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律師被判詐騙數百萬提上訴,是否隱瞞真相騙取委託人債權成焦點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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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
在一起恢復執行案中,廣西律師段華與委託企業簽訂了風險代理合同,並以30萬元取得該企業待執行債權。執行成功後,共收到執行款600餘萬元,除了歸委託企業的30萬,段華直接獲利500餘萬元。6年後,段華被舉報,2024年8月,桂林市恭城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段華犯詐騙罪。
一審判決認為,在上述執行案中,段華作為申請執行企業的委託代理人,在明知執行成功可能性非常大的情況下,仍向委託企業隱瞞真相,導致該企業對能否執行成功產生錯誤認知,從而將涉案債權轉讓給他,並簽訂了風險代理協議。案件執行完畢之後,段華又向法官行賄3萬元現金。
一審法院認定段華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行賄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2個月。段華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段華及辯護律師稱,委託企業與律師籤風險代理合同,將債權轉讓給律師,是因為該企業經營困難,並有300多萬等待被執行的債務。在企業當時無力支付律師費的情況下,進行債權轉讓是企業和段華為確保各自利益,經雙方協商作出的選擇。
一審法院評析辯方觀點時則認為,段華未將關鍵證據及勝訴可能性增加的意見向企業方説明,致使對方誤認為案件難以執行,作出債權轉讓的錯誤決定,因此係詐騙。
律師“風險代理”獲利數百萬
現年58歲的律師段華曾是桂林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他被控詐騙,源自他對廣西桂林桂聯客車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聯公司”)合同糾紛恢復執行案的“風險代理”。
案件材料顯示,2001年,桂聯公司起訴麗江風情旅行社(簡稱“麗江風情旅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經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調解,麗江風情旅行答應支付桂聯公司購車款126.6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17.61597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軍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雁山區法院在執行14.8萬元後,麗江風情旅行的財產就被雲南麗江當地法院拍賣和抵償債務,營業執照被吊銷。趙軍因涉嫌詐騙被公安部門通緝後下落不明,其名下也無可執行財產。2005年3月27日,雁山區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
2013年,案件出現轉機。麗江風情旅行原副經理馬俊傑向有關部門舉報稱,趙軍化名“楊志明”逃至新疆後結婚生子,於兩年前病故,所留遺產由其妻兒繼承。
段華接受桂聯公司委託,與該公司另一名法律顧問陳文前往新疆調查、核實舉報內容。二人經調查,認為馬俊傑舉報內容屬實。桂聯公司隨即向雁山區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014年6月27日,雁山區法院對桂聯公司與麗江風情旅行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立案,後段華、陳文及雁山法院執行法官劉軍前往新疆、雲南等地調查,對“楊志明”筆跡、人像進行鑑定,同時凍結了“楊志明”及其妻子名下的股權和房產。
一審判決稱,段華在取得鑑定意見之後未告知桂聯公司,不僅在桂林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組織召開的會議上,對“趙軍”與“楊志明”系同一人,案件執行可順利進行的情況進行隱瞞,且在會上提出以風險代理的方式購買該案債權,價格為30萬。
