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和美國在黎巴嫩違反了國際戰爭法_風聞
面朝大海-3分钟前
【本文由“高山流水心自明”推薦,來自《黛博拉·委內齊亞爾:美國創造條件,讓以色列能使出這些意想不到的殺人技術》評論區,標題為高山流水心自明添加】國際戰爭法禁止使用偽裝餌雷、尤其是危害醫護人員和兒童的偽裝爆炸物以色列在黎巴嫩使用傳呼機炸彈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際戰爭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根據聯合國獨立人權專家的聲明,這種襲擊行為侵犯了人類的生命權,並且由於無法區分平民和戰鬥人員,這類襲擊將不可避免地違反人道法。人道法禁止使用偽裝成表面無害的便攜式誘殺裝置,這些裝置經過專門設計和構造並裝填爆炸物,包括經過改裝的傳呼機。此外,散佈恐怖、包括恐嚇或阻止平民支持對手,也是一種戰爭罪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圖爾克表達了對黎巴嫩通信設備爆炸事件的震驚,並呼籲進行獨立、徹底且透明的調查,追究襲擊的組織者和實施者的責任。同時,他呼籲防止衝突進一步擴大。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也對事件表示震驚,並敦促各方保持最大限度的剋制,避免局勢升級。國際社會,包括中國,歐盟、俄羅斯、敍利亞、伊朗等也對這一事件表示譴責,並呼籲各方避免全面戰爭,保持地區穩定。《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所附的經 1996年5月3日修正後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經1996年5月3日修正後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二號議定書),既通常所説聯合國常規武器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ventional Weapons,簡稱 CCW)及其第二議定書(Protocol II),是國際社會為了規範特定常規武器的使用而制定的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這些武器被認為可能造成過分的傷害或具有不分皂白的效果。第二議定書第七條專門規範在戰爭中使用餌雷武器的問題;根據公約條款,現階段國際戰爭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禁止使用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即禁止使用附着或聯結在特定物體上的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包括保護性徽章、標誌或信號,病者、傷者或死者,墓地或醫療設施等。禁止使用偽裝成無害物品的爆炸裝置。在未交戰或無交戰跡象的平民集聚區域內,禁止使用適用本條的武器,除非武器佈設在軍事目標上或採取了保護平民的措施。該條款特別規定禁止使用偽裝成醫務設施、醫療設備、醫藥用品或醫務運輸,兒童玩具或其他為兒童飲食、健康、衞生、衣着或教育而特製的其他輕便物件或產品;偽裝成表面無害的便攜物品但專門設計和構造成裝有爆炸物的誘殺裝置或其他裝置。公約第14條要求各國,包括締約國和必須遵守國際法的國際社會成員,採取措施防止和制止違反本議定書的行為,這些措施應包括對故意造成平民傷亡的個人進行刑事制裁。締約方需確保其武裝部隊發佈相關指令和程序,並對人員進行適當培訓。締約方承諾通過雙邊、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程序解決解釋和適用上的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社會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戰爭法設立了紐倫堡戰爭法庭,東京戰爭法庭,俄羅斯遠東軍事法庭以及中國南京軍事法庭等一系列戰爭罪行審判司法機構,對法西斯德國和日本軍事和政治機構,以及重要軍事政治領導人進行審判,將一大批法西斯戰爭罪犯送上絞首架和槍決刑場,以及判處監禁。現在以色列和它的支持者美國已經是毫無疑問全面侵犯和違背國際戰爭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聯合國也有各種審判國際刑事犯罪的司法機制。唯一的問題是何時,以及誰能將這些罪犯擊敗,擒獲並扭送國際刑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