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女童小區內墜井身亡,誰該對此負責?_風聞
观察者网时政-观察者网时政编辑部-1小时前
近日,西安一名8歲女童跌入小區內消防水井,不幸離世,此事引發廣泛關注。
據上游新聞報道,9月24日,女童父親程先生表示,9月21日,女兒在小區樓下玩耍時,墜入綠化帶草叢中一口深井。

涉事消防水井。圖自澎湃新聞
程先生介紹説,為能給女兒更好的教育,2021年,他們舉家落户搬遷到了西安,並以400餘萬元的價格在西安高新區天地源龍湖春江天境小區購買了一套190餘平方米的房子,居住至今已有兩年時間。
程先生説,高檔小區內竟會存在如此嚴重的安全隱患,這讓他十分費解。事發後,物業曾找他尋求調解,“我不接受任何調解,我的唯一要求就是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另據澎湃新聞報道,知情業主稱,涉事的是一口位於小區綠化帶中的消防水井,深約七八米,其中水深在兩米以上,水面距井口約四米,井下寬三米,長二十米。事發時,井口僅由三塊膠合板掩蓋。

圖自澎湃新聞
而早在一年前,就有業主向物業方反映過小區消防水井缺井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廣州公共危機預防協會黃偉志隊長告訴封面新聞,消防蓄水池周圍應設置欄杆、平台等防護設施,並懸掛防淹溺、有限空間警示牌。
施工方應制定有限空間安全管理制度,並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按照“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原則落實。“需要配備有限空間作業勞動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用品,制定有限空間應急救援預案 。”
據澎湃新聞報道,根據《民法典》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安全管理職責,故而負有不可推卸的侵權責任,需要向孩子家屬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但是,賠償只是民事層面的責任。一個孩子之死,是不是賠錢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報道指出,一個交付只有兩年的新小區,深達七八米的“吃人”的消防井,卻長期以來沒有正規的井蓋,一直拿着膠合板來糊弄事兒,哪怕是被業主指出,仍然不改,仍然沒有設置警示標誌、設置欄杆,這就是枉顧業主的生命安全了。
依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可以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澎湃新聞提出,本案當中,負有監管職責的物業在至少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對如此嚴重的風險不管不顧,嚴重不負責,是不是能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此外,也有網友提出,驗收部門也應該對此負責。
觀網小夥伴,對此事你怎麼看?大家在生活中,是否遇到過物業不作為問題?是如何解決的?