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問題重重,拷問機構“為民”初心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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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三大監管部門聯合行動,金融消保已成為金融系統的首要工作之一。
01 前所未有的高度
今年,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以下簡稱“金融消保”)重要窗口期。
9月1日,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開展的2024年“金融教育宣傳月”活動正式啓動。
活動一個重要主題,是推動金融知識直達基層羣眾、構建金融消保新格局。

為響應號召,各省市金融監管部門積極開展本地區活動, 各家金融機構也組織了金融宣傳教育活動,向羣眾普及反詐騙、防範非法金融活動常識和理性投資知識。
早在今年6月,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調整有關部署,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人民銀行、證監會三大金融監管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安排的公告》。

三大監管部門聯合行動,標誌着金融消保已經成為金融系統的首要工作之一。
各地區、各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將推動中國金融業正式步入“大消保”時代的全新階段。
今年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30週年。
2013年開始,一系列專門針對金融消保的制度法規應運而生,此後制度框架逐漸完善、規範內容不斷充實。
由於金融產品及服務有其特殊性和專業性,這些《條例》、《管理辦法》等制度文件,還難以針對性解決金融消保問題。
因此,統一金融消保監管標準、制定專門的金融消保規則制度等舉措,確是現實所需。
2020年開始,金融消保開始駛向統一監管的快車道。
2020年1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施行。2023年3月1日,原銀保監會發布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2023年,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組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統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和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統一劃入金融監管總局。
由此,金融消保終於有了統一的歸口管理單位。
金融監管總局下的金融消保局, 首先於2024年1月在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上發佈《深入學習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奮力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新格局》文章,提出:金融消保局將持續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力度,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體制機制。

為了方便居民進行金融維權和解決糾紛,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由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服務平台,於2024年3月15日上線試運行,首批開通投訴處理和糾紛調解兩項功能。
上線首日,平台微信小程序訪問量超過6萬次,當天投訴和調解完成辦理並結案33單。

02 金融機構的擔當
金融消保對於居民財產安全至關重要,但未曾引起消費者高度重視。
《零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題報告》中的一項調研顯示,75%的消費者認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並認同它與個人財務安全的緊密聯繫。
不過,約64%的消費者覺得“消保與我關係不大”,主要原因在於自身並未直接遭遇過侵害行為。

這些數據揭示出,儘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深入人心,但這些理念一直缺乏轉化為個人層面的關注或行動。
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同時,有必要加大宣貫力度,提升金融消費者自我權益保護意識。
特別是,如今的金融市場環境下,金融創新的速度大大超越了絕大部分消費者的知識邊界和認知範圍。
互聯網支付、數字貨幣、網絡貸款、線上理財保險等金融產品創新層出不窮。但也伴生了亂收費、高利貸、強制搭售、過度營銷、霸王條款、個人信息泄露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
要大體看懂這些複雜、繁瑣的金融產品及服務,需要消費者具備相當程度上的金融基本知識。
金融消保和金融教育宣傳,就變得尤為重要。
而近年來屢見不鮮的金融理財產品銷售亂象,以及金融機構風控合規漏洞,也體現出金融消保對消費者的重要價值。
03 違規操作禁區
去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月”期間,金融監管總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發佈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幾大典型負面案例。
結合近年來監管部門公佈的處罰信息,筆者歸納了常見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四類違規操作。
第一類,是“向個人賬户違規收取賬户管理費或年費”。
早在2017年,發改委和原銀監會就發佈了《關於取消和暫停商業銀行部分基礎金融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
該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户申請,對其指定的一個本行賬户(不含信用卡、貴賓賬户)免收年費和賬户管理費(含小額賬户管理費)。
例如,2020年9月,建設銀行(601939.SH/0939.HK)青島市分行因服務收費質價不符、向個人唯一賬户收取賬户管理費等行為,被原銀保監會罰款65萬元,一名負責人被處以警告處罰。
今年4月,大華銀行因違規收取賬户管理費,被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合計17.76萬元。

第二類違規操作,是“非法獲取或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2020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首次對金融機構因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而對農業銀行(601288.SH/1288.HK)、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601988.SH/3988.HK)開出合計處罰金額高達4087萬元的鉅額罰單。

2022年發佈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明確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采取變相強制、違規購買等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禁止從業人員違規查詢、下載、複製、存儲、篡改消費者個人信息。
即便如此,違規獲取和使用個人信息的事件屢見不鮮。監管部門進行了專項整治並加大打擊和處罰力度。
去年7月,震驚行業的支付寶和財付通鉅額罰單中,就有一項違規行為是“違反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管理規定”。
今年7月,交通銀行山西分行還因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被人民銀行罰款107.7萬元。

更嚴重的情況是,個別銀行員工涉嫌非法販賣金融消費者賬户信息。
這些涉案員工,因為販賣客户信息而觸犯刑法,並被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刑。
今年7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天津監管局就對建設銀行天津分行開出罰單。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該分行河東支行職工李忠志,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將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獲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並罰款5萬元。

第三類,是“虛假宣傳或營銷宣傳行為不規範”。
這類情況多發生在保險行業。不過,銀行也同樣存在誤導銷售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上個月,郵儲銀行(601658.SZ/1658.hk)浙江省分行因存在“向客户線下推介理財產品時未落實客户適當性管理要求,向客户銷售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過程中誤導投資者”等違法違規事實,而被金融監管局浙江監管局處以罰款140萬元。

第四類,是“未經消費者授權同意擅自辦理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意願,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費者的業務指令,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者服務。
金融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客户授權程序,確保在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真實意願的前提下,為其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但有個別銀行網點為了“衝業績”,在未經客户同意或未取到授權的前提下為其開立賬户,侵害了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2022年7月,農業銀行因未擅自代理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處罰450.5萬元。

金融消保不僅僅是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責,也是銀行、保險、支付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的重要日常工作。
三大監管部門聯合宣傳和政策引導、金融機構主動響應號召、居民的積極參與,將使得金融知識宣傳和金融消費者教育真正落到實處、迴歸基層。
並且,促進構建和諧金融消費環境、提振金融消費信心,也將有利於金融行業穩定健康發展。(來源:阿爾法工場銀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