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召開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已被罰股民可索賠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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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闌珊 編|深海
2024年9月19日,太和水發佈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該日,太和水在上海市青浦區蟠龍路899弄蘭韻文化中心公司會議室召開了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董斌主持。會議採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集、召開及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規定,會議合法有效。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公司在任監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會秘書葛豔鋒做了會議記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196人,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2870.97萬股,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是25.35%。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增補李偉剛為第三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馬宇曈律師、梁茜穎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值得關注的是,2月5日,太和水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經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撫州市承做夢湖及鳳崗河水生態治理項目,太和水未審慎考慮鳳崗河項目的治理爭議對收入確認的影響,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恰當估計鳳崗河項目的完工進度,虛增2018年收入798.96萬元,同時,太和水2018年虛增收入形成的應收賬款一直存續並每年計提壞賬準備,導致公司公開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財務報告中的壞賬準備、利潤總額不準確。
本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太和水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對何文輝給予警告,並處以七十五萬元罰款;對徐小娜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對此,四川鼎眾律師事務所餘君律師告訴雷達財經,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凡是在2021年2月9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間買入,且在2023年7月12日收盤時依舊持有太和水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免費報名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66)進行索賠登記。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太和水參與招投標項目519次;知識產權方面有商標信息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