雙方簽署的風險代理合同顯示,該案執行過程中段華支付的費用由其自己承擔風險,執行結案後,執行款中30萬歸桂聯公司,其餘款項作為段華的風險代理費用。為保障雙方權益,雙方簽了《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桂聯公司以30萬元將執行債權轉讓給段華。
判決書顯示,2016年7月和9月,“楊志明”的妻子馮梅英分兩次向雁區山法院繳納了621.3309萬元執行款(含多年利息等)。由於段華已獲桂聯公司該債權,於是以債權人的名義從雁山區法院領走了這筆款項。
領到執行款後,段華向桂聯公司指定賬户支付了30萬,又向陳文、馬俊傑和“楊志明”在吐魯番的公司股東黃海峯三人分別支付了10萬,其餘款項據為己有。
從判決書上看,段華獲得500餘萬風險代理回報,成為該案最大的贏家。這起執行案至此也告一段落。
法官違紀牽扯出“案中案”
多年後,段華因代理上述執行案被指詐騙。
判決書顯示,2022年,雁山區監委在辦案中發現段華涉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調查過程中收集到段華可能涉嫌詐騙犯罪的證據,遂將其移交給公安機關。
判決書還載明,段華被採取留置措施半年後,2023年2月1日,桂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聯以該公司債權問題向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區分局報案,該局隨即以涉嫌詐騙罪對段華立案調查。
判決書顯示,段華被指行賄的對象系雁山區法院原執行局長劉軍。劉軍正是參與桂聯公司與麗江風情旅行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調解和第一次執行的法官。
判決書載明,劉軍在被監委調查時供述其收受了段華20萬,而段華在監委供述的是被劉軍索賄3萬元。一審法院稱,在無其他證據證明劉軍確實收受20萬元的情況下,認定段華行賄數額為3萬元。
2023年12月28日,桂林市紀檢委對桂林市雁山區法院原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軍違規收受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進行通報。
通報稱,2015年至2021年,劉軍在春節等節日期間,索要並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送給的購物卡、煙、高檔白酒等禮品、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劉軍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5月,劉軍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
段華則因涉嫌詐騙罪、行賄罪被提起公訴。判決書載明,劉軍當時主動上繳全部違紀違法款41.844萬元。但未載明具體受賄金額的構成。
一審法院查明,桂聯公司、桂林市博盛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均屬桂林客車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桂客集團”)子公司,秦聯、許倫光分別擔任桂客集團副董事長、董事,秦聯同時擔任博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並在2012年10月前擔任桂聯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聯在證言中稱其是“2010年之後桂聯公司實際管理者”。
而桂聯公司自2010年起無主營業務,人員分流到桂客集團,日常事務也由桂客集團管理,桂客集團於2010年12月將桂聯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博盛公司。相關資料顯示,桂客集團前身為桂林客車廠,為廣西一家老牌國企,其與韓國大宇集團合資生產的“桂林大宇”豪華客車曾暢銷全國。桂客集團重組之後,桂聯公司股權變動,如今由上海一家民企實際控制。
反覆拉鋸的執行官司
段華稱,雖有人舉報,但當事人“趙軍”已死亡,要證明“楊志明”就是趙軍難度非常大。他經歷三年舉證,進行了筆跡、人像鑑定,經過執行異議、複議等程序,才最終勝訴。
提供線索的馬俊傑在證言中稱,他曾是趙軍在麗江風情旅行公司的副總經理,公司倒閉多年後,他在外地意外碰到已經化名“楊志明”的趙軍,才知道趙軍在新疆結婚生活,並與他人經營吐魯番沙漠生態植物園,在新疆有大量財產。在趙軍的邀請下,馬俊傑也到了新疆發展。
