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學生夜間行竊被學校開除,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4分钟前
來源:CCTV今日説法-2024-09/2417:40不足百元的商品不到三分鐘的“探店”換來一次人生軌跡的改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行政訴訟案。大學生張文(化名)在深夜偷取便利店商品後,因不服公安機關所作不予處罰行政決定及區政府所作行政複議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究竟是盜竊,還是忘記付款?2023年初夏的一天,警方接到了一家便利店店長李先生的報案。李先生稱其店內有物品失竊。民警很快調取了該店的監控錄像。視頻顯示,三天前,一個年輕人手提布包進入了便利店。他在貨架前一陣踱步,抬頭看了看四周,見店員不在身邊,便伸手將貨架上的一包零食放進自己的布包裏。在之後的三分鐘裏,他先後將麪包、巧克力、口香糖、薯片等零食“藏”進包袋中,還不忘用袋子裏的物品把它們遮上一遮,總計“挑選”了價值89.9元的10件商品。他再次抬頭張望了一下店員的位置,發現沒有人注意到他,瞥了眼手機屏幕,帶着沒有付款的商品,徑直離開了便利店。案發當時,便利店並沒有其他顧客進出,只有幾位忙於盤點和理貨的店員與工人在店內穿梭,因此警方很快根據視頻中提供的線索鎖定了目標。當日張文在輔導員的陪同下來到某區公安分局,如實供述了其有盜竊的違法行為,並支付了所盜物品的錢款,主動彌補了損失。因為情節輕微,便利店店長李先生對他的行為表示了諒解,某區公安分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後,於當日對張文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載明:張文在便利店內實施了盜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關於“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或者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然而,四天後,不服不予處罰決定的張文向某區政府提出複議。他認為自己當晚只是急着趕回學校,忘了付錢,後來忙着參加學校活動忘記了這個事情,並不是盜竊,某區公安分局對他的行為定性有誤。與此同時,學校因他涉嫌違紀開除了他的學籍(此案在另案訴訟中)。之後,某區政府作出行政處罰複議決定,維持了不予處罰決定。法院:學校作出何種處理不影響不予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張文不服不予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文在學校老師陪同下主動至公安機關陳述案情,詢問筆錄上具有本人簽字確認,應當對其在行政執法程序中確認的事實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綜合考慮後對張文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並無不當,執法程序合法。然而,張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時的監控視頻能夠清晰反映張文當時在店門口位置選取最後幾件商品時,曾反覆觀望店員位置,在確認店員未注意時旋即轉身離開。視頻內容明顯不符合其急於返校,倉促間忘記付錢的陳述,而是具有秘密竊取行為的客觀表現;其次在案發至民警聯繫到張文所在學校告知其本人時,已經過去三天,其間張文未曾作出歸還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了非法佔有的故意。根據監控視頻、詢問筆錄、諒解書等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張文的盜竊行為。公安機關結合張文如實供述、返還錢款以及獲得諒解等事實,認定其行為構成盜竊,但不予處罰,合規合法,並無不當。上海一中院認為,公安機關配合學校教學管理,將被訴不予處罰決定送達學校,此後,學校對張文作出何種處理,不影響對不予處罰決定合法性的認定。張文作為成年在校大學生,對其所實施的行為,以及調查中的陳述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有清楚的認識,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受行政處罰,不代表可以免受其他不利後果本案主審法官指出,本案中張文的行為符合盜竊的構成要件,又具有不予處罰的法定情節,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並無不當。行政處罰要“過罰相當”。行為人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符合法定事由的,應當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另一方面,行為人有違法行為但因符合法定事由不予行政處罰的,並不等於其行為不違法或者沒有違法行為。有人説:“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某種意義上説,違法行為帶來的影響,不止於行政機關的處罰,還可能影響到生活的其他方面。不受行政處罰,不代表可以免受其他不利後果。所以,我們在這裏呼籲要遵守法律,每個人都是自己生活的第一責任人。文章來源: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