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楊哥沫沫事件看我國“分手費糾紛”與“敲詐勒索罪”的問題與司法建議_風聞
般若波罗蜜·宁有种乎-33分钟前
從郎鹹平、吳秀波到小楊哥,因“索要分手費糾紛”,引發的“敲詐勒索犯罪”,引起了巨大的爭議。
公檢法機關的介入,導致了最終結果的不公平性,與廣大普通羣眾的樸素認知產生了巨大的差異。
問題出在哪裏呢?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呢?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客體要件: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客觀要件:行為人實施了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
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很明顯,因分手費糾紛引發的所謂“敲詐勒索”和沒有前因的“敲詐勒索”(比如説狗仔偷拍後勒索),有着本質的不同。
我認為,司法規則應做如下修改:
1.將“分手費糾紛”定性為普通民事糾紛,法院應予立案受理,根據各方損失和過錯判決補償金額。
2.將提出要求分手費定性為合法行為(要約)而不是非法行為(索要),雙方就此談判定性為類似商業談判的合法民事行為(磋商)。
3.除最終法院判決外,公安檢察機關不宜介入認定開價標準的合理合法性(是要1萬元合理還是要1億元合理),保持公權力介入的謹慎性、謙抑性,避免成為強勢一方利用的工具,更符合近來黨和國家對“不介入商業糾紛”提出的要求。
4.對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行為單獨定性,如果該行為觸犯了刑法(比如綁架)或者民法(比如説侵犯隱私權),單獨適用相應法律處理即可。
5.如果以脅迫行為索要分手費,應該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而不是公檢法機關介入敲詐勒索罪。
6.為保護有配偶一方的配偶的利益,在配偶離婚或者任何時候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都先將該分手費部分的金額先行分割出來,作為對出軌一方的懲罰。
原來的司法邏輯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穩定的社會公共利益、打擊第三者插足的行為,不認可分手費的合法性,倒逼抑制小三行為,現在看來,效果是不好的,在雙方都有過程的問題上,板子打在了一方(通常是弱勢的女方)身上。
如果按照我的建議,板子應該主要打在通常是強勢的出軌的男方身上,一方面比較公平,另一方面通過增加過錯更大的一方的未來成本,更能產生抑制出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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