黃海峯是趙軍公司的股東。2011年趙軍病故,其妻子想繼承公司股份與黃海峯發生訴訟糾紛。馬俊傑稱,其出於個人原因向桂林有關部門舉報了趙軍在新疆的情況,黃海峯也表示支持。段華正是通過兩人獲得了大量趙軍在新疆的情況。
一審法院查明,2013年,段華等從新疆回來之後,向秦聯、許光倫(桂客集團董事)彙報了相關情況,認為原已終止的執行案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秦聯、許光倫與段華口頭達成了轉讓涉案債權的初步意向,未簽訂協議,段華未支付價款。
當時桂聯公司委託段華為代理人,向雁山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該案,但未獲立案。劉軍在詢問筆錄中稱,當時沒有同意恢復執行該案,是因為認定“楊志明”就是趙軍的程序非常複雜,執行難度太大、執行時間太長。最終是由桂林市國資委出面,協調了桂林市政法委,“政法委要求我們恢復執行該案”。
段華辯護人稱,當時各部門能出面協調過問此案恢復執行,是段華一直代表桂聯公司,不斷向各部門反映情況的結果。
最終,雁山法院於2014年6月30日受理該案,恢復執行。並於當日作出執行裁定,查封、凍結“楊志明”在吐魯番的旅遊公司的股權及財產,同時查明瞭“楊志明”的房地產以及其他經營資產,並追加其妻馮梅英為被執行人。
2014年8月19日,馮梅英向雁山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程序違法,認定楊志明就是趙軍沒有依據。
該案再次回到法庭上,雁山法院先後兩次委託鑑定機構就趙軍和“楊志明”是否為同一人進行司法鑑定。
雁山區法院第一次駁回馮梅英的異議請求後,馮梅英又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經桂林法院經聽證,於2015年5月21日發回雁山區法院重審。這期間,經鑑定趙軍和“楊志明”為同一人之後,馮梅英又針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經反覆訴訟,法院最終確認“楊志明”就是趙軍。馮梅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兩人的股權被查封凍結,馮梅英再次申請複議被桂林中院駁回。
風險代理和債權轉讓
2016年7月、9月,“楊志明”的妻子馮梅英向雁山區法院繳納了該案621.3309萬元執行款。而在此前的2016年1月6日,桂聯公司與段華及其所在的古方律師事務所分別簽訂了上述風險代理中提到的《債權轉讓協議書》。
澎湃新聞注意到,桂聯公司與段華在協議中約定,鑑於該執行案特別複雜,且費用開支大、風險大,段華在代理該案中已經墊支差旅費、鑑定費5萬元,且後期還需評估費、拍賣費、數次差旅費估計約10萬餘元。桂聯公司現屬特困企業,無力再支付相關費用。
協議明確,經協商,為了保障執行案件能順利進行,保障雙方各自利益均能予以實現,在段華自願承擔案件執行風險、自願承擔費用支出風險的基礎上,達成協議:桂聯公司將執行債權轉讓給段華,包含執行本金、利息等權益,由段華作為該案的強制執行申請人。債權轉讓費為30萬元,轉讓費支付時間和條件為執行回款三天內支付給桂聯公司。
2016年6月20日,雁山區法院查封了“楊志明”在烏魯木齊留下的五套房屋,凍結馮梅英500萬存款。此後,馮梅英分別在7月、9月分兩次向法院繳納了621.3309萬元執行款。而在7月13日,桂聯公司向雁山法院執行局出具了關於領取執行案款人的確認書。
確認書稱,鑑於公司已將該案執行所形成的所有權益全部轉讓給了段華,故該案執行案款全部由段華領取,公司不再領取,該案的執行案款所有權人均為段華。
秦聯説,當時對能不能執行回來,能執行回來多少都是未知數,提議30萬元買斷債權,之後如何操作打點都是律師的事,風險由他承擔。在他們看來債權轉讓和風險代理合同沒有區別。
桂林市國資委2015年10月19日的會議紀要稱,馮梅英被追加成被執行人之後提出異議,案件經桂林中院審理併發回重審。雁山法院和鑑定機構要去雲南、新疆調查取證,桂聯公司無力支付差旅費,費用由段華墊支,而案件還在繼續,還需相關費用10餘萬元。
會議紀要顯示,當時桂聯公司在桂林七星區法院有20餘起被執行案件,金額達300餘萬元。
因此,為了執行案件能順利繼續進行,保障律師和企業利益,段華提出以債權轉讓方式予以處理。其願意承擔已墊付的費用和還需要花費的開支,債權轉讓價格為30萬元。由於涉及國有資產,參會人員對這種方式提出質疑,並提出了律師風險代理的方式。
桂聯公司與段華籤的風險代理協議顯示,為了保障雙方權益的實現,由段華律師與桂聯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作為備案使用。如發生第三人可能對執行案件提出主張要求情勢時,為了保障雙方權益的實現,即執行《債權轉讓協議書》。
案件焦點:是否通過隱瞞真相獲取債權?
