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憑學區房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係,法院怎麼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42
來源:今日説法
-2024-
09/18
20:06
離婚後約定孩子歸母親
父親卻認為母親照顧不夠
自己還有學區房作為保障
孩子該何去何從
離婚之後,男方要求變更撫養權
孫某(男方)與陳某(女方)原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姻存續期間於2017年生育一子小孫,後於2021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子女安排約定,離婚後小孫撫養權歸陳某所有,隨陳某共同生活。孫某以自身實際收入情況每月向陳某支付3000~5000元撫養費。
後來,孫某稱陳某工作沒時間帶孩子,孩子一直跟隨自己生活,並且孩子馬上就要上小學,自己在某小學附近有一套學區房,跟隨自己生活對孩子日後的成長更有利,於是向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關係訴訟,請求判決小孫由孫某撫養。
陳某辯稱,自己對孩子的照顧並無欠缺之處,自己有教師資格證,可以任教中學的英語和地理,母親是中學數學老師且已退休,更利於孩子教育。原告孫某大學並未畢業,對孩子的教育上並沒有太多優勢。孩子也表明意願,願意跟隨陳某生活。
法院:男方無證據支持,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本案中,男方孫某主張離婚後小孫一直跟隨自己共同生活,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女方陳某對其該主張並不認可。孫某與陳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該協議中關於子女的約定是陳某直接撫養小孫,在離婚時,孫某對此也並無異議。現孫某無證據證明陳某存在前述法律規定中可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情形,對孫某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擁有學區房,不屬於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情形
夫妻離婚後,雖然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都能從最有利於子女原則出發確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但該判斷多為離婚當時特定時間的靜態分析,而對子女的撫養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隨着時間的推移,離婚時協商或裁判所依據的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可能會發生顯著變化,甚至可能因此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故從最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角度,應允許父母雙方變更與子女的直接撫養關係。
從現實生活情況看,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係的途徑主要有二:一是與父母另一方協議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係;二是起訴父母另一方,訴訟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則是對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一方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係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原告所稱自己有某小學的學區房,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情形,且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女方未履行在日常生活中照顧孩子的義務,故法院駁回其變更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離婚不僅是大人之間的事,更要從利於孩子的角度出發,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長環境,切勿讓孩子成為婚姻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