中,有一些當事人在未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通過口頭約定,將定金支付給對方,如果雙方產生糾紛,要求對方退還定金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根據法律規定,定金成立需滿足兩個條件:1.雙方當事人明確款項性質為定金;2.款項實際支付。當雙方沒有簽署書面定金合同時,款項能否認定為定金,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1.看轉款時是否備註款項性質,如備註“定金”字樣;2.看收款收據備註,如收款方出具了收款收據,並載明該筆款項為定金;3.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根據聊天記錄對款項性質的描述判斷是否為定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