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汪政律師:關於“僅退款” 平台勿甩鍋給商家和消費者_風聞
网经社社-30分钟前
“僅退款”這項政策是否合法?“薅羊毛”的消費者應該承擔哪些責任?監管部門應如何規範?平台內經營者需要遵守哪些法規?
9月4日,網絡消費糾紛調節平台“電訴寶”聯合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佈《2024年電商平台“僅退款”調查報告》。該《報告》匯聚20餘位電商行業專家、律師真知灼見,並由近2000位商家及1000位消費者傾力奉獻。
其中,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主任、浙江合眾法律科技智能研究院院長、浙江律協數字化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全聯併購公會副會長汪政律師發表觀點:電商平台應充分權衡利益,勿甩鍋給商家和消費者。
(圖為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主任汪政律師)
汪政表示,根據我國《電子商務法》第35條以及2024年9月1日即將實施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24條第四款規定,電商平台制定的“僅退款”規則已經構成對上述強制性法律法規的違反。
從消費者角度看,對部分消費者“僅退款”“不退貨”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22條不當得利條款,第566條合同解除的效力條款,第577條違約責任條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並因此可能被納入失信名單。對犯罪團伙或競品對手利用規則“薅羊毛”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達到一定數額則涉嫌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為。
從監管部門角度看,根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此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對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平台經營者可向屬地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舉報並依法維權。
當然,平台內經營者本身應當合法經營。如銷售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應履行退貨、更換等義務並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如消費者根據第25條規定行使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特殊商品除外),則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如平台經營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達到一定數額則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無論消費者、商家還是電商平台的商業行為都應當遵循商業倫理和法律法規,尤其是作為市場強勢一方的電商平台在制定規則時應當充分權衡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並承擔更大的商業責任和社會責任,而不是轉嫁或甩鍋給商家和消費者。
【人物簡介】
汪政,男,1975 年 3 月生,漢族,博士研究生,民革黨員,高級律師,獨立董事,仲裁員。
主要職務:
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主任,浙江合眾法律科技智能研究院院長。現任全聯併購公會副會長,浙江省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省律協常務理事,杭州市律協常務理事,杭州市上城區政協常委,民革上城區基層委員會副主委/法律支部主委,歐盟中國委員會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海南政法職業學院客座教授,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專家諮詢網”專家,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等。
主要著述:
1、主編《互聯網金融合規指南與法律政策規範彙編》(ISBN 978-7-5093-9402-1),2018年6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2、《關於<民法總則>“個人信息”澄明及侵權責任認定的若干思考》刊發於2017年5月《魅力中國》(CN41-1390/C第二十期)
3、《律所介入互聯網金融風險企業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之服務路徑與模式分析》刊發於2017年6月《決策與信息》(CN42-1883/G1總第474期)
4、《法律科技重構法律服務市場》刊發於2023年12月《法治研究》(ISSN1674-1455,CN33-1343/D2023年第六期)
5、《律師事務所發展路徑和模式淺析》刊發於2024年4月《中國法治》(ISSN2097-2709,CN10-1888/D,2024年第四期,總第292期)
榮譽稱號:
浙江省優秀律師、浙江省服務中小企業優秀律師、杭州市十大公益律師、杭州市最美司法行政人、杭州市民革優秀黨員等榮譽稱號。
【小貼士】
7月23日,網絡消費糾紛調解平台“電訴寶”聯合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起“電商平台‘僅退款’調查行動”,涉及對象包括但不限於拼多多、京東、淘寶天貓、抖音電商、快手電商、1688、小紅書等國內電商平台,並密切關注速賣通、Temu、亞馬遜、SHEIN等跨境電商平台。
8月1日,網絡消費糾紛調解平台“電訴寶”上線國內首個電商商家“僅退款”第三方投訴通道,投訴通道持續開放中。
據悉,網絡消費糾紛調解平台“電訴寶”運行13年來,與全國近千家網絡消費平台建立對接,全面覆蓋拼多多、抖音、京東、淘寶、天貓、小紅書、蘇寧易購、唯品會、紅布林、途虎養車、蘑菇街、網易嚴選、叮咚買菜、孩子王、小米商城、中免日上、速賣通、洋碼頭、飛豬、去哪兒、美團、BOSS直聘等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