段華是否通過隱瞞真相,使桂聯公司作出將債權低價轉讓給其的錯誤決定,是段華詐騙案爭議的焦點之一。
一審法院認為,在知悉“楊志明”與趙軍是同一人的人像鑑定結論後,段華作為資深律師,應當知道該案勝訴的可能性已大為增加;但其直至與桂聯公司簽訂書面風險代理合同及債權轉讓協議時,都未將該關鍵證據及勝訴可能性增加的法律意見向秦聯、許倫光或桂聯公司其他人員披露或説明,致使桂聯公司誤認為案件仍然難以推進和執行,遂作出將債權低價轉讓給其的錯誤決定。
段華否認存在隱瞞行為,其辯稱,當時陳文作為代理人代桂聯公司簽收了人像鑑定結論,桂聯公司則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結論,陳文也應當告知了桂聯公司;2015年10月19日的《會議紀要》記錄有“馮梅英再次提出異議”內容,以及桂聯公司在執行異議過程中出具的相關文書等均可證實桂聯公司在2016年1月6日簽訂書面協議前知道人像鑑定結論。
一審法院則認為,陳文簽收人像鑑定意見書的行為對外具有可推定桂聯公司應當知道鑑定結論的效力,但對內則需有證據證實桂聯公司確實知道;而在執行異議的相關活動中,桂聯公司一方只有段華及陳文參與,在段華未主動告知的情況下,桂聯公司不可能清楚相關執行異議中的舉證及聽證的具體內容。《會議紀要》系段華製作,對其中的“現馮梅英再次提出異議”之內容,若其在會上不作詳細的説明解釋,參會人員不會清楚該內容的具體含義,且當時的參會人員均證實其未提到過人像鑑定結論,故應認定其在會上對人像鑑定結論進行了隱瞞。
關於為何簽訂風險代理合同和債權轉讓協議,段華的辯護人稱,當時桂聯公司已破產,欠款300多萬,有多起待被執行案件,上述執行案的執行款如進入桂聯公司賬户,隨後這筆錢也很可能被執行。所以雙方經協商才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這僅作為備案合同使用,在第三人主張權利時生效,對抗其他人的債權,實質上執行的還是風險代理合同。這是為了保證企業和律師利益,也是雙方共同選擇。
此外,辯護律師稱,早在2013年底,雙方即約定執行款30萬元之內歸桂聯公司,餘款為風險律師費,只是後來才籤書面協議。影響和決定後來的風險代理合同價格的,是雙方在2013年底形成代理關係時的案件事實及相關因素,而不是後來的筆跡鑑定或人像鑑定。而執行中鑑定結論被新的鑑定結論推翻是常態,人像鑑定只是增加了執行成功的概率。即使人像鑑定成功,被執行人仍然可以提異議,甚至在執行結案後可能發生執行迴轉,這正是風險代理的特性。因此,人像鑑定的結果是否告知桂聯公司,並非簽訂書面協議的前提。
“只不過,段華及律所的風險代理收益確實有點高,超出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的額30%的最高收費金額比例,涉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但這種違規行為,行業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就足以規範。”段華的辯護律師認為。
一審法院則認為,桂聯公司與麗江風情公司執行案恢復執行前,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該案執行前景尚未明朗,秦聯、許倫光原則上同意轉讓涉案債權給段華,未就轉讓的具體條款進行約定;在案件恢復執行後,針對被執行人提出的異議,其受桂聯公司委託參加訴訟,在知悉楊志明與趙軍是同一人的人像鑑定結論後,與桂聯公司就涉案債權轉讓事宜作進一步協商時,其作為案件代理人,更有義務主動向其委託人暨債權轉讓人桂聯公司告知執行案件的全部情況,並根據案件事實與證據向桂聯公司提出法律分析意見,以保障桂聯公司能基於客觀案情對涉案債權的處理作出正確、合理的考量。
法院認為,段華對涉案債權系通過採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式取得,造成桂聯公司鉅額財產損失,其行為不屬於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系詐騙行為。
律師獲刑後上訴
該案中,段華還被控行賄罪。其辯護人稱,段華供述稱系被行賄人劉軍索要3萬元,而劉軍供述段華出於對他辦理執行案件的感謝給了他20萬元。兩人在數額、動機上的説法均不吻合,證據也不能相互印證。此外,劉軍僅受紀律處分,而段華卻被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有秦聯、許倫光的證言,被行賄對象劉軍的證言,亦有段華自認因執行案送給劉軍3萬元的自書材料及多次供述證明,足以證實其向劉軍行賄的犯罪事實。行賄罪與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不同,受賄人受何種處罰與行賄人是否構成犯罪並無因果關係。
2024年8月1日,廣西恭城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段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被害單位591.330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為謀取不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3萬元,構成詐騙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段華不服該判決,